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令不足以使下》原文與賞析
凡國有不聽而可以得存者,則號令不足以使下;有犯禁而可以得免者,則斧鉞不足以威眾;有毋功而可以得富者,則祿賞不足以勸民。號令不足以使下,斧鉞不足以威眾,祿賞不足以勸民,若此則民毋為自用。(《管子·重令》)
【注釋】斧鉞(yuè):指刑罰。
【譯文】凡是國家存在人不聽政令卻能夠相安無事的情況,號令就不足以役使臣民;存在人觸犯法律卻免于處罰的情況,刑罰就不足以威懾民眾;存在人沒有功勞卻撈得財富的情況,獎賞就不足以鼓勵民眾。號令不足以役使臣民,刑罰不足以威懾民眾,獎賞不足以鼓勵民眾,那么,民眾就會不肯為君主效力了。
【評說】法律的威嚴不僅在于它嚴格、苛刻的規定,更在于它的嚴厲執行。法律所適用的對象不能夠有例外,哪怕有一個人超越了法律,也就等于宣布了法律為一紙空文。
上一篇:《古建築之毀隳》原文與賞析
下一篇:《號令數下者,可亡也》原文與賞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