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一心 不敢惜死
“執法一心,不敢惜死”,是隋代大理少卿趙綽與隋文帝楊堅君臣發生爭執時說過的一句話,表明身為法官的趙綽忠于職守的堅定抉擇。由于像趙綽這樣不徇私情、不顧個人恩怨、不看皇帝顏色、秉公執法的法官極為罕見,故而《北史》、《隋書》、《資治通鑒》對趙綽的言行事跡不但均有記載,而且大加贊賞。
趙綽,河東人也,性質直剛毅。在周初為天官府史,以恭謹恪勤,擢授夏官府下士。稍以明干見知,累轉內史中士。父艱去職,哀毀骨立,世稱其孝。既免喪,又為掌教中士。高祖為丞相,知其清正,引為錄事參軍。尋遷掌朝大夫,從行軍總管是云暉擊叛蠻,以功拜儀同,賜物千段。高祖受禪,授大理丞。處法平允,考績連最,轉大理正。尋遷尚書都官侍郎,未幾轉刑部侍郎。治梁士彥等獄,賜物三百段,奴婢十口,馬二十匹。每有奏讞,正色侃然,上嘉之,漸見親重。上以盜賊不禁,將重其法。綽進諫曰:“陛下行堯舜之道,多存寬宥。況律者天下之大信,其可失乎!”上忻然納之,因謂綽曰:“若更有聞見,宜數陳之也。”遷大理少卿。(《隋書·趙綽傳》)
早在隋朝大軍征討陳國時,陳國將領蕭摩訶便歸順了隋文帝,來到京城做官。他的兒子蕭世略后來在江南起兵造反,蕭摩訶因此受到牽連。按照成法,應當追究蕭摩訶的罪責,大理寺因此而將蕭摩訶收監問罪。文帝楊堅認為蕭摩訶人在京城,其子被人裹挾造反,他并不知情,主張予以赦免。圍繞究竟該不該赦免蕭摩訶,大理少卿趙綽和文帝楊堅進行了一次激烈的爭執:
故陳將蕭摩訶,其子世略在江南作亂,摩訶當從坐。上曰:“世略年未二十,亦何能為!以其名將之子,為人所逼耳。”因赦摩訶。綽固諫不可,上不能奪,欲綽去而赦之,固命綽退食。綽曰:“臣奏獄未決,不敢退朝。”上曰:“大理其為朕特赦摩訶也。”因命左右釋之。(同上書)
用現在的觀點看來,隋文帝楊堅的看法無疑是正確的,大理少卿趙綽則未免太教條和本本主義了。但趙綽是按照當時的連坐法而主張追究蕭摩訶罪責的,也有其一定的依據。如果說這次爭執得分的是文帝楊堅的話,那么,接下來的另外兩次爭執,則彰顯了趙綽的法治理念:
刑部侍郎辛亶,嘗衣緋裈,俗云利于官,上以為厭蠱,將斬之。綽曰:“據法不當死,臣不敢奉詔。”上怒甚,謂綽曰:“卿惜辛亶而不自惜也?”命左仆射高颎將綽斬之,綽曰:“陛下寧可殺臣,不得殺辛亶。”至朝堂,解衣當斬,上使人謂綽曰:“竟何如?”對曰:“執法一心,不敢惜死。”上拂衣而入,良久乃釋之。明日,謝綽,勞勉之,賜物三百段。
時上禁行惡錢,有二人在市,以惡錢易好者,武侯執以聞,上令悉斬之。綽進諫曰:“此人坐當杖,殺之非法。”上曰:“不關卿事。”綽曰:“陛下不以臣愚暗,置在法司,欲妄殺人,豈得不關臣事?”上曰:“撼大木不動者,當退。”對曰:“臣望感天心,何論動木!”上復曰:“啜羹者,熱則置之。天子之威,欲相挫耶?”綽拜而益前,訶之不肯退。上遂入。治書侍御史柳彧復上奏切諫,上乃止。(《同上書》)
用前幾年小品中的一句臺詞來說,隋朝的刑部侍郎辛亶屬于那種“沒事找抽型”的官員,為了圖吉利盼升遷而穿著紅色的褲子上朝行走,無怪乎文帝楊堅要治他的罪。但是,辛亶的乖張行徑雖然有罪,卻罪不至死,文帝于盛怒之下要將其斬首,委實量刑過當。于是,趙綽當即指出:辛亶“據法不當死,臣不敢奉詔”,公然頂撞了主子。文帝轉而命令左仆射高颎“將綽斬之”,趙綽依然不認可,表示“陛下寧可殺臣,不得殺辛亶”,緊接著,又說出了“執法一心,不敢惜死”的名言。不難看出,趙綽所要捍衛的,乃是依法辦案。圍繞是否應當將兩個用假錢兌換好錢的罪犯斬首的爭執,在邏輯上和是否將辛亶斬首略無二致,趙綽的初衷都是為了維護法的尊嚴。作為一名封建時代的法官,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趙綽敢于和皇帝公然爭執,反對當權者隨心所欲,草菅人命,實屬難能可貴。
司馬光在《資治通鑒》卷一百七十八中,除了轉引上述幾則掌故以外,還記載了趙綽和文帝楊堅之間的另外一次爭執:
大理掌固來曠上言大理官司太寬,帝以曠為忠直,遣每旦于五品行中參見。曠又告少卿趙綽濫免徒囚,帝使信臣推驗,初無阿曲,帝怒,命斬之。綽固爭,以為曠不合死,帝拂衣入閣。綽矯言:“臣更不理曠,自有它事,未及奏聞。”帝命引入閣,綽再拜請曰:“臣有死罪三,臣為大理少卿,不能制馭掌固,使曠觸掛天刑,一也。囚不合死,而臣不能死爭,二也。臣本無它事,而妄言求入,三也。”帝解顏。會獨孤后在坐,命賜綽二金杯酒,并杯賜之。曠因免死,徙廣州。
這次爭執之所以最能吸引世人的眼球,乃是因為趙綽施以援手的對象大理掌固來曠不僅是他的部屬,而且是一個居心叵測的卑鄙小人。來曠獲罪的原因不是別的,乃是因為誣告其頂頭上司大理少卿趙綽。來曠告發“少卿趙綽濫免徒囚”,引起了文帝的高度重視,遂親自派員前去調查,結果發現來曠所言純屬子虛烏有,趙綽根本沒有任何偏袒枉法行為。于是,文帝楊堅為之震怒,而下令將來曠斬首。有道是“天作孽猶可恕,自作孽不可活”,來曠害人不成反害己,完全是咎由自取,怪不得他人。趙綽作為被誣告者,對于文帝主持公道,為他洗清冤屈,應當心存感激才是。然而誰都想不到,趙綽非但沒有暗自竊喜,反而認為來曠罪不至死,要求文帝不能任性地處死誣告者來曠。見趙綽不知好歹,居然和他爭執,文帝生氣了,遂“拂衣入閣”。趙綽見狀,便以有其他要事需要稟奏為名請求召見。而當文帝允準趙綽覲見后,趙綽所言三點還是關于對來曠量刑過重之事。于是文帝被趙綽的忠誠正直感動,而赦免了來曠的死罪。顯而易見,趙綽這樣做,并不是因為他對來曠有何特殊的眷戀之情,而是因為他有一顆在法律面前一視同仁的心。因為趙綽執法一心,即便是對待曾經誣告他的惡人來曠,也不會因為個人的好惡而放棄法律的天平。
品味趙綽其人其事,悠然想起了歷史上幾則掌故。《韓非子·內儲說下》載:
文公之時,宰臣上炙而發繞之。文公召宰人而譙之曰:“女欲寡人之哽耶,奚為以發繞炙?”宰人頓首再拜請曰:“臣有死罪三:援礪砥刀,利猶干將也,切肉肉斷而發不斷,臣之罪一也;援錐貫臠而不見發,臣之罪二也;奉熾爐炭,肉盡赤紅,炙熟而發不焦,臣之罪三也。堂下得微有疾臣者乎?”公曰:“善。”乃召其下而譙之,果然,乃誅之。
宰人為自己所做無罪辯護的邏輯與趙綽如出一轍。宰人說“臣有死罪三”,趙綽也說“臣有死罪三”。據此可見,趙綽的表達方式顯然受到了春秋時晉文公的宰人的影響。
《晏子春秋·外篇第七》載:
公好弋,使燭鄒主鳥而亡之,公怒,詔吏殺之。晏子曰:“燭鄒有罪三,請數之以其罪而殺之。”公曰:“可。”于是召而數之公前,曰:“燭鄒!汝為吾君主鳥而亡之,是罪一也;使吾君以鳥之故殺人,是罪二也;使諸侯聞之,以吾君重鳥以輕士,是罪三也。”數燭鄒罪已畢,請殺之。
春秋時齊國賢相晏嬰勸諫齊景公的這個故事可圈可點,流傳甚廣。他數說當事人犯有三樁罪過,其實是在運用正話反說的方式促使齊景公幡然悔悟。
《宋史·道學列傳一·周敦頤》載:
周敦頤,……調南安軍司理參軍。有囚法不當死,轉運使王逵欲深治之。逵,酷悍吏也,眾莫敢爭,敦頤獨與之辨,不聽,乃委手版歸,將棄官去,曰:“如此尚可仕乎!殺人以媚人,吾不為也。”逵悟,囚得免。
周敦頤是宋代大儒,曾經做過一段南安軍司理參軍。在這個位置上,周敦頤為了糾正一樁量刑過重的案件,而和專橫跋扈的轉運使王逵發生爭執。當王逵不肯認錯時,周敦頤為了捍衛法律尊嚴而奮起抗爭,甚至不惜棄官而歸,這才為錯判者撿回了一條性命。“如此尚可仕乎!殺人以媚人,吾不為也。”周敦頤的這句名言,堪和趙綽“執法一心,不敢惜死”的名言相媲美。
封建社會實行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口含天憲的最高統治者的喜怒愛憎既可活人,也可致人于死地。面對封建制度的這一痼疾,隋代法官趙綽在權力和法律的天平面前毅然選擇了法律,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而不惜違背隋文帝的個人意志,多次與文帝楊堅發生尖銳的爭執,并且能夠取得文帝的諒解,而在官場上走完其生命的全程。由于隋文帝楊堅是一位胸襟開闊、富有包容之心的皇帝,趙綽才能夠一再冒犯龍顏而有驚無險。如果他所侍奉的不是文帝楊堅而是別的雄猜剛愎之主,悲劇恐怕早就發生了。觀諸史籍,不能不說,隋代高官趙綽是封建時代的一個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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