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焚書之策》原文與賞析
古者天下散亂,莫能相一,是以諸侯并作,語皆道古以害今,飾虛言以亂實,人善其所私學,以非上所建立。今陛下并有天下,別白黑而定一尊,而私學乃相與非法教,人聞令下,即各以其私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非主以為名,異趣以為高,率群下以造謗。如此不禁,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禁之便。臣請諸有文學《詩》、《書》、百家語者,蠲除去之。令到滿三十日弗去,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有欲學者,以吏為師。(《史記·李斯列傳》)
【注釋】害:指責,非議。別白黑:分出是非。以其私學議之:指以他私家學派的觀點對時政妄加指責。非主:批評君主。趣:趨,意向、旨趣。主勢:君主的權威。黨與:黨羽,派系。文學:泛指文化學術著作。蠲(juān):除,免。黥(qíng):古代刑罰之一,在犯人的臉上刺字。城旦:秦時一種刑罰,刑期四年,《漢書·惠帝紀》注:“城旦者,旦起行治城。”黥為城旦:處以黥刑,罰其筑守城墻。
【譯文】古代天下散亂,沒有人能夠統一,所以諸侯并起,說話都是稱引古人來為害當今,裝點虛假的言論來混淆事物的本質,人們只欣賞自己私下所學的知識,指責朝廷所建立的制度。當今皇帝已經統一天下,分辨是非黑白只決定于至尊的皇帝一人。可是私學卻一起非議法令,教化人們一聽說有命令下達,就各自根據自己所學的東西加以議論,入朝時就在心里指責,出朝時就在街巷談論,在君主面前夸耀自己來求取名利,追求奇談怪論來抬高自己,在民眾當中帶頭進行毀謗。像這樣不加以禁止,在上面君主威勢就會下降,在下面就會形成朋黨的勢力。我認為禁止這些是合適的。我請求讓史官把不是秦國的典籍全部焚毀。除博士官署所掌管的之外,天下收藏的《詩》、《書》以及諸子百家著作,全都送到地方官那里去一起燒掉。有敢在一塊兒談議《詩》、《書》的人要處以死刑示眾,借古非今的滿門抄斬。官吏如果知道而不舉報,以同罪論處。命令下達三十天仍不燒書的,處以臉上刺字的黥刑,處以城旦之刑四年。所不取締的,是醫藥、占卜、種植之類的書。如果有人想要學習法令,就以官吏為師。
【評說】玩火自焚。秦王朝對《詩》、《書》等諸子百家典籍著作采取付之一炬的暴虐手段意味著它的集權專制不依從任何道義和規則,不屑于采取什么虛偽的說辭為自己辯護,也不需要借用什么招牌來作為它的遮羞布。焚書之舉向天下表明,秦王朝以法家理論為指導思想的政治實踐已經走向極端,并逾越頂峰,脫離軌道,處于危險的失控狀態,而遠遠不像它表面所看起來的那么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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