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律有兩重意義。一是指詞的音律,一是指詞的格律。詞的音律,乃是與詞樂有關的樂律、宮調、曲調譜式、葉樂方式以至歌唱方法等音樂上的問題。詞的格律,則是自來作詞所遵從的各種詞調的字數、句式、平仄等體式上和作法上的問題。兩者互有聯系,性質卻不相同。由于唐宋詞樂失傳,音樂史上固然需要對詞的音律問題繼續進行深入探討,但一般說來,與詞的研究與創作已經沒有多大的直接關系。詞的格律則不然。它體現了“上不似詩,下不似曲”的詞體特點。是否嚴于持律,常常在論詞時作為重要的藝術標準之一,而且迄今仍被作詞者奉為金科玉律,謹守不失。詞在長期發展過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嚴格的格律,首先是出于以詞葉樂的需要,是它作為一種音樂文藝即燕樂樂曲歌詞的性質決定的,是按譜填詞、以詞調的歌詞形式配合曲調的音樂形式的必然結果。同時,它也廣泛吸收與融合了前代詩歌尤其是唐代近體詩的聲律成就與各種體調,并加以變化發展。依傍曲律,而又借鑒詩律,這就是詞律的由來。詞律的基本內容為:一、一調有一調之律,即“調有定句,句有定字,字有定聲”。唐宋千百個詞調,各不相同。如《蝶戀花》,雙調,六十字,上下片各四仄韻。《念奴嬌》,雙調,一百字,上下片各四仄韻,宜用入聲韻部。《蘭陵王》,一百三十三字,分三段,第一段七仄韻,第二段五仄韻,第三段六仄韻,宜用入聲韻部。有些詞調還一調多體,在定格外有各種變格。如《滿江紅》調,《詞譜》卷二二共列十四體,以柳永一詞為正格,張元幹、戴復古、蘇軾、辛棄疾、姜夔諸詞為變格。這些變格都大同小異,僅在字數、句讀、平仄上略有更動。二、依樂段分片。片,也就是“遍”。唐宋時樂曲一段,叫做一遍。唐宋曲調大都分段,有一段、二段、三段、四段數種,因此詞調也有單調、雙調、三疊、四疊諸體,而以雙調為主。小令大多前后段相同,慢詞一般是前段較短,后段較長。前段等于是后段的“頭”,所以又稱為“大頭曲”。詞調三段而前兩段相同者,稱為“疊頭曲”,又稱為“雙曳頭”。詞調分片,全系于樂曲分段,決不可根據詞意文義隨意變動。三、依詞腔押韻。沈義父《樂府指迷》說:“詞腔謂之均,均即韻也。”戴表元《程宗旦古詩編序》說:“語之成文者有韻,猶樂之成音者有均,一也。”詞中的一韻,相當于樂曲的一均。張炎《詞源·拍眼》條說:“慢曲八均。”從音樂上說,慢曲通常由八小段音樂即八均組成,因此慢詞也通常為八韻。如《八聲甘州》,八聲就是八韻。夏庭芝《青樓集》記歌女李定奴“歌喉宛轉,善雜劇,勾闌中曾唱《八聲甘州》,喝采八聲”。詞調中押韻之處,稱為韻位,它們都是曲中“頓”、“住”之處,即樂曲中間停頓的地方。四、依曲拍為句。詩句不論四言、五言、七言,大都整齊一律。詞句隨樂段樂句而長短變化,參差錯雜。中唐時劉禹錫作《憶江南》詞,首先提到“依曲拍為句”。詞調之句有長短,字有多寡,完全是依從曲調的節拍而來的。詞的各種句式,與曲中的樂句相應,樂句參差不等,因此詞多用長短句。宋代慢詞興盛以后,五、七言更顯見少用。如《永遇樂》調,全詞二十四句,僅二句五言,一句七言。《水龍吟》調,全詞二十四句,僅一句七言。五、審音用字。歌詞需要“合之管弦,付之歌喉”,因此作詞除了講平仄,有時還要嚴分四聲與陰陽。李清照《詞論》說:“蓋詩文分平側,而歌詞分五音,又分五聲,又分六律,又分清濁輕重。”定的標準很高。蘇軾《和致仕張郎中春晝》說張先“細琢歌詞穩稱聲”,歌詞用字以“稱聲”即符合曲調要求為原則。一些知音識曲的詞人,像柳永、周邦彥、姜夔、吳文英,作詞用字都很講究。不過,一般詞人作詞未必盡皆應歌,大多仍以平仄為主;尤其是一些常用的熟調,更不苛求四聲。清吳興祚《詞律序》說:“夫規矩立而后有良工,銜勒齊而后天下無泛駕。”建立詞律,對于維護詞體,推進創作,豐富詞作為一種新體詩的藝術形式與表現手段,是起過重要作用的。作詞應該不破詞體,遵從詞律,但也應反對不顧詞意而盲填四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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