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點符號在我國有舊式和新式的區別,源遠流長。舊式標點符號指的是中國自古就有的所謂“句讀”,新式標點符號指的是以西式標點符號為主、吸收傳統“句讀”并經過不斷修訂完善現在法定通行的標點符號。我國目前通行的標點符號從無到有、從舊到新,經歷了近百年的發展演變。
給一句話加上標點,在中國古代稱作“句讀”,大概隨著文字的發明便已產生。因為人的語言、語氣是需要停頓的,寫成書面語時也必然會標示停頓。只是后來活字印刷術的發明,使得本來在手寫體中比較流行的標點符號無法通行了,故中國宋代以后的印本書往往沒有“句讀”標示。據研究,現存先秦甲骨文、金文、石鼓文中已出現了鉤識號“レ”和重文號“=”。漢代何休《公羊傳解詁序》說:“援引他經,失其句讀。”這里的“句讀”就是標點的意思。《史記·滑稽列傳》載,東方朔上書漢武帝,用了三千枚板牘,武帝每讀完一句,便用レ標識一下。可見最遲從漢代開始,人們便已比較普遍地注意“句讀”了,標點符號的專門名詞“句讀”也就應運而生。元代黃公紹《韻會舉要》卷二十六解釋說:“凡經書成文語絕處,謂之句;語未絕而點分之,以便詠誦,謂之讀。”就是說文辭語意已盡必須停頓處為句,未盡而須停頓處為讀。即在完整句子的末尾標的停頓符號稱之為“句”,在完整句子中間標的停頓符號稱之為“讀”。古代的“句”號,在宋代以前用“√”表示,宋代以后改用圈號(○)表示;“讀”號則始終用“、”號表示。漢代許慎的《說文解字》已收錄和解釋了幾種標點符號,如《說文》第五上“◢”部說:“◢,有所絕止,◢而識之也。”第十二下“亅”部:“レ,鉤識也。”這樣的“句讀”符號,后來逐漸增多,到清代為止,古人在記事、寫作、讀書、評點、批注時使用的“句讀”符號,已達幾十種之多,其中使用最多的便是圓點(·)、圓圈(。)、點號(、)、鉤識號(√、レ)等幾種符號。《三字經》中有言:“凡訓蒙,須講究。詳訓詁,明句讀。”說明古人是很重視“句讀”的。
到了近代,“西學東漸”之風日盛一日,新思想、新文化的不斷輸入,使得舊有的“句讀”遠遠不能滿足語言多樣化表達的需要。促使人們開始吸納西式標點符號,并逐漸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適合國情的新式標點符號。據說晚清著名的翻譯家林琴南用文言文翻譯了上百部外國小說,外國小說上的省略號,使他大動腦筋,遇到有省略號絲毫沒有辦法,只得用文字說明“此語未完”。我國第一個從國外引進標點符號的是清末同文館的留學生張德彝,他在《歐美環游記》中對標點符號首次作了簡要的介紹:
各國書籍,其句讀勾勒,講解甚煩。如果句意義足,則記“。”;意未足,則記“,”;意雖不足,而義與上句粘合,則記“;”;又意未足,外補一句,則記“:”;語之詫異嘆賞者,則記“!”;問句則記“?”;引證典據,于句之前后記“ “ ” ”;另加注釋,于句之前后記“()”;又于兩段相連之處,則加一橫“──”。
后來,嚴復譯《富原》等開始用地名、人名號。1904年,商務印書館出版了嚴復的《英文漢詁》,這是最早使用西式標點符號的漢文著作。1909年魯迅與其弟周作人翻譯出版的《域外小說集》大膽引進使用了多種西式標點符號。1918年,《新青年》雜志第四卷第一期起就全部使用白話文排版并加了西式標點符號。但由于當時的出版物大多仍然是豎排,西式標點符號并不能完全滿足其需要。于是,具有先進思想的中國知識分子開始以西式標點符號和舊式“句讀”符號為基礎,著手創制適合國情的新式標點符號。最早從事這項工作的是廣東東莞人王炳耀,1897年,他在香港出版了《拼音字譜》一書,提出了十種漢文標點符號:
,一讀之號 。一句之號
。一節之號 √一段之號
:句斷意連之號 ——接上續下之號
!慨嘆之號 ;驚異之號
?詰問之號 「」釋明之號
1916年,胡適在《科學》雜志第2卷第1期上發表了《論句讀及文字符號》一文,首次闡述了創制新式標點符號的設想。他借鑒西式標點,擬定了十一種文字符號。此后,經過許多學者不斷修訂完善,使這種新式標點方案日臻成熟。到1919年4月,馬裕藻、周作人、朱希祖、劉復、錢玄同、胡適等六位學者聯名向當時的國語統一籌備會第一次大會提交了《請頒行新式標點符號議案》,并獲得大會通過。隨后,胡適等人又對議案作了一些修改,把所列符號定名為“新式標點符號”,并把我國舊有的圈點符號也仔細分別出來,叫做“舊式點句符號”,作為附錄列于其后,備學者參考采用。1920年2月,北洋政府教育部發布第五十三號訓令——《通令采用新式標點符號文》,批準了這一《議案》。這一議案共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解釋了新式標點符號的含義和來源,將標點符號分為標號、點號兩大類,定名為“標點符號”;第二部分講標點符號的種類和用法,規定了十二種標點符號:
1.句號(。或·)
2.點號(,或、)
3.分號(;)
4.冒號(:)
5.問號(?)
6.驚嘆號(!)
7.引號(「」『』)
8.破折號(——)
9.刪節號(……或┋)
10.類注號(() )
11.私名號(-)
12.書名號(﹏﹏)
第三部分闡述了沒有標點符號的三大害處。這是中國近現代史上第一套標點符號方案,顯然,正如《訓令》所說:《議案》內容“遠仿古昔之成規,近采世界之通則”,是中國固有的“句讀”符號與西式標點相結合的創造性產物,如“。”即中國古已有之的斷句符號,“,”、“!”、“?”等來自西方,“;”則屬自創。所以,我們不能籠統地把現在通行的標點符號說成是西式標點符號。后來到1930年,國民政府行政院教育部也曾發布過有關使用標點符號的訓令,增加了一些標點符號,并修改了一些標點符號的名稱和次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黨和政府致力于新式標點符號在全國的推廣、普及和統一。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公布了《標點符號用法》。該《用法》在1920年和1930年兩種標點符號方案基礎上,對標點符號作了一些修訂,增加了頓號、著重號,并統一了標點符號術語的稱呼,共列標點符號14種:
1.句號(。)
2.逗號(,)
3.頓號(、)
4.分號(;)
5.冒號(:)
6.問號(?)
7.感嘆號(!)
8.引號(「」『』)
9.括號(()【】)
10.破折號(——)
11.刪節號(……)
12.著重號(·)
13.專名號(-)
14.書名號(﹏﹏)
當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又發出了《關于學習標點符號用法的指示》,從此,新式標點符號在全國范圍普遍地穩定地得到使用和推廣,歷四十年而不變。
為了適應國內外語言文字的發展變化和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國家有關部門從1987年開始組織專家對1951年的《標點符號用法》進行修訂,歷時三年,1990年3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新聞出版署公布了新修訂的《標點符號用法》。新的《標點符號用法》有四點變化:一是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連接號(-)和間隔號(·),使標點符號增加到十六種;二是為適應橫排書寫的需要,將引號形式改為(“”‘’),書名號的形式改為(《》),并規定了雙重引號和雙重書名號都采用先雙后單形式,但保留了適應豎排需要的引號(「」『』);三是規定專名號只用于文史專著;四是修改了某些標點符號的定義。這一新《用法》的公布,可以說是我國標點符號發展史的一座里程碑,標志著我國新式標點符號經過一個世紀的發展、演變,已經成熟、定型。
1995年12月,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標點符號用法》,對標點符號的名稱、形式和用法進行了標準規定和說明。目的在于使人們更好地掌握標點符號的用法,推進漢語書面語言的規范化和標準化。這表明我國標點符號的使用已經朝著標準化方向邁進,有利于標點符號在內外的推廣和穩定。
新式標點符號的發展演變經歷了上百年的時間,其間既有民間的俗定,又有國家法定,種類、形式和用法日趨完善和規范。因此,標點符號的用法在各個時期很不一致,尤其是“五四”新文化運動時期的許多作品中,標點符號用法就與當代存在較大的差異。這提醒我們在使用標點符號時,要看到以前與現在標點符號用法的不同,不能無選擇地模仿使用,而應該根據最新的國家標準《標點符號的用法》規定,準確、恰當地使用好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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