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執法》原文與賞析
死不可生,刑不可贖①,上之人②自當原③情定罪。
【注釋】①贖:用財物換回人或抵押品。②上之人:當官的人。③原:推究,即審問查究。
【譯文】人已死去不可再生,刑已用過不可再贖,所以當官的人應經過審問查究,根據實際情況來定罪判刑。
【評說】掌握生殺大權的人,不可濫用職權。執法者要堅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謹慎地對待每一個案件,仔細調查案情,作出合理審斷。要明白,審判中一旦造成錯誤,很可能就再也彌補不過來了。不當的判案不僅是對涉案人的不公平,也會危及社會司法系統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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