《治之于其治,則治;治之于其亂,則亂》原文與賞析
治之于其治,則治;治之于其亂,則亂。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亂。故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此謂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輕其輕者,輕者不止,則重者無從止矣,此謂治之于其亂也。故重輕,則刑去事成,國強;重重而輕輕,則刑至而事生,國削。(《商君書·說民》)
【注釋】治之于其治:前一個“治”是動詞,指治理;后一個“治”是形容詞,指政治清明,社會安定。重其輕者:“重”是動詞,指加重刑罰懲處;“輕者”指犯有輕罪的人。
【譯文】治理國家要是在社會安定的形勢下去治理,就能治理好;在社會混亂的形勢下去治理,結果就會更亂。民眾的本意是希望國家治理好,可是他們的行為是在造成混亂。所以施行刑罰,如果對輕罪采用重刑,那么犯輕罪的現象就不會產生,重罪也就更不會出現,這叫做“在社會安定的形勢下去治理國家”。施行刑罰,如果只是重罪用重刑,輕罪用輕刑,那么,犯輕罪的現象就不能制止,犯重罪的現象也就更無從制止了。這叫做“在社會混亂的形勢下去治理國家”。所以,對于輕罪采用重刑加以懲處,結果就會是刑罰還沒用上,事情就辦成了,國家也就強大了。而如果只是按部就班地用重刑懲處重罪,用輕刑懲處輕罪,結果就會是刑罰也用了,而犯法的事情還是屢屢出現,國家也就削弱了。
【評說】法家看到了社會混亂和犯罪對國家發展造成的危害,這一點值得肯定。但是,犯罪本身并不是產生社會混亂的原因,而是伴隨著社會混亂以后產生的社會現象。一相情愿地采取嚴重刑罰,只是在治標,而不是在治本。探討社會混亂的根源,讓社會回歸到正常的發展軌道上去,也許更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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