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普遍性結論或一般性事理推導出個別性結論的論證方法。是演繹推理在議論文中的運用。
在演繹論證中,普遍性結論是依據,而個別性結論是論點。演繹推理與歸納推理相反,它反映了論據與論點之間由一般到個別的邏輯關系。
比如毛澤東在《為人民服務》一文中有一段著名的論述:“人總是要死的,但死的意義有不同。中國古時候有個文學家叫做司馬遷的說過:‘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輕于鴻毛?!癁槿嗣窭娑溃捅忍┥竭€重;替法西斯賣力,替剝削人民和壓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鴻毛還輕。張思德同志是為人民利益而死的,他的死是比泰山還重的。”這段話中就包含著一個完整的演繹論證?!盀槿嗣窭娑溃捅忍┥竭€重”,是普遍性原理,是論據,是“大前提”;“張思德同志是為人民利益而死的”,是已知的判斷,是“小前提”;而“他的死是比泰山還重的”則是結論,也是論點。
演繹推理的主要形式是三段論,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大前提是一般事理;小前提是要論證的個別事物;結論就是論點。用演繹法進行論證,必須符合演繹推理的形式。但在寫作時,根據文章表達生動簡潔的要求,對三段論推理過程的表述可以靈活處理,有時省略大前提,有時省略小前提。比如,“馬克思主義是一種科學真理,它是不怕批評的”,就省略了大前提。又如,“魯迅曾說:‘愿中國青年都擺脫冷氣,一直往前走?!覀儾徽摕òl朝氣,勇往直前嗎?”就省略了小前提。
運用演繹推理,作者所根據的一般原理即大前提必須正確,而且要和結論有必然的聯系,不能有絲毫的脫節或牽強,否則會使人對結論的正確性產生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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