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第二人尹文與《尹文子》·《尹文子》中的邏輯故事·侮而不斗》注釋|譯文
齊王之謂尹文曰:“寡人甚好①士,以齊國無士何也?”尹文曰:“愿聞大王之所謂士者?”齊王無以應。尹文曰:“今有人于此,事君則忠,事親則孝,交友則信,處鄉(xiāng)則順。有此四行②,可謂士乎?”齊王曰:“善!此真吾所謂士也。”尹文曰:“王得此人,肯以為臣乎?”王曰:“所愿而不可得也。”是時,齊王好勇,于是尹文曰:“使此人大庭廣眾之中,見侵侮而終不敢斗,王將以為臣乎?”王曰:“鉅③士也,見侮而不斗,辱也。辱,則寡人不以為臣矣。”尹文曰:“唯見辱而不斗,未失其四行也。是人未失其四行,其所以為士也。然而王一以為臣,一不以為臣,則向之所謂士者,乃非士乎?”齊王無以應。尹文曰:“今有人君,將理其國,人有非,則非之。無非,則亦非之。有功,則賞之。無功,則亦賞之。而怨人之不理也,可乎?”齊王曰:“不可。”尹文曰:“臣竊④觀下吏之理齊,其方若此矣。”王曰:“寡人理國,信若先生之言,人雖不理,寡人不敢怨也。意未至然與?”尹文曰:“言之,敢無說乎?王之令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人有畏王之令者,見侮而終不敢斗,是全⑤王之令也。而王曰:見侮而不敢斗者,辱也。謂之辱,非之也。無非,而王辱之,故因除籍⑥不以為臣也。不以為臣者,罰之也。此無罪而王罰之也。且王辱不敢斗者,必榮敢斗者也。榮敢斗者是而王是之,必以為臣矣。必以為臣者,賞之也。彼無功而王賞之。王之所賞,吏之所誅⑦也。上之所是,而法之所非也。賞罰是非,相與四謬,雖十黃帝,不能理也。”齊王無以應焉。(《公孫龍子·跡府》)
【注釋】①好:喜歡。②行:道德品行。③鉅:哪里,難道。④竊:謙辭。⑤全:保全,維護。⑥籍:個人對國家的隸屬關(guān)系。⑦誅:殺死、鏟除。
【譯文】齊王對尹文子說:“我很喜歡士,而齊國卻沒有士,這是為什么呢?”尹文子說:“我很想知道大王所說的‘士’是什么樣的人?”齊王沒有辦法回答。尹文子說道:“現(xiàn)在這里有一個人,對君主很忠誠,對父母很孝順,與朋友交往很講誠信,與鄉(xiāng)鄰相處很和順,有這樣四種道德品行的人,可以稱他為‘士’嗎?”齊王說:“太好了!這真是我所說的‘士’啊。”尹文子問:“大王如果得到了這樣的人,肯用他做自己的臣子嗎?”齊王說:“那是我所希望而得不到的。”那時齊王喜歡勇武。于是尹文子說:“假如這個人在大庭廣眾之下受到侵害、欺侮,而始終不敢奮起搏斗,大王還會用這樣的人做臣子嗎?”齊王說:“這樣的人哪里還能夠算是士呢!遇到欺侮而不敢反抗,這是恥辱!這樣忍受恥辱的人,我是不會讓他做大臣的。”尹文子說:“他只是被欺侮而不敢反抗,但并沒有失去他的四種道德品行啊。而他的四種優(yōu)良品行,就是他所以能稱為‘士’的根據(jù)。但是大王一會兒要讓他做大臣,一會兒又不讓他做大臣,那么剛才所說的可以稱為‘士’的人,現(xiàn)在不能稱為‘士’了嗎?”齊王又沒有辦法回答。
尹文子說:“有一個君主在治理國家時,別人有錯誤就說別人錯了,沒有錯誤也說別人錯了;有功就獎賞,無功也獎賞,卻抱怨說大家不理解他,可以嗎?”齊王說:“不可以。”尹文子說:“我個人觀察大王治理齊國,用的方法就是像這樣的。”齊王說:“我治理國家,即使像先生所說的,大家雖然不理解,我不敢抱怨呀。難道還不夠嗎?”尹文子說:“您怎么能這么說呢?大王的法令說:‘殺人的要判死刑,傷人的要受懲罰。’有些人擔心違抗大王的法律規(guī)定,遇到侵侮而不敢反抗,是成全大王的法律呀。但是大王卻說:‘遇到侵侮而不反抗,這是恥辱的。’把這稱作恥辱,認為這樣是錯的。沒有錯而大王以為有錯,而且還因為這件事而將他清除,不讓他做臣子。大王不讓他做臣子,是對他的處罰。這是沒有錯被大王懲罰。而且大王以為不敢斗的人是恥辱的,一定以為敢斗者是光榮的;以為敢斗者是光榮的,對他給予肯定,想必讓他做臣子了。用敢于爭斗的人做臣子,這是獎賞他。此人無功而大王卻獎賞他。大王所獎賞的,正是官吏所要鏟除的;大王所肯定的,正是法律所否定的。在賞罰是非上,產(chǎn)生這么多謬誤,即使有十個黃帝,也不能治理好國家。”齊王無話可說。
【評說】尹文子在與齊王論“士”的過程中,始終是占據(jù)主導地位的,左右著論辯的整個過程。齊王認可了“士”的定義:“士”就是具備忠、孝、信、順四種道德品行的人。可是當尹文子提出“具有這四種品行,但是被侮而不敢反抗的人能不能成為士”的問題時,齊王給予了否定的回答。這樣一來,齊王所認可的“士”就顯得定義范圍寬了,因為“士”的內(nèi)涵缺少了受欺侮而敢于反抗這一屬性,從而使得齊王陷入了同時肯定“有忠、孝、信、順四行者可以為‘士’”,與“有忠、孝、信、順四行者不可以為‘士’”的自相矛盾之中。
另外,尹文子還從齊王頒布的法令“殺人者死,傷人者刑”與齊王對于“士”敢不敢爭斗的看法出發(fā),指出“敢于爭斗則違法,不敢于爭斗則合法”的現(xiàn)象,得出了一個結(jié)論:齊王所肯定、贊賞的人恰恰是法律所要懲罰、鏟除的人。使得齊王又一次陷入自相矛盾之中。尹文子在辯論中,善于“引人入彀”,巧妙地捕捉對方思維中的矛盾,窮追不舍。這種高超的論辯術(shù),由不得我們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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