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族是原始公社制社會的基本單位,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以血緣關系相結合的人類集團。氏族萌芽于舊石器時代的中期。此時人類發展到早期智人階段。社會生產的提高(如用火的發明,復合工具應用等)和勞動分工的進步以及與此相關的經濟聯系與血緣聯系的加強,必然引起社會組織發生相應的變化。于是,氏族便開始萌芽了。到舊石器時代的晚期,生產力又有進一步的發展(工具制造技術的革新,骨器和角器的流行等)。與之相應的人們也從漂泊不定的游蕩生活走向相對的定居生活,出現了較固定的狩獵和采集區域,生活資料有了一定的保證,從而出現了較穩定的生產集團,并使得彼此孤立的集團之間的聯系成為可能。這樣,與生產力相適應的新的社會組織形式——氏族組織便產生了。氏族的形成又與實行族外婚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恩格斯指出:“氏族制度,在絕大多數場合下,都是以普那路亞家庭中直接發生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36頁)普那路亞族外婚,具體表現為丈夫們和妻子們永遠屬于不同的兩個半邊,同一半邊內部嚴禁通婚。這就構成了早期氏族社會的簡單結構。隨著族外婚的進一步發展,婚姻等級益趨復雜,婚姻禁例越來越多,不僅排除了同胞的(即母方)兄弟和姊妹之間的性交關系,而且排除了旁系兄弟和姊妹之間婚姻,至“一切兄弟和姊妹間,甚至最遠的旁系親屬間的性交關系的禁例一經確立,上述的集團便轉化為氏族了”。(同上書,第37頁)
氏族在其形成以后的相當長的時間里,是以女性為世系。因為在當時的婚姻形態下,人們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因此,氏族的世系只能按母系來計算,所以稱母系氏族,或稱母權制氏族。隨著人口的不斷增殖,一個原始氏族又分兩半,并且逐漸發展為具有氏族共同原則的新的氏族,而原來的母系氏族變成胞族。部落是同氏族同時產生的。因為在實行族外婚制的情況下,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互通婚姻的氏族,這就構成了早期的部落。部落作為原始社會最大的集團單位,在原始人類的生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母系氏族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發展。舊石器時代晚期,母系氏族在經濟生活方面以采集、狩獵和原始捕魚為特征,婦女主要從事采集,男子以狩獵為主,共同勞動,共同消費。由于婦女在采集經濟和家務勞動中起著重要作用,所以受到尊敬,氏族的族長一般由婦女來擔任,但男女的地位是平等的。婚姻生活是采取男子拜訪女子的形式。同一氏族由于共同的血緣,因而崇拜共同的祖先,產生氏族圖騰。到了新石器時代,磨制石器的使用、陶器的發明、原始畜牧業和農業的產生,標志著社會生產力有了巨大的發展。母系氏族也隨之進入繁榮時期。這個時期的社會組織基本形式仍然是母系氏族,它是社會經濟細胞,是人們從事生產活動的基本單位。在氏族內部實行原始共產主義的經濟,生產資料公有,除日常個人使用的工具外,一切財產都為氏族所有,生產和消費建立在嚴格的集體原則上。由于生產力低下不可能出現剩余產品,因而沒有私有制,沒有剝削,也沒有階級,人與人之間關系是平等互助的。氏族首領是社會的公仆,由氏族議事會選舉產生。氏族議事會是氏族的最高權力機關,討論和決定一切重要事情。每個氏族的全體成年男女都有權參加議事會,并享有平等的表決權。每個氏族都有自己的名稱,有共同的宗教信仰和墓地,氏族成員間有互相援助的義務和血親復仇的習慣。婚姻制度由群婚轉到對偶婚。對偶婚是不鞏固的個體婚,夫妻離異比較自由,而且權在母方,它不構成經濟單位。財產繼承關系是實行母系繼承制,即人死之后,其財產(個人的工具和隨身衣物)歸其余的同族所有,丈夫和妻子不能互相繼承,子女不能繼承父親的遺產,因父親和子女分屬兩個不同的氏族。恩格斯曾對氏族制度作過這樣描述:“這種十分簡單純質樸的氏族制度是一種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沒有軍隊、憲兵和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而一切都是有條有理。……大家都是平等的、自由的,包括婦女在內。”(《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92-93頁)但是,到了金屬器時代,隨著生產力的進一步增長,農業、畜牧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發展,氏族制度日益成為生產力發展的障礙,最終導致家長制代替了母權制,私有制代替原始公產制,氏族制度便崩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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