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馬論 《公孫龍子》
“白馬非馬”,可乎?
曰: 可。
曰: 何哉?
曰: 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 白馬非馬。
曰: 有白馬不可謂無馬也。不可謂無馬者,非馬也?有白馬為有馬,白之非馬,何也?
曰: 求馬,黃、黑馬皆可致;求白馬,黃、黑馬不可致。使白馬乃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異馬也。所求不異,如黃、黑馬有可有不可,何也?
可與不可,其相非明。故黃、黑馬一也,而可以應有馬,而不可以應有白馬,是白馬之非馬,審矣!
曰: 以馬之有色為非馬,天下非有無色之馬也。天下無馬,可乎?
曰: 馬固有色,故有白馬。使馬無色,有馬如已耳,安取白馬?故白者非馬也。白馬者,馬與白也,馬與白非馬也,故曰白馬非馬也。
曰: 馬未與白為馬,白未與馬為白。合馬與白,復名白馬。是相與以不相與為名,未可。故曰: 白馬非馬未可。
曰: 以有白馬為有馬,謂有白馬為有黃馬,可乎?
曰: 未可。
曰: 以有馬為異有黃馬,是異黃馬于馬也;異黃馬于馬,是以黃馬為非馬。以黃馬為非馬,而以白馬為有馬,此飛者入池而棺槨異處,此天下之悖言亂辭也。
曰:“有白馬不可謂無馬者”,離白之謂也;不離者有白馬不可謂有馬也。故所以為有馬者,獨以馬為有馬耳,非以白馬為有馬。故其為有馬也,不可以謂“馬馬”也。
曰:“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馬者,無去取于色,故黃、黑皆所以應;白馬者,有去取于色,黃、黑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馬獨可以應耳。無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馬非馬。
〔注釋〕 命形: 稱呼形體。
命,稱呼、稱謂。
無馬: 沒有馬的性質。
不可謂無馬者,非馬也: 全句意為不可說白馬不具有馬的性質,那么白馬不是馬嗎?
有白馬為有馬: 有人說白馬具有馬的性質。 白之非馬: 以白來稱呼白馬不是馬。
致: 給予。
使白馬乃馬也,是所求一也: 意思是求白馬便是求馬,那么他的所求是一樣的。一說是求白馬和白馬不是一樣的。
所求一者,白者不異馬也: 既然所求是一樣的,那么白馬便與其他顏色的馬沒有兩樣了。
如(ér): 然而。
相非: 相反。非,不同。 明: 明顯。 故黃、黑馬一也: 因此從黃馬黑馬一樣角度說。 而可以應有馬: 這可從它符合馬的性質來說。應,適合、符合。 審: 確定。 固: 本來。 有馬如已耳: 只不過具有馬的性質(概念)而已。如已,而已。 安: 如何。 白者非馬: 白色不是馬。 馬與白非馬也: 原句為“馬與白馬也”,疑漏一“非”字。意為馬與白色都不是馬的性質(概念)。
未與: 沒有結合。
合: 復合、合并。
是相與以不相與為名: 句意為把沒有結合的(指馬或白)與相結合(白馬)的一起稱呼。
異有黃馬: 不同于黃馬的性質(概念)。
飛者入池而棺槨異處: 飛者指鳥,不應入池,棺槨相合,不可分離。此句比喻混亂。
離: 離開、拋棄。
所以為有馬者: 所認為(白馬)具有馬的性質(概念)的原因。
獨以馬為有馬耳: 僅僅是以馬具有馬的性質(概念)。
馬馬: 意思是如果將馬認為具有馬的性質(概念),白也具有馬的性質(概念),那么白馬便成為“馬馬”了。
不定所白: 即不固定在什么上面的白色。
忘之: 拋棄。
定所白: 確定在一定東西上的白色。
非白: 不是一般性質(概念)上的白色。
無去取于色: 并不取舍于顏色。
所: 衍文。
無去者非有去也: 沒有取舍并不等同有取舍的。
(湯勤福)
〔鑒賞〕 《公孫龍子·白馬論》提出并論證了一個著名的命題:“白馬非馬”。
長期以來,學界對此有截然相反的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白馬非馬”是個違反常識的錯誤命題,作者對它的論證是典型的詭辯。另一種觀點認為,“白馬非馬”是個正確的命題,作者對它的論證深刻地反映出中國古代一個重要的邏輯思想。
以上兩種觀點的分歧,主要源于對“白馬非馬”這一命題中的語詞的不同理解上。主張“白馬非馬”是錯誤命題的學者,把命題中的“白馬”、“馬”解釋為實實在在的實體,把命題中的“非”解釋為“不是”,指一種全異關系,從而把整個命題說成是“白馬不是馬”,認為《白馬論》的作者不承認白馬是馬。主張“白馬非馬”是正確命題的學者,把命題中的“白馬”、“馬”解釋為兩個概念,把命題中的“非”解釋為“不等于”,指一種相異的關系,從而把整個命題說成是“‘白馬’不等于‘馬’”或“‘白馬’異于‘馬’”,也就是說,“白馬”和“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從語義上講,“白馬”、“馬”確實可以指某種特定的實體,也可以指關于某種特定實體的概念;“非”是對“是”的否定,即“不是”。然而,在漢語(不論是古代漢語,還是現代漢語)中,“是”在表示兩者關系時,仍然是個多義詞,有等于、包含于、屬于等不同含義。由此,“不是”也就有不等于、不包含于、不屬于等含義。“不等于”說的是兩者之間不全同,有差異;“不包含于”和“不屬于”說的是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全異的。若單從字面上看,可以把“白馬非馬”解釋為“白馬全異于馬”,也可以把“白馬非馬”解釋為“‘白馬’異于‘馬’”。
通讀《白馬論》全篇,可以看出,作者始終是圍繞“‘白馬’異于‘馬’”進行論證的。文中說,“異黃馬于馬,是以黃馬為非馬”,就是將“非”解釋為“異”的一個例證。
《白馬論》的作者在論證“‘白馬’異于‘馬’”時提出了兩個重要的思想:
第一,作者指出,“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就是說,“馬”之名是指稱形體的,“白”之名是指稱顏色的。“白馬者,馬與白也”。就是說,“白馬”之名兼指形體與顏色。又說,“馬者,無去取于色”;“白馬者,有去取于色”。就是說,“馬”之名不涉及顏色,“白馬”之名則涉及到顏色。作者由此得出“白馬非馬”。很顯然,這是從內涵方面揭示了“馬”與“白馬”兩個概念的不同。“白馬”的內涵比“馬”多,多了一個命色的屬性。
第二,作者指出,“求馬,黃、黑馬皆可致;求白馬,黃、黑馬不可致”。就是說,如果有人要一匹馬,你送給他黃馬或黑馬都可以;如果有人要一匹白馬,你送給他黃馬或黑馬都不可以。也就是說,“馬”這個概念可以指稱黃馬、黑馬等各種顏色的馬,而“白馬”這個概念則不能指稱除白馬以外的其他各種顏色的馬。作者由此得出“白馬非馬”。很顯然,這是從外延上揭示了“馬”與“白馬”兩個概念的不同。“白馬”的外延比“馬”的外延小,它不包括黃馬、黑馬等除白色以外的各種顏色的馬。
中國古代名辯學有一個明顯的特點,就是往往用一個典型的特例代表一般,甚至表達一個公式。如果我們把“白馬非馬”這個命題看作是闡述名辯學的概念理論的一個典型的特例的話,就可以由此得出具有屬種關系的概念在內涵和外延上有反變關系的結論,就是說,屬概念(如“馬”)的內涵比種概念(如“白馬”)少,而屬概念的外延比種概念大。遺憾的是,公孫龍沒有明確得出這個結論,他甚至于連概念的屬種關系也不一定有自覺的認識,他只是強調了“白馬”與“馬”這樣的兩個概念不同。盡管如此,《白馬論》對“白馬非馬”的論證也是對中國名辯學的一個重要貢獻。
公孫龍是個有名的辯者,他有和別人進行論辯的“雅興”。為作驚人之舉,他有時可能故意把一個命題說得不那么明白,而又有意與人們的常識開玩笑。籠統地說“白馬非馬”,自然就可以有不同的解釋。如果明白地說“白馬”異于“馬”,人們就不會同他辯了,他的“雅興”也就無處可發了。
“白馬非馬”之說是公孫龍的重要思想。《公孫龍子·跡府》引用公孫龍自己的話說:“龍之所以為名者,乃以白馬之論爾。”然而,“白馬非馬”之說并不是公孫龍首先提出的。據《韓非子·外儲說左上》說,戰國時宋國辯士兒說就“持白馬非馬”說,并“服齊稷下之辯者”。但他是怎樣論述這一命題的,卻沒有留下具體資料。《戰國策·秦策》說,“刑名之家,皆曰白馬非馬”,這說明“白馬非馬”之說在當時是很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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