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文學與社會文化·隋唐五代文學與科舉制度·史學研究的啟示與不足
“唐代科舉制度與文學”同時也是一個史學問題。這不僅是因為“科舉制度”一直就是傳統的史學內容之一,同時也因為傳統的“文學”與歷史是不可分割的,即使是從今天的“文學”概念出發,為了解決文學問題,也必須以一定的史學問題的解決為前提和條件。因此,對這個問題進行史學的研究,不僅是史學研究者的任務,也是文學研究者的任務。這里需要區別兩種情形:一種是因為要將科舉與文學聯系起來進行研究而必須涉及到的史學研究,一種是單純從歷史意義上研究科舉而必須涉及到的有關文學內容。前者稍寬泛一些,后者相對嚴格一些,但有時很難截然分開。
早在20世紀30年代,陳寅恪就發表了論文《韓愈與唐代小說》,初步涉及到唐代進士“行卷”與小說文體的問題①。后來在《元白詩箋證稿》一書中又作了進一步論述。陳先生首先提出:“欲了解此詩(即白居易之《長恨歌》),第一,須知當時文體之關系。第二,須知當時文人之關系。”然后根據宋人趙彥衛“唐之舉人,先籍當世顯人以姓名達之主司,然后以所業投獻。逾數日又投,謂之‘溫卷’,如《幽怪錄》傳奇等皆是也。蓋此等文備眾體,可以見史才、詩筆、議論。至進士多以詩為贄,今有唐詩數百種行于世者是也”的記述,指出當時的詩歌(如《長恨歌》)、小說(如《長恨歌傳》)等文體,皆與趙氏所述之“唐代科舉士子風習”有關。“此種文體之興起與古文運動有密切關系,其優點在便于創造,而其特征則尤在備具眾體也”。陳先生進一步指出,如陳鴻的《長恨歌傳》與白居易的《長恨歌》,并非通常序文與本詩之關系,“而為一不可分離之共同機構”。趙氏所謂“文備眾體”中的“詩筆”部分,“白氏之歌當之”;趙氏所謂“史才”、“議論”部分,“陳氏之傳當之”。“后人昧于此義,遂多妄說”。這是文體之關系。至于“文人之關系”,陳先生指出:“今并觀同時諸文人具有互相關系之作品,知其中于措辭(即文體)則非徒仿效,亦加改進。于立意(即意旨)則非徒沿襲,亦有增創。蓋仿效沿襲即所謂同,改進增創即所謂異。”而元稹的《連昌宮詞》“脫離備具眾體詩文合并之當日小說體裁,而成一新體,俾史才詩筆議論諸體皆匯集融貫于一詩之中,使之自成一獨立完整之機構矣”,正是這種“文人關系”相互作用的結果①。在箋證元稹“艷詩及悼亡詩”時,陳先生指出:“夫此兩類詩本為男女夫婦而作。故于(一)當日社會風習道德觀念,(二)微之本身及其家族在當日社會中所處之地位,(三) 當日風習道德二事影響及于微之之行為者,必先明其梗概,然后始可了解。”而士大夫階級的轉移升降,往往與道德標準及社會風習之變遷有關,這些又直接影響到士大夫階層對婚姻與仕宦等人生重要問題的態度與選擇。唐代科舉制度正是促成道德標準及社會風習變遷的重要因素。元稹等人就是科舉制度培養起來的“新興階級”。“此種社會階級重詞賦而不重經學,尚才華而不尚禮法,以故唐代進士科,為浮薄放蕩之徒所歸聚,與娼伎文學殊有關聯”。這些與元稹們的婚宦生活及文學創作皆有深刻而復雜的聯系①。
在這些研究里,陳先生揭示了唐代“科舉制度”作為一個重要因素給文學關系、文人關系、社會風習、道德標準、行為作風以及文學內容與形式等方面帶來的變化,而文學的變化同時也是這一切的反映和證明。因此在這里,文學已不再是單純的 “文學”,同時也是歷史的一部分。由此而構成的“唐代科舉制度與文學”問題,就顯得特別豐富、深刻和生動。是那種血肉一體的關聯,而不是簡單、浮淺的“影響”。盡管陳先生更多的是從進士科著眼,某些論斷仍有進一步商討、完善的余地,但他的研究觀念和方法無疑是極富開導性和示范意義的。實際上,此前在《唐代政治史述論稿》②等論著中,陳先生就對唐代科舉制度帶來的道德標準、社會風習、行為作風的變化,以及由此而形成的“階級升降”和“黨派分野”等有過深入的論證,不過尚未和“文學”聯系起來,還是較為單純的歷史的研究,但后來在《元白詩箋證稿》等論著中聯系文學所進行的諸多精辟論述,正是在此基礎上完成的。由此可見,即使是單純的史學研究,對于解決唐代“科舉與文學”的問題仍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前文說到,單純從“文學”意義對“唐代科舉制度與文學”問題進行的研究,并未獲得令人滿意的進展。需要指出的是,很多研究者早已意識到史學的研究對于認識和解決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并付諸實踐,取得了遠勝于前者的收獲。如程千帆對唐代進士“行卷”的由來、內容以及有關人士的態度等所進行的系統考察,傅璇琮對唐代科舉及其社會風氣的梳理,岑仲勉、趙守儼、陳尚君等對《登科記考》的補訂、校點和糾正等等,不僅匯集了大量的文獻資料,而且考訂了諸多史實,可謂成績斐然,為這個問題的深入進展提供了寶貴的前資和依據。吳宗國的《唐代科舉制度研究》(遼寧大學出版社1992)從史學角度對唐代科舉制度作了較為全面考察,也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不過,就“唐代科舉制度與文學”問題而言,這些史學的研究成果,大抵還只是在“科舉制度”一端的進展,要求得全面的解決,仍然需要進一步的與“唐代文學”聯系起來的研究。
注釋
① 詳見《韓愈與唐代小說》,原系中文,由魏楷(J.R.Ware)博士譯為英文發表于美國《哈佛亞細亞學報》(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1936年之第1卷第1期,后由程會昌(千帆)譯為中文,發表于1947年的《國文月刊》第57期,后收入齊魯書社1984年出版的《閑堂文藪》;2000年河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程千帆文集》,《閑堂文藪》收入為第七卷。此據文集。① 詳見《元白詩箋證稿》第1—11、第63頁等,三聯書店2001年版。① 詳見《元白詩箋證稿》之第四章《艷詩及悼亡詩箋證》及所附之《讀鶯鶯傳》,第84—120頁。② 《唐代政治史述論稿》作于1941年,1943年初版;《元白詩箋證稿》1950年嶺南大學出版線裝本,1955年經修改由文學古籍刊行社重版,1959年經校正增補,由中華書局上海編輯所出版。然其中有些章節(如《長恨歌箋證》等)初稿于1944年前后。參見蔣天樞《陳寅恪先生編年事輯》(增訂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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