戲劇藝術的文學因素和基礎,是舞臺演出的腳本。有些劇本可以通過閱讀領略其文學意義上的美,但劇本寫作的主要目的不在于供讀者閱讀,而在于供舞臺演出。
對于劇本的要求是:要有舞臺性和表現生活的鮮明性、具體性,要給演員提供再創造的條件。戲劇是一門表演故事的綜合藝術,它的完整形象既是由一系列舞臺人物的活動構成的,也是由一系列連續出現的舞臺場面構成的。劇作者要十分重視戲劇場面的構思,以便于導演進行舞臺調度的處理,便于演員進行舞臺交流與配合,給舞臺美術各部門的創造提供條件。
要有強烈的戲劇沖突,有緊湊、完整、集中的戲劇情節和戲劇結構。戲劇是以寫沖突為特點的。戲劇沖突的主要表現形態有思想沖突、性格沖突、意志沖突、主客觀沖突等等。在一個劇本中,這些沖突常常交叉互用。沖突的根本動力在于人物獨特的性格,有了性格的豐富性,才可能有各種沖突展開方式的多樣性。劇作者應從人物性格出發,在把握人物性格的基點上提煉獨特的性格沖突,把有意義的社會典型化為具有特色的性格沖突。同時,戲劇又是嚴格受時間、空間限制的藝術,因而劇本的情節要濃縮。無論是表現多么漫長的時間內發生之事,都必須將情節濃縮成單純的線索,能夠在二、三小時內演完。這就要求戲劇的矛盾非常集中,并盡可能集中時間和地點,使之富于戲劇性。戲劇的結構雖多樣,卻有一定的規律。一出戲必須包括開端、發展、高潮、結局四個部分。即使是生活片斷,也要有頭有尾。
要具有動作性和高度個性化的語言。動作,是戲劇藝術的基礎和基本手段。動作一般包括外部動作和內心動作。外部動作指“形體動作”,是直觀的,外部動作應構成劇情發展的一個有機部分,又推動劇情的發展。同時,觀眾又通過可見的外部動作洞察人物的內心活動。所以,外部動作應有充分的內心依據和豐富的內涵。內心動作是指由于思想與心靈的劇烈矛盾而產生的震蕩和激動情態。內心動作幅度較小,但動作的底蘊和感情的容量卻很大。有時某種靜態也是內心動作的表現。戲劇語言主要是人物語言,還包括少量的敘述、說明語言。它起著推動情節發展、揭示人物性格、表達人物思想感情和場面的連接、敘述說明等作用,這就要求戲劇的語言要特別精練有力,一擊中的。臺詞必須富于動作性,要有表情、有姿態、有意向、有目標、有內在的沖擊力量。還應是性格化的語言。人物的臺詞,應能反映出他們的階層身份、出身經歷、文化教養以及社會環境、社會關系所決定的氣質和心理的特點。要通過語言表現人物心理上的細微變化和反映,用語必須十分明確貼切,還應做到口語化并富于詩意和哲理。
戲劇的種類很多。按結構及容量劃分,可分為多幕劇、獨幕劇、連續劇等;按題材分,可分為現代劇、歷史劇、兒童劇、神話劇等;按表演形式分,可分為戲曲、話劇、歌劇、詩劇、舞劇、啞劇等;按表演的媒體分,可分為木偶劇、假面劇、播放劇(廣播劇與電視劇)等;按反映的沖突性質和感染作用分,可分為悲劇、喜劇、正劇等;按劇場形式分,可分為室內劇、廣場劇、街頭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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