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的主要內容,《醫門法律》導讀
《醫門法律》系綜合性中醫學著作。清喻昌著。成書于清順治十五年(1658)。清《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最早著錄。主要版本除順治十五年刊本外,尚有《四庫全書》本及日本寬文五年(1665)上勘兵衛尉刊本。1957年上海衛生出版社出版排印本。1983年上海科技出版社出版徐復霖點校本。
喻昌 (1585—1664),字嘉言,別號西昌老人,清江西南昌府新建(今南昌市新建)人,明末清初中醫學家。少聰穎,好游歷,精研六經詩文之學。明崇禎中以貢生被選入京都。清軍入關后,遂隱居而研讀醫書,并習內養法,明禪理,善弈,兼好黃白之術。初在江西行醫,后懸壺于江蘇常熟,名噪大江南北,與張璐玉、吳謙并稱為清初三大醫家。喻氏一生,經歷了“自儒而之禪,自禪而之醫”的曲折道路,最后以醫名世。由于醫道精湛,所至活人,治病尤同情窮人,其軼事流傳頗多。喻氏晚年,博極群書,廣采眾議,結合臨床幾十年的經驗,于74歲撰成《醫門法律》。另著有《寓意草》、《尚論篇》,均屬有影響之作。
本書共6卷,23萬余字。前有作者自序。卷1首述診法,包括望診、聞聲、辨息、問病、切脈等內容。并列專題,討論色脈合參的重要性。其次申明 《內經》法律、申明仲景律書,并附先哲格言67條。格言選自《內經》及后世有關論著,內容以診治法則為主。卷2-卷6分門別類,論述了中寒、中風、熱、濕、暑、傷燥、瘧癥、痢疾、痰飲、咳嗽、關格、消渴、虛勞、水腫、脹病、黃疸、肺癰、肺痿等病證。每門之下,先為“論”,分析所論病證的病因、病理及其演變; 次為“法”,再次言“律”。所謂“法”,即闡述辨證論治的法則和臨床運用;所謂 “律”,即分析、判斷一般醫生在辨證治療上易犯的錯誤,明確提示禁例。故書名冠以“法律”二字。所以本書既是論病析治之書,又是一部為醫家立法、定律、糾偏之作。作者在論述諸病時,以張仲景學說結合后世醫家和本人的見解,內容比較詳于方治,選方大多切于實用。
《醫門法律》的理論特色之一,是重視對臟腑經絡學說的研究。作者鑒于某些醫家輕視臟腑經絡理論,不審病機,照搬成方的流弊,指出:“治病不明臟腑經絡,開口動手便錯。” 獲得當時與后世許多醫家支持與贊同,成為醫林警語。書中密切結合臨床實際,用較大篇幅闡述和發揮了經典醫籍中有關臟腑經絡的論述。二是對中醫 “氣”學說的發展。喻氏倡言 “大氣論”,認為人體的形成及生命的運動都是氣作用的結果。“惟氣以成形,氣聚則形存,氣散則形亡”。人身之氣有多種,而能斡旋于諸氣之間,起統攝作用的,是所謂的“胸中大氣”。凡營衛之氣、臟腑經絡之氣等,所以能發揮正常功能,主要由于胸中大氣的支撐作用。三是補正“秋燥論”。書中對秋燥的病機與治療,有獨特的發揮,補充了 《內經》病機十九條之不足。喻氏在“秋燥論”一篇中指出: “他凡秋傷于燥,皆謂秋傷于濕,歷代諸賢隨文作解,弗察其訛。”他根據六氣配四時的五行學說,大膽地把《內經》“秋傷于濕”更正為“秋傷于燥”,因而被列為 “易一字而正千古之訛”。
《醫門法律》以其內容和體例上的獨具一格,及論理析證曉暢明白而傳誦醫林。刊行之后,影響頗廣。《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謂本書 “法者,治療之術,運用之機: 律者,明著醫之所以失,而判定其罪,如析獄然”。“昌此書乃專為庸醫誤人而作,其分別疑似,即深明毫厘千里之謬,使臨證者不敢輕嘗。其抉摘瑕疵,并使執不寒、不熱、不補、不瀉之方,茍且依違,遷延致變者,皆無所遁其情狀。變可謂思患預防,深得利人之術者矣。”書中所倡“大氣論”,對后世張錫純之議“大氣下陷”,創升陷湯、“秋燥論”對溫病學說理論和治法的發展皆有重要影響。
參考文獻
- 1. 清喻昌著、徐復霖點校: 《醫門法律》,上海科技出版社,1983。
- 2. 張崇、王立編著:《重訂傷寒的臨床家喻家言》,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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