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矢中的,賞罰當符》原文與賞析
釋儀的而妄發,雖中小不巧;釋法制而妄怒,雖殺戮而奸人不恐。罪生甲,禍歸乙,伏怨乃結。故至治之國,有賞罰而無喜怒,故圣人極;有刑法而死無螫毒,故奸人服。發矢中的,賞罰當符,故堯復生,羿復立。(《韓非子·用人》)
【注釋】儀的:箭靶子。極:至,指致力于法制。螫(shì)毒:有毒的蟲子用毒刺刺人,這里指為了發泄私憤而殘害人。堯:傳說中的帝王,又稱帝堯,名放勛。羿(yì):后羿,傳說是夏朝時期有窮國的君主,善于射箭。
【譯文】放棄箭靶而隨意亂射箭,即使射中了很微小的東西也不能算是技藝高超;拋開法律制度而隨意地發怒,即使進行殺戮,壞人也不會恐懼。罪行產生于甲人,處罰卻落到乙人頭上,那么人們心中的怨恨就會積聚。因此治理得很好的國家,依據賞罰的法規而不依從君主個人的喜怒來辦事,所以圣人能夠達到治國的最高境界;國家只存在根據刑法來處死罪犯的情況,而沒有由于君主個人的憤怒而受到殘害的情況,所以壞人也就服從法律了。如同射箭能夠射中箭靶子一樣,獎賞和懲罰都能夠符合法制,這樣的話,就像帝堯復活了、后羿重生了一樣。
【評說】賞罰分明會讓想為非作歹的人懾于法制的威嚴而在犯罪面前望而卻步;另一方面,遵紀守法的人看到法制的威嚴也會自覺維護它。有效的法制不是依靠強硬的手段恫嚇民眾,只有公正嚴明的法律才能夠讓民眾心服口服,這樣的民眾也才容易治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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