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之所以誅,常于卑賤》原文與賞析
法令之所以備,刑罰之所以誅,常于卑賤。是以其民絕望,無所告訴。大臣比周,蔽上為一;陰相善而陽相惡,以示無私;相為耳目,以候主隙;人主掩蔽,無道得聞;有主名而無實,臣專法而行之。(《韓非子·備內》)
【注釋】備:防備。誅:處罰,殺戮。告訴:申訴。比周:互相勾結。陰:暗地里。陽:表面上。隙:空子。道:辦法、途徑。專:專擅,獨斷。
【譯文】法令所防備的,刑罰所懲處的,通常都是針對那些地位低下的人。因此民眾感到絕望,又沒有地方去申訴冤屈。大臣們互相勾結,結為一體來蒙蔽國君;暗地里很要好而在表面上假裝敵對,以此表示沒有私人之間的交情;他們之間互相作為耳目,來等待鉆國君的空子;國君被蒙蔽住了,無從了解實情;有國君的名分卻沒有國君的實權,大臣壟斷了國家的法令而獨斷專行。
【評說】韓非的話說得很干脆直爽,一針見血。法律往往只能反映強者的意志,維護強者的利益,這樣,法網就好比蜘蛛網,只能網住一些弱小的蚊子和小蟲,遇到麻雀,連網一起帶走。
上一篇:《刑禮論》原文與賞析
下一篇:《協和萬邦》原文與賞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