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文學與社會文化·隋唐五代文學與科舉制度·近年研究述略
近年來,對“唐代科舉制度與文學”問題給予關注和研究者仍復不少,其中陳飛所做的探索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的研究體現(xiàn)在《唐代科舉制度與文學精神品質(zhì)》《唐代文學的文化規(guī)定》《唐詩與科舉》《唐代試策研究》等論著①中,其主要觀點如下。
中國古代的文人文學,說到底是政治的文人文學。研究“唐代科舉制度與文學”不僅不能僅僅局限于“文學”,而且也不能僅僅局限于“制度”,必須向著更為廣闊、更為深刻的政治文化“背景”追尋。而唐代的政治實為儒家文化的實為不二之一體:儒家文化的政治化或政治的儒家化。因此,唐代制度在淵源上是“承隋”,或如陳寅恪所說有“三源”,但在精神實質(zhì)上則是以三代之治為理想目標,以漢魏為取法榜樣,廣泛借鑒前代而以我為主融合為一套成熟的“文德”政治。這種政治的設計要求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知-行”或“體-用”系統(tǒng),簡單地說,它是通過道德倫理和禮樂的相互配合作用,使社會成員的人格境界得到提高和完善:使之具有“真”的心地、“善”的德行和“美”的形容,從而構成安定有序的社會關系,并展開富于情味的人間生活,這就是經(jīng)典儒家所謂的“教化”、“移風易俗”等的基本方式和理想效果。其起點和終極都要求有“文學”的參與、配合,并且文學同時又是它的內(nèi)容和材料。因此教育制度、科舉制度和文官制度都是這個政治的組成部分,既受其規(guī)定、要求,并為之服務,文學亦如此。這就是唐代科舉制度、“以文取士”得以成立并盛行的根本原因,也是我們認識“唐代科舉制度與文學”的特定背景和深層根據(jù)。在為文德政治服務的目標和前提要求之下,唐代科舉制度的意圖所向首先并不是“文學”制作,甚至也不是“官員”選拔,而是通過這個制度(包括文學)造就“文質(zhì)斌斌”的社會成員人格并展開和維持“文質(zhì)斌斌”的政治文化生活。在此意義上,每年及第舉子多少,省試佳作幾何,這都實在無礙大局與宏旨。
唐人李肇云:“進士為時所尚久矣!是故俊乂實在其中,由此而出者,終身為文人。”①這對我們進一步認識“唐代科舉制度與文學”關系很有啟示意義。實際的情形應該是:擁有文德政治素質(zhì)和理想的統(tǒng)治集團選擇和確立了文德政治,然后通過科舉制度以及與之相配套的儒家化(亦即政治化)了的文學共同作用于社會,從而造就大量的符合要求的“文人”人格,然后由具備這種人格的文人投身文學化了的政治文化生活,制作文學作品,從而造成“文質(zhì)斌斌”的局面,維護和推動文德政治及其制度、文學的存在與發(fā)展。其簡化的表示就是:
文德政治←→科舉制度+儒家文學←→文人人格←→文學←→文德政治
大抵呈一種交互作用、往復循環(huán)的運動過程。由于文德政治、科舉制度和儒家文學皆具有相對明確而有力的規(guī)定性,因而所造就的文人人格相對而言,也就品質(zhì)突出、狀態(tài)穩(wěn)定,往往達到心理基礎、生活方式、精神旨歸、行為表現(xiàn)等人格要素的互相適合和統(tǒng)一,這樣的人格個體或群體可以稱作“文人型態(tài)”。與文人型態(tài)相對應的便是“文學型態(tài)”,它實質(zhì)上不過是前者的文學呈現(xiàn),是情意構成、品位確定、精神旨趣和表現(xiàn)形式等要素的相互適合和統(tǒng)一。可見,如果一定要回答“唐代科舉制度”對“唐代文學”的影響如何,只能簡單地說:唐代科舉制度作為主要力量和關鍵因素,直接參與造就了唐代的文人型態(tài)和文學型態(tài)。當然,唐代文人型態(tài)和文學型態(tài)自身乃至各構成要素之間,都是內(nèi)涵復雜表現(xiàn)豐富的系統(tǒng),它們與科舉制度的關系或者說它們的“型態(tài)”,幾乎涉及到政治、經(jīng)濟、歷史、文化、社會、心理以及文學的各個方面,很難一概而論、簡單處理。
在進行整體把握的同時,對一些具體切實的問題,仍須作進一步深入細致的探討,特別是關于“科舉文學”本身,應該給予足夠的重視。以往的研究,大多是將“唐代科舉制度”獨立或游離于“文學”之外,實際上科舉制度本身就包含著文學,或者說這種文學本身就帶有制度性,因此須將二者一體考察。比如,唐代科舉中經(jīng)常使用的文體如策、詩、賦等,它們與科舉以外的日常文體有著明顯不同。如策這種文體,科舉以外幾乎很少寫作和運用,甚至可以說是科舉的專用文學,所以應該稱之為“試策”。在科舉中它首先是一種作為考試制度的“試策”,其次才是作為考試文體的“試策”。所謂科舉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實際就是試策制度。但對這個制度,以往的研究卻幾乎是空白。通過對唐代取士各科試策制度的考釋,可以獲得一系列值得重視的結論。比如:唐代的科舉中明經(jīng)、進士、制舉都不是單純的科目,而是系列。各個系列都包含為數(shù)不等的“科”和“目”,幾乎所有的科目都將試策作為最為重要和穩(wěn)定的試項。因此,通常所謂唐代“以詩取士”并不準確。如果一定要這樣表述的話,則應該說是“以策取士”,而且往往是“唯策取士”。與此相關的是,試策是最能同時充分反映應試者“理”與“文”綜合素養(yǎng)和發(fā)展趨向的試項。唐代科舉的“文學”功能主要是由“試策”來承擔的,而不是一般所謂的“詩賦”。試策不僅對舉子的是否及第和及第后的等第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而且對于理解他們的其他文學創(chuàng)作也具有關鍵性意義;試策不僅在科舉制度中地位突出,而且在國家的政治和文學生活中也具有特別地位。通過對唐代試策制度的研究,我們還發(fā)現(xiàn)通常關于唐代科舉制度的敘述存在著諸多不夠細致、不夠準確、被忽略甚至是被誤解的地方。比如明經(jīng)、進士,唐初“止試策”的“策”究竟何種模樣?加試“雜文”是否系劉思立的建言?試策的淵源與體制如何?唐策在唐代文學史和文化史上的地位作何論定?等等。可見,試策研究,不僅可以補唐代文學研究之空白,還可以補唐史尤其是科舉制度研究之不足。
試策如此,試詩、試賦等也都須要進行這樣的“文學制度”研究。同時我們還應該注意到,考試制度直接作用下的文學固然屬于“科舉文學”,那些并未受到直接作用但與考試制度仍有各種各樣聯(lián)系的文學,也可以納入“科舉文學”予以考慮。比如平時為應考所作的“習作”,舉子間所進行的“私試”(白居易和元稹所揣摩的《策林》就題為“準備制科”),以及反映個人或群體圍繞“舉業(yè)”所展開的科舉生活及其相關思想感情的作品等等,都是“科舉文學”應該關注的對象。當我們對所有的“文學制度”或“科舉文學”都有所研究之后,相信在“唐代科舉制度與文學”問題上會達到一個更加全面、深刻而切實的新的認識境界。
以上可以說是“唐代科舉制度與文學”問題研究的三個主要方面。可以看出,第一個方面比較注重從“文學”著眼來研究問題,將“科舉”和“文學”聯(lián)系起來的意識比較強,或許是“聯(lián)系”的意識太過強烈,反覺二者有些生分;在具體聯(lián)系時,也顯得有些勉強和生硬。雖然提出了一些值得討論的問題并努力作出解答,但是由于在“文學”、“繁榮”等概念理解上的古今差異以及其他一些觀念和方法上的原因,使得研究進展不是很順利,存在著矛盾和局限。第二個方面比較注重從“史學”著眼來研究問題,在科舉文獻的收集梳理以及“史實”考述等方面成績較大;且還不同程度地深入到社會風習、士子行為、文化心理等層面,既擴大了研究視界,也深化了研究主題。但這一方面的研究并不是以“文學”為主題,也沒有很強的“聯(lián)系”意識,或者即使提及“文學”,也多是為了說明某種歷史(或科舉)問題,對“唐代科舉制度與文學”問題的整體解決仍顯得不夠。第三個方面的研究注意吸收前兩個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并盡量避免重復其局限,在同時關注“科舉制度”與“文學”的同時,更加自覺進行多重背景的參照、多種因素的探究,并努力尋求理論方法上的解決;尤其是“科舉文學”和“文學制度”的提出,意味著“唐代科舉制度與文學”問題真正回到其“本身”,并成為“一體”。從研究的觀念和方法上看,這是一個重要的轉變和進步;從研究的對象和內(nèi)容上看,這是一個新的開拓和充實;從研究成果看來,不論是在整體問題的把握上還是在具體問題的認識上,都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由于問題本身的厚重和復雜,以及各種研究局限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唐代科舉制度與文學”問題的完全解決,仍有待于學者們的不斷探索和努力。
注釋
① 《唐詩與科舉》,漓江出版社1996年版;《唐代試策研究》(博士論文),2000年通過答辯,其上卷《唐代試策考述》已由中華書局2002年出版。① 此據(jù)王定保《唐摭言》卷一《述進士下篇》引述,李肇《唐國史補》卷下所言與此略同,唯“在”作“集”,“文人”作“聞人”,“故”上有“爭名常切,故為俗亦弊”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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