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變 《孫子兵法》
孫子曰:凡用兵之法,將受命于君,合軍聚眾。圮地無舍,衢地合交,絕地無留,圍地則謀,死地則戰。
途有所不由,軍有所不擊,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爭,君命有所不受。
故將通于九變之利者,知用兵矣;將不通于九變之利者,雖知地形,不能得地之利矣。治兵不知九變之術,雖知五利,不能得人之用矣。
是故智者之慮,必雜于利害。雜于利,而務可信也;雜于害,而患可解也。
是故屈諸侯者以害,役諸侯者以業,趨諸侯者以利。
故用兵之法,無恃其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無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攻也。
故將有五危:必死,可殺;必生,可虜;忿速,可侮;廉潔,可辱;愛民,可煩。凡此五者,將之過也,用兵之災也。覆軍殺將,必以五危,不可不察也。
〔注釋〕合軍聚眾:即征集軍隊。圮地:難于通行的地方。圮,毀壞、坍塌。無舍:不能宿營。衢地:要沖之地。合交:結交。絕地:險惡無出路的境地。無留:不可滯留。圍地:易被包圍之地。謀:設計謀。途:道路。由:經過。九變:指變化多端,在各種境地應采取相應戰術。地之利:地形帶來的好處。五利:指上文“途有所不由”五個方面,五者皆有變通之利。不能得人之用:指不能獲得人們運用“五利”的效用。雜于利害:兼顧到利和害兩面。雜,混合。雜于利:考慮到利的一面。務:所從事的事。信:通“伸”,進展。屈:使……屈服。害:有危害的事。役:役使。業:本業,引申為事務。趨:使人奔走,引申為調動。恃:依靠,此引申為企望。其:指敵人。有:有準備。危:危險。必死:一味拼命。可殺:會被殺。必生:一味貪生。可虜:會被俘虜。忿速:忿怒急切。可侮:會被侮辱。廉潔:指貪圖廉潔的名聲。可辱:會丟面子。愛民:溺愛其民。可煩:會被煩擾。覆軍殺將:使全軍覆滅使將領被殺。必以:必定因為。
(燕永成)
〔鑒賞〕《九變》篇的主旨是告訴戰爭指揮員:一定要懂得利弊相關的道理,并應具有相應的權衡利弊的能力。
《孫子兵法》認為,戰爭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現象,其所以特殊的一個重要表現是雙方都通過戰爭來爭利。《孫子兵法》一書中出現“利”字的地方大約有40多處,有一些著名論斷,如“非利不動,非得不用,非危不戰”;“合于利而動,不合于利而止”;“舉軍爭利”,都是和利連在一起。《九變》篇里說的“地之利”、“趨諸侯者以利”,也是這樣的內容。
既然有利,就會有不利,不利可稱為害,也可稱為弊。
《孫子兵法》認為,利和害(弊)常常是同在的,要興利除弊,就要能分清什么是利,什么是弊;在利中,又要能分清什么是大利,什么是小利;聰明的做法不僅是會興利除弊,還應該做到興大利而去小利。
如何做到這一點?孫子在《九變》篇里提供給人一種雙向思維原則。用他的話說,即凡是一個有智慧的人,在考慮問題時必定會兼顧到利和害兩個方面,充分考慮到利的方面,能夠建立起勝利的信心;同時又考慮到不利的方面,能免除可能發生的禍患。這個意思引申開來,就是看到自己的長處,也看到自己的不足;看到對方的缺點,也敢于承認對方的優點。總之,看到事情的正面,也看到它的負面;用曹操對這段話的解釋是:見利思害,見害思利。
既然利和弊同在,就不應一廂情愿,見到利時一味追逐,不計后果;見到害時,一味避開,不懂得避害取利;而應對利弊有所權衡、有所選擇。
按照一般人都有的慣常思維方式,既然戰爭的目的在爭利,那么,利來得愈快愈好,愈大愈好。由于求利心切,往往就不善于或不屑于去作認真的比較與權衡。比如,認為凡是道路都可走,凡遇到的敵人都可打,凡是對方把守的城池或地區都要去奪,凡是來自上級的命令都應無異議地執行。其結果呢?欲圖其快,反變為慢;欲圖其利,反受其害。究其失足處,在于不懂得利弊相連和趨利避害的道理,把雙向思維變成單性的直線思維。孫子針對這種錯誤批評說,人們采取什么樣的戰爭行為,應根據利與弊的權衡有所選擇:有些道路不能通過,有的敵人不要攻擊,有些城池和地區不必爭奪,有的國君的命令,如果不合時宜,可以不執行。這樣做,正是為避害而取利。
在戰爭行為里,還有一種不同尋常的情況,就是由于參戰雙方的利益對立而形成了對利與害的相反的評價:甲方之利正是建立在乙方受害的基礎上;反過來,乙方之利也往往是甲方之害。這樣,當戰爭中的一方決策時,就要充分估計這個因素,應區分利與害的相對性,并善于利用利與害的相對性來做對自己有利的事。
比方說,對方的將領有弱點,我們正好去利用,這個弱點是對方之害,卻不妨成為我方之利,利用這項弱點叫“乘敵之隙”。
《九變》篇舉例說:對方的將領也同我方將領一樣,往往有這樣或那樣的弱點或不足,對于這種情況,我方應努力抓住并加以利用。如果對方將領寧死不屈,我方應設法捕殺他;如果他貪生怕死,應想辦法俘虜他;如果他秉性急躁,應盡可能地激怒他,使他喪失理智;如果他潔身自好,便應當羞辱他;假若他過分地愛護下屬和民眾,則要利用他這項弱點,努力使他的部隊陷入處處設防又處處不及的疲勞狀態。總之,如果處置得當,敵方將領的這五項弱點(“五危”),正好變成我方的五利。
《孫子兵法》還認為,對于列國諸侯,也要用利益相反的原則去思考與處置,能夠變患為利,變小利為大利。例如,要想使對方為自己奔走,就要先給他一些小利,使他心甘情愿去做;如果想要他屈服(臣服)于自己,便應當以他最害怕和最忌諱的事去擾害他。這也是用利弊相關和利弊相權的方法來達到支配對方與調動對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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