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制度·郡縣
古代王朝的國家結構形式之一。西周實行封建制,分區管理,天子直接統治的地區稱“王畿”,據史書記載,方圓大約有千里。王畿之外的諸侯國,只是名義上尊周天子為共主,并履行一定的義務,其它則是各自為政; 諸侯國內部的卿大夫相對諸侯來說,也是如此。春秋時代,秦、晉、楚等國開始在邊遠地區和兼并之地設置一種新的行政單位,稱作 “縣” 和 “郡”。“縣”就是懸,因其在懸遠之地,故稱‘縣” (縣是懸的本字); “郡” 字原作藜, 從君從邑, 意即國君直轄之邑。郡的面積比縣大,戰國時代就逐漸形成縣統于郡的兩級制。郡和縣與封地或采邑不同,都是由國君直接委任長官進行管理,郡的長官叫郡守,縣的長官叫縣令 (或叫縣尹、縣大夫)。郡守和縣令直接向國君負責,其職位不能世襲,國君隨時可以將其罷免撤換,郡縣實際上就是國君的直轄地。秦始皇統一中國后,取消諸侯的封國和大夫的采邑,將全國劃分為三十六郡,郡下設縣,郡守和縣令都直接由中央王朝任免,這樣就形成了一種與分封制迥然不同的國家結構形式,即郡縣制。漢襲秦制,全國以郡縣兩級為基本行政區劃,但同時輔以分封制,封皇家子弟為王,建立王國,以藩屏皇室。漢武帝時,中央王朝設立十三個監察區,稱為州或部,每州設刺史一人,監察所屬郡國。西漢后期又改刺史為州牧,其轄區州成為事實上的行政區域。這種縣、郡、州三級行政區劃一直通行于魏晉南北朝時期。隋朝始取消郡的設置,改為州、縣兩級制。唐代在州之上設 “道”,作為對諸州的監察區,道的長官為觀察史。宋代則在縣、州 (府,大州為府) 之上設 “路”,作為地方最高行政區域,縣的長官稱 “知縣”,州的長官稱 “知州”,路的長官為轉運使。元代將 “行省” (行中書省)作為中央派至地方的最高行政機關,類似中書省在各地的辦事處,將全國劃為十一個行省,其下是路,路下是州縣。明代就以行省(簡稱省)、府 (州,直隸州屬省,散州屬府)、縣三級為地方行政區劃,清朝因之,這就非常接近現代的省、地 (市)、縣的劃分。清朝主管一省軍政刑獄的長官稱“巡撫”,別稱 “撫臺”; 主管一省財賦的長官稱 “布政使”,別稱“藩臺”; 主管一省刑獄監察的長官稱 “按察使”,別稱 “臬臺”。此外,朝廷還任命有總督,在巡撫之上,總攬一至三省軍民要政,別稱“制臺”或 “制軍”。無論是兩級區劃還是三級區劃,也無論其區劃名稱為郡、縣還是為省、府 (州)、縣,其實質都是中央集權的郡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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