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開會時當場把會議上的基本情況和講話、插話、決定、決議等內容記錄下來的書面材料。正式的會議記錄,在記錄會議的內容之前,應先寫明會議的名稱、屆次、起止日期和時間、開會地點、出席人員和缺席人員名單、主持人、記錄人、主要議題等。
會議記錄分為摘要記錄和詳細記錄兩種。
摘要記錄一般只要求重點、扼要地記錄與會人發言的要點,以及會議的決定、決議。
詳細記錄是在一些重要的會議上,對發言作比較完整的記錄,要求有言必錄,甚至連發言人的語氣、語言風格,也要盡量在記錄上反映出來。如果發言人準備了發言稿,只需記錄發言稿以外的插話或補充解釋部分,會后將原稿附在記錄的后面。
各種會議的記錄應有專門的記錄簿或選用同樣規格的記錄紙,以便于保存、查閱。
一般不重要的會議記錄,可以不記每個人的發言,只要綜合記錄會議討論的重點內容和決定。
會議結束后,記錄人員應及時全面檢查整理記錄稿,對其中的錯、漏、別字或字跡不清、語意不明、不完整的地方,加以修改。使用記錄符號記錄的,應在會后及時譯出漢文。使用錄音記錄發言的,可酌情根據要求在會后整理出書面文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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