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作品簡析與讀后感
簡稱《大清律》,乾隆五年(1740)重修頒行,是清朝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也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世祖1644年入關(guān)后,面對尖銳復雜的階級矛盾、民族矛盾,沿用簡法舊律已不足以維護和加強其統(tǒng)治,遂令問刑衙門準依明律治罪,同時根據(jù)“詳譯明律,參以國制(指金、滿舊制)”的原則,于順治五年(1648)制成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頒行全國。除個別條款有所增刪改并外,實際就是《大明律》的翻版。此后,康熙、雍正兩代曾屢加修訂,雍正五年(1727)頒布《大清律集解》,內(nèi)容與明律也基本相同。乾隆時,再次重修大清律,對原有的律例進行逐條考證,重加編輯,同時參校定例,折衷損益,于乾隆五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刊布中外”,令天下“永遠遵行”。至此,一部十分嚴密、周詳?shù)那宕匾蠓ǎ跉v經(jīng)近100年的多次修訂后終成定制,整部法典從內(nèi)容到體例基本仿照《大明律》,分為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30門,律文436條,附例1409條。這些附例,有的是皇帝下旨定為條例的,有的是內(nèi)外官條奏,經(jīng)議決編纂為條例的。清朝統(tǒng)治者對附例的編修極為重視,以便隨時將自己的意志提升為法律,用例來補充律的不足,借以嚴密法網(wǎng),防止法外遺奸,加強地主階級的專政。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名曰律例并行,實則以例代律、以例斷獄,例較之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特別是,從雍正五年頒行《大清律集解》起,律文便被確認為“祖宗成法”,不再修改,而乾隆以后,條例5年一小修,10年一大修,遂成定制。這樣,條例愈來愈多,達到了“充幾盈案難于啟蒙睹”的地步。如此浩繁的條例,也給封建官吏任意援引比附,枉法弄權(quán)創(chuàng)造了便利的條件,致使清朝的司法更加黑暗。《大清律例》是以明律為藍本的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集歷代封建法律之大成,所謂“隱合古義”、“矯正前失”,而且也反映了封建社會末期錯綜復雜的社會經(jīng)濟關(guān)系、階級關(guān)系和民族關(guān)系,帶有明顯的時代特色。特別是由于清朝統(tǒng)治的歷史特點,決定了《大清律例》中廣泛增加了確認滿辭特權(quán)的條款,因此它是清王朝為保護滿漢地主的利益,維護封建秩序,用以統(tǒng)治和鎮(zhèn)壓各族人民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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