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于論證的王充與《論衡》·有效有證》注釋|譯文
事莫明①于有效②,論③莫定④于有證⑤。空言虛語,雖得道心,人猶不信。(《論衡·薄葬篇》)
【注釋】①明:明確。②效:效果。③論:理論、論題。④定:判斷、確定、驗定。⑤證:證據、證明、驗證。
【譯文】一件事情是好是壞,沒有比用它的實際效果來衡量更明確的了;一個理論是否正確,沒有比看它有沒有證據更能確定的了。沒有經過實證的空話,即使符合道理(但尚未經過實踐證明),人們還是不敢相信的。
【評說】“事莫明于有效,論莫定于有證”這句話已經成為格言了。要使你的論點令人信服,就需要滿足兩條重要的要求:有效和有證。“有效”是指與客觀事實相符合,不與客觀事實相符合的命題是虛妄無效的。“有證”是指能夠作出邏輯證明,符合論證規則。這里能夠以“有效”、“有證”作為驗證認識是否正確的標準,多少有了一點“實踐是檢驗理論的標準”思想的萌芽。實在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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