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兩漢文學與出土文獻·出土文獻與文學研究方法·“二重證據法”與新證學派
我們前面所談的是直接的出土文學,它們本身就是文學作品。但是非文學性出土文獻對于文學研究也有裨益嗎?回答是肯定的。國學大師王國維《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以卜辭與《山海經》《楚辭》等互證,洵為名著。嗣后胡厚宣《甲骨文四方風名考證》以卜辭與《山海經》《夏小正》《堯典》等互證,也可以與王國維媲美。
卜辭并非文學色彩濃重的出土文獻,可是一樣可以與文學互相印證,更不要說我們前面引述的那些直接的出土文學了。其他非文學性出土文獻如秦始皇陵“樂府”鐘銘、秦“樂府”、“樂府丞印”、“樂府鐘官”等封泥及西漢南越王墓“樂府工造”鉦銘的出土,為我們了解秦漢樂府提供了寶貴資料②。又如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令與其稗官分,如其事”等語也使我們更為深入地理解了“稗官小說”一詞的來源③。其實大到制度,小到詞語,出土文獻都可能為我們提供新的思路。如有的學者曾經比較過包山楚簡神名與《九歌》神祇的關系④,其考證得到了多數學者的贊同。還有學者就楚辭與簡帛互證,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績①。又如李斯《諫逐客書》有“阿縞之衣”等語,今出土楚簡多有“(阿)縞”之語,實際上就是“綺縞”之義②。類似之比勘還可以舉出很多,限于篇幅,不再贅述。
如果單從文學角度來說,出土文物也可以與文學互相印證,更不用說有文字的出土文獻了。這可以稱為文學研究的間接證據。由于出土文物并非本文所及,這里就從略了。但是廣義的“出土文物”還是包括“出土文獻”的。
王國維在《古史新證》中曾經說:
吾輩生于今日,幸于紙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種材料,我輩固得據以補正紙上之材料,亦得證明古書之某部分全為實錄,即百家不雅馴之言亦不無表示一面之事實。此二重證據法惟在今日始得為之③。
這就是著名的“二重證據法”④。它成了近現代學術史上的黃金定律。受王國維影響,有不少學者繼承了這種新證學風,如于省吾、陳直等,其著作均稱為“新證”⑤。最近者有季旭昇、揚之水等⑥。其實不冠以“新證”之名,而實為“新證”者則為數更多。即以現代學者而論,李學勤、裘錫圭等先生都很強調“紙上之材料”與“地下之新材料”的互相印證①。
現在我們正處于出土文獻大發現的時代,其規模較之上世紀初王國維所艷稱的“中國學問上之最大發現”不遑多讓②,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我們應該抓住這一黃金機遇,在新時代做出新貢獻。
就文學界而言,除了理論方法的更新外,研究視野的拓寬也是很重要的。可喜的是,不少有識之士已經認識到這一點。他們自覺實踐著新證的學風,為自己的研究打下了較為堅實的基礎。我們相信還會有更多的學者響附影從,為先秦兩漢的文學研究做出新的貢獻。
注釋
② 參見寇效信《秦漢樂府考略》,《陜西師范大學學報》1978年1期;又周天游《秦樂府新議》,《西北大學學報》1997年1期。有關封泥資料參見周曉陸、路東之《秦封泥集》第136—138頁,三秦出版社2000年版。③ 參見饒宗頤《秦簡“稗官”及如淳稱魏時謂“偶語為稗”說——論小說與稗官》,香港中國語文學會編《王力先生紀念論文集》,香港三聯書店1987年版。④ 參見劉信芳《包山楚簡神名與〈九歌〉神祇》,《文學遺產》1993年5期。① 參見黃靈庚《楚辭簡帛釋證》,《文史》第59輯。② 參見王志平《“阿縞”新解》,《古漢語研究》1997年1期。③ 王國維《古史新證——王國維最后的講義》第2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④ 王國維所說的“地下之新材料”包括出土的文字材料和實物材料,也就是包括“出土文獻”與“出土文物”兩種含義。不少學者對此都有所混淆。⑤ 于省吾著有《雙劍群經新證》《雙劍諸子新證》等,陳直著有《史記新證》《漢書新證》等。⑥ 季旭升著有《詩經古義新證》,揚之水著有《詩經名物新證》等。① 參見李學勤、裘錫圭《新學問大都由于新發現——考古發現與先秦、秦漢典籍文化》,《文學遺產》2000年3期。② 王國維《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國新發現之學問》(《王國維遺書》第五冊《靜庵文集續編》,上海書店出版社1983)一文中說:“自漢以來,中國學問上之最大發現有三:一為孔子壁中書;二為汲冢書;三則今之殷墟甲骨文字、敦煌塞上及西域各處之漢晉木簡、敦煌千佛洞之六朝及唐人寫本書卷、內閣大庫之元明以來書籍檔冊。”人們常說的“大發現”,實際上僅是王國維所說的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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