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述的運用
敘述是敘事類作品中基本的、主要的一種表達方式。它是作者用以對作品中人物、事件、景物、環境及情緒等內容進行具體、感性、形象敘說的一種手法,也是創作中最基本、使用頻率最高的表達方式。
在敘事型作品中,都要首先服從“記事清楚明白”基本原則,這就要求作者在作品中把人物、事件、時間、地點、原因、結果等基本要素交代清楚。因為這些要素實際上是現實生活中任何一件比較完整的事件所必備的。要使讀者對作品所反映的生活有一個較為全面、完整的認識,作者就應當對現實生活的各個方面進行全面的了解;而作品必備的記敘要素,是作者對現實生活某一方面或某一階段進行全面了解后反映在作品里的。
再次,敘述的人稱直接影響敘事效果。一般來說,敘述的人稱有兩種,即第一人稱敘述和第三人稱敘述。第一人稱敘述,是指作者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以“我”“我們”的口吻敘述所見、所聞、所歷、所感,把人物的經歷、事件的過程告訴讀者。第一人稱的“我”情況比較復雜,“我”可以是作者本身;“我”可以是作品中的主人公,如魯迅的《一件小事》《狂人日記》;“我”可以是所敘事件的見證人、次要人物,如魯迅的《孔乙己》;有時“我”只是全文的線索人物,如魯迅的《祝福》。第一人稱敘述的優點是便于作者抒發自己或人物的思想情感,給讀者以親切感和真實感。不足的是其在反映生活的時空廣度上受到一定限制。第三人稱敘述,是指作者站在局外人的立場上,把“他”或“他們”的經歷或事件的變化呈現于讀者面前。用第三人稱敘事,敘述的人物和事件可以不受特定時空的限制,可以直接把作品中的人和事展現在讀者面前,因而能自由而寬廣地反映社會風貌。如梁實秋的散文《女人》《男人》等中就主要運用了第三人稱敘述手法。但第三人稱敘事又往往不易抒發作者和人物的內在情感,不如第一人稱敘事那么親切自然。
在傳統的寫作理論中,敘述的方法可以分成很多種類,清代劉熙載把敘述分為18種:“敘事有特敘,有類敘,有正敘,有帶敘,有實敘,有借敘,有詳敘,有約敘,有順敘,有倒敘,有連敘,有截敘,有豫敘,有補敘,有跨敘,有插敘,有原敘,有推敘,種種不同。”林紓引《漢文正典》言敘事法有11種:“曰正敘,曰總敘,曰間敘,曰引敘,曰補敘,曰略敘,曰別敘,曰直敘,曰婉敘,曰平敘。”敘述方法和門類雖多,但我們今天常用的,主要是順敘、倒敘、插敘、補敘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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