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辭格
亦稱修辭手段,其傳統定義是指詞語的非常規形式用法,主要是為了修飾并借新奇而增強吸引力。雖然古代修辭學已對修辭手段與思維手段作出過規范的區別,但是學術界對于這兩者的區別歷來意見不一。昆提利安對西塞羅修辭學作了詳盡的研究,提出了一個檢測這兩者區別的最簡單也可能是最有效的方法:修辭手段可以改變或取消而不會改變原來的意義,但是思維手段不能改變,否則就會改變原來的意義。修辭格可以是語法類的或者是修辭類的(如詞首字母脫落法、對偶、首語重復法等)。思維手段是指詞語的轉義用法(如隱喻、轉喻、提喻、反諷等,亦可統稱為比喻)。
修辭的研究原屬修辭學范疇,不過后來又被納入詩學范疇。朗吉努斯認為:修辭學中的修辭格是以意義的真實性與可能性為基礎的,但是同樣的修辭格用于詩歌則主要考慮它們能否有效地轉換意義。在中世紀和文藝復興時期,在相當程度上因受西塞羅理論的影響,批評界不再流行朗吉努斯關于修辭格在修辭學與詩歌中不同用法的觀點,而趨向于把詩歌與修辭學合一,認為詩歌是韻文修辭形式。
昆提利安把修辭格分為三類:(1)通過添加成分而形成的修辭格,如首語重復法,連詞多用法等;(2)通過減少成分而形成的修辭格,如連詞省略法,軛式搭配法(例如一個動詞帶兩個名詞)等;(3)通過使用類似的或并列的結構而形成的修辭格,如對偶等。比德追隨伊西多雷,繼承了中世紀修辭學的劃分方式,把修辭格分為結構型的與比喻型的兩個大類。杰弗里主張把修辭學和詩學視為同一學科;他曾列出了34種修辭格(在中世紀稱為“詞色”),19種思維手段和10種比喻方式。文藝復興時期的學者對杰弗里的分類作了大量的研究與改進,而使類別增加了幾倍。16世紀時,托馬斯·威爾遜列出了19種修辭格,27種思維手段和13種比喻方式。帕特納姆改變了最初分類的基礎。他主張把修辭格分為三類:具有聽覺方面感染力的修辭格(有21種)、具有心智方面感染力的修辭格(有25種)、以及對兩方面都有感染力的修辭格(62種)。在這點以及其他問題上帕特納姆擺脫了把詩學和修辭學混為一談的做法。拉米斯對傳統修辭學進行了改革,他主張風格就是整個修辭學,而各種修辭格和比喻等風格成分應與構思和篇章組織區別開來。拉米斯認為構思和篇章組織是邏輯學的一部分。
18世紀末葉,心理學的發展使人們強調對具體詩作和具體效果的批評。柯爾律治建立了一種體系,這種體系要求所有的修辭格都能盡量達到隱喻的效果,甚至達到玄學的意境。這個理論所提出的問題對于20世紀文學批評界仍然至關重要。新批評派和芝加哥批評派對修辭格以及修辭學與詩學關系的其他方面都極為關注。這種情況表明:現在修辭格已被視作詩作的精髓,而在過去修辭格則主要被視為詩作修飾或風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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