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是以體內平衡、心靈安逸和價值實現最大化為目的的合理需要的滿足。
幸福定義的內涵和外延
定義的外延是指一個概念所指的對象的范圍。在幸福的新定義中,“需要的滿足”是幸福概念的外延,它包含了任何能夠解除痛苦的事物、任何讓人如愿以償的事物、任何能夠愉悅人心的事物以及一切對人有益處有價值的事物。這些對人產生了益處或實現其價值的事物都必然從需要的滿足中產生,都毫無例外是某類或某個具體需要滿足的結果。因此,只有“需要的滿足”這個命題才能夠包含幸福概念所指的全部對象。
定義的內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質特征的綜合。幸福概念的內涵可以綜合為四個本質特征:1.“合理”是幸福概念的本質特征之一。不是所有需要的滿足都必然給人帶來幸福,需要有合理非合理之分,滿足需要的行為也有合理非合理之分,非合理的需要和非合理的行為必然導致痛苦,只有合理需要的合理滿足才能給人帶來真正的幸福。2.生存需要系統的本質特征是“體內平衡”,它是人類生命運動的基本規律,遵循則健康長壽,違背則多病早死;3.情感需要系統的本質特征是“心靈安逸”,它是人類情感生活的基本規律,遵循則心靈愉悅,違背則精神痛苦;4.成就需要系統的本質特征是價值實現最大化,它是協調個體與群體關系的基本規律,遵循則會使人體驗到活著的意義,違背則會使人覺得活著沒有價值。以上四個本質特征有著內在的必然聯系。“合理”是劃分需要性質的紅線,是需要滿足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體內平衡、心靈安逸和價值實現最大化分別是判斷生存需要、情感需要和成就需要是否合理的最高判據。三大需要系統既相對獨立、自成體系、各有終極目的,同時,又互為因果,相互作用。生存需要的滿足是滿足情感需要和成就需要的基礎和前提;情感需要的滿足是滿足生存需要和成就需要的條件;成就需要的滿足是滿足生存需要和情感需要的保障。人與人的差別就在于需要結構的差別和滿足需要的行為的差別,需要的不同配伍和不同的滿足需要的行為構成了不同的人生。
人類需要的三大系統及其相互關系
這是一個與任何以往的幸福定義完全不同的新定義。這個定義的進步意義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新定義揭示了人生的終極目的。將需要系統的目的層層向上集合,最后集合為一個最大的需要母系統的目的,這個目的就是幸福。同時,也只有幸福才能層層向下貫穿到所有的子需要系統以及所有的具體需要中去,并成為它們的目的。當敲開幸福的外殼后,我們就會清楚地看到,幸福的內核原來是相互聯系有機結合的三個東西,即體內平衡、心靈安逸、價值實現的最大化。這就是人的本,是人生的終極目的,是我們活著的意義。人不僅有物質的需要和情感的需要,還有自我實現的需要。人是自然界的一個系統,在更高的目的層次上受自然規律的支配,人的生活必須以與自然和社會都相契合為前提。人性的全面發展就在于三大終極目的的全面實現。
第二,新定義具有普遍適用性。由于人們經濟條件、政治地位、所處的環境、文化素養和人格特征各不相同,所以人們的具體需要必然千差萬別;由于每個人在不同的時期,面臨不同的問題,依據不同的客觀條件,都會產生不同的需要,所以每個人的具體需要也是不斷變化的。但是,所有需要都殊途同歸,都指向終極目的,而終極目的都是一樣的,所以,人在本質上都是一樣的。一個人是否幸福,不是自己認為幸福就一定幸福,也不是自己認為不幸福就一定不幸福,而是看三大需要的滿足程度和三大終極目的的實現程度。有了這樣一個幸福的新定義,幸福概念就不再是一個任人按照各自的情形隨意定義的似是而非莫衷一是的概念,而是一個有嚴格的質的規定性的科學意義上的概念。這是一個能夠適合于所有人的幸福定義。
第三,新定義具有從思想動機上抑制違法犯罪、道德滑坡的倫理作用。幸福生活是人們共同追求的終極目的。但由于缺少系統科學的幸福理論指導,人們對幸福有許多片面理解和不當追求,所以拜金主義、快樂主義和攀比主義才得以蔓延起來,人與人之間的各種矛盾、沖突、紛爭、侵害以及由此而產生的痛苦才會不斷地大量地涌現出來。新定義使人們認識到幸福是合理需要的合理滿足,任何具體需要的滿足都不能與終極目的相沖突,任何滿足需要的行為都不能與他人和公共利益相沖突,這是生活的紅線。看到這個紅線,人們無論是選擇需要本身,還是選擇滿足需要的行為,都不再茫然,容易出錯、容易作惡了。感官快樂不僅不能正確反映終極目的,反而會挖掘出欲壑遞進的無底深淵,只會導致粗俗、低劣、瑣碎、頹廢、茫然、邪惡,極易使人走上自我膨脹、為所欲為、違法亂紀的道路。所以,要想獲得心靈安逸的幸福,你就得在行為的選擇上講和諧、講德行,不做擔驚受怕的事,不做虧心的事。要想獲得價值實現的幸福,你就不能不學無術、好逸惡勞,就得為他人為社會創造更多的價值。明白了這樣的道理,人就會變得仁慈、寬容、樂于為他人為社會作貢獻,因為這樣做就是給自己創造幸福,增加幸福。
第四,新定義繼承了人類的優秀文化遺產。首先,繼承了老子道法自然的思想。引導人們在自然中找原因找根據,認識自然規律,遵循自然規律,與自然保持和諧;其次,繼承了儒家人本主義思想,注重人文關懷,立足于關注人、關心人、理解人、發展人,切實幫助人們提高健康水平、道德水平和思想境界,建立和諧的人際關系;最后,繼承了馬克思人類共同幸福的思想,引導人們牢固確立價值實現最大化的觀念,把為他人為社會作貢獻看成幸福的重要源泉,使共同幸福和個人幸福互為因果,實現共同幸福與個人幸福的有機統一。
第五,新定義具有很強的實踐性。純粹的主觀感覺是一個很不好捉摸、不好衡量的東西。因此,把幸福界定為純粹的主觀感覺容易使人產生各種困惑,甚至陷入價值迷失、相對主義或虛無主義的泥潭。新定義對幸福作了更多客觀層面的界定,便于把握,便于實踐,便于衡量,對社會和個體來說意義更重要、更現實。確立了體內平衡的觀念,我們就不會胡吃海喝;確立了心靈安逸的觀念,我們就不會胡作非為;確立了價值實現的觀念,我們就不會自私自利;看到了終極目的,我們就不會盲目蠻干;懂得了區分需要的善惡性質,我們就不會誤入歧途;掌握了衡量幸福的標準,我們就不會因小失大,顧此失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需要往往決定發展,有什么樣的需要,就會有什么樣的發展。只有國民普遍樹立了科學的需要觀,才能更好地貫徹執行科學的發展觀。因此,建設幸福國家,既要千方百計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合理的生存需要、情感需要和成就需要,又要引導人民克制不合理的欲望和需求,牢固樹立科學理性的需要觀。這對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極為重要。
第六,新定義具有創造性。新定義體現了幸福理論研究的新成果,是一套自成體系的學術觀點。將需要的滿足確定為幸福定義的外延,使幸福概念第一次具有了它應有的包容性,彌補了以往的幸福定義強調某個方面而忽視其他方面的不足;對需要的性質分類使幸福概念具有了鮮明的倫理學意義,從理論上首次劃清了幸福與痛苦之間的紅線;對需要的系統分類以及對三大規律的揭示,使人們的需要選擇和行為選擇具有了明確具體的價值評判標準。
新定義不是簡單化的道德呼吁,也不是僵化的概念演繹,而是以科學的理論分析和對人的真誠關懷作為其顯著特點,具有很強的說服力、滲透力和感染力,契合中國文化底蘊,符合時代發展潮流;能夠切實幫助人們區分需要的善惡性質,建立合理的需要結構,認清幸福的實現途徑,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樹立高尚的道德情操;也有利于引導人們在利己與利他、主觀與客觀、眼前與長遠、物質與精神等關系中,尋找和諧平衡,追求統籌兼顧,并進而提高個人、家庭和全社會的道德水平。總之,新定義有利于幫助人們樹立一個科學的、健康的、和諧的、理性的、積極進取的幸福觀,從而在人生的航程中,能夠看到避開暗礁險灘的燈塔,也會有確保正確航行的指針和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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