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文學作品的具體樣式。文學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為反映不同社會生活的需要和滿足人們不同的審美要求的需要,逐漸形成了不同的文學樣式,如神話、史詩、寓言、童話、抒情詩、敘事詩、短篇小說、中篇小說、長篇小說、悲劇、喜劇、正劇、抒情小品文、雜文、報告文學等等。
文學體裁的分類,常見有兩種分法。一種叫“三分法”,一種叫“四分法”。所謂“三分法”,就是根據作品形象構成的特點,把文學體裁分成三大類,即抒情類、敘事類、戲劇類。所謂“四分法”就是按文學作品的題材的選擇,形象的塑造,結構的方法,語言的特色和表現手法的不同,把文學作品分成詩歌、小說、戲劇文學,散文四大類。“四分法”是我國目前普遍使用的分類法。
文學的分類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這就是分類的相對性。所謂相對性,是講各種文學體裁之間的區別不是絕對的,其間并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甲類中可以包含乙、丙類的因素,乙、丙類中也可以包含甲類因素。甚至出現難以分類的樣式,如散文詩、詩劇之類。至于同一體裁中不同體制的作品,例如長篇、中篇、短篇小說的區別,就更是相對的了。
在我國流行使用的“四分法”中,詩歌的分類根據不同的原則,可以分成不同的品種,按格式的不同,可分為格律詩和自由詩,按詩歌內容的不同,可分為抒情詩和敘事詩。小說的分類通常分為短篇小說、長篇小說和中篇小說三種。戲劇文學的分類有多種分法:根據戲劇文學容量的大小,可以分為獨幕劇和多幕劇。根據戲劇文學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話劇、歌劇和舞劇等。根據戲劇文學選取不同時代的題材,可以分為歷史劇和現代劇。根據戲劇文學所反映的矛盾沖突的性質和讀者的感染作用的不同,可以分為悲劇、喜劇和正劇。散文的分類可分三大類,即抒情性散文、敘述性散文和論說性散文。日常應用較廣又較重要的有抒情文、報告文學和雜文三種散文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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