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退之禘祫議
右今月十六日敕旨,宜令百僚議,限五日內聞奏者。將仕郎守國子監四門博士臣韓愈謹獻議曰:
伏以陛下追孝祖宗,肅敬祀事,凡在擬議,不敢自專,聿求厥中,延訪群下。然而禮文繁漫,所執各殊,自建中之初,迄至今歲,屢經禘袷,未合適從。臣生遭圣明,涵泳恩澤,雖賤不及議,而志切效忠。今輒先舉眾議之非,然后申明其說。
一曰“獻、懿廟主,宜永藏之夾室”。臣以為不可。夫祫者,合也。毀廟之主,皆當合食于太祖。獻、懿二祖,即毀廟主也,今雖藏于夾室,至禘祫之時,豈得不食于太廟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不可謂之合矣。
二曰“獻、懿廟主,宜毀之瘞之”。臣又以為不可。謹按《禮記》,天子立七廟,一壇一墠,其毀廟之主,皆藏于祧廟,雖百代不毀,祫則陳于太廟而饗焉。自魏、晉以降,始有毀瘞之議,事非經據,竟不可施行。今國家德厚流光,創立九廟,以周制推之,獻、懿二祖猶在壇墠之位,況于毀瘞而不禘祫乎?
三曰“獻、懿廟主,宜各遷于其陵所”。臣又以為不可。二祖之祭于京師,列于太廟也二百年矣。今一朝遷之,豈惟人聽疑惑,抑恐二祖之靈眷顧依遲,不即饗于下國也!
四曰“獻、懿廟主,宜附于興圣廟而不禘祫”。臣又以為不可。《傳》曰“祭如在”。景皇帝雖太祖,其于屬乃獻、懿之子孫也。今欲正其子東向之位,廢其父之大祭,固不可為典矣。
五曰“獻、懿二祖,宜別立廟于京師”。臣又以為不可。夫禮有所降,情有所殺。是故去廟為祧,去祧為壇,去壇為墠,去墠為鬼。漸而之遠,其祭益稀。昔者魯立煬宮,《春秋》非之,以為不當取已毀之廟,既藏之主,而復筑宮以祭。今之所議,與此正同。又雖違禮立廟,至于禘祫也,合食則禘無其所,廢祭則于義不通。
此五說者,皆所不可。故臣博采前聞,求其折中。以為殷祖元王、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為帝。又其代數已遠,不復祭之,故太祖得正東向之位,子孫從昭穆之列。《禮》所稱者,蓋以紀一時之宜,非傳于后代之法也。《傳》曰:“子雖齊圣,不先父食。”蓋言子為父屈也。景皇帝雖太祖也,其于獻、懿則子孫也。當禘祫之時,獻祖宜居東向之位,景皇帝宜從昭穆之列。祖以孫尊,孫以祖屈,求之神道,豈遠人情?又常祭甚眾,合祭甚寡,則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比于伸孫之尊,廢祖之祭,不亦順乎?事異殷、周,禮從而變,非所失禮也。
臣伏以制禮作樂者,天子之職也。陛下以臣議有可采,粗合天心,斷而行之,是則為禮。如以為猶或可疑,乞召臣對,面陳得失,庶有發明。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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