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囚論
縱囚論
北宋·歐陽修
【題解】
歐陽修,字永叔,號醉翁、六一居士,北宋文學(xué)家、史學(xué)家。貞觀六年,唐太宗釋放國家的死囚,并與他們約好第二年回京接受刑罰。到規(guī)定期限后他們都如期回京,無一人逃亡。本文就唐太宗縱囚一事提出了質(zhì)疑,認(rèn)為此事不足為訓(xùn),并明確地提出了“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yù)”這一論點(diǎn)。為了闡明自己的觀點(diǎn),歐陽修專門撰寫了此篇文章。
【原文】
信義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64]。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茍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
【注釋】
[64]刑戮:刑罰,殺戮。
【譯文】
對君子要講信用和禮義,對小人則要施用刑罰和誅戮。被判處死刑的人,一定罪大惡極,這種人又是小人中最壞的。寧愿為了堅(jiān)持信義而死,也不愿茍且偷生,視死如歸,這種人又是君子中最難得的。
【原文】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余人[65],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后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于人情哉?
【注釋】
[65]錄:登記,審查。大辟:先秦時(shí)代死刑的通稱。
【譯文】
在唐太宗貞觀六年,將被判處死罪的囚犯三百多人登錄于冊,然后釋放他們回家,并與他們約定按期主動(dòng)回來接受死刑。這樣的事君子都難以做到,去期待小人中最壞的人一定做到。那些囚犯們到了日期,都自覺地回來接受死刑,沒有一個(gè)遲延的人,這便是君子難以做到的事,而小人居然輕易地做到了。這種事難道合乎人之常情嗎?
【原文】
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66],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fù)來乎?
【注釋】
[66]意:估計(jì)。冀:希望。
【譯文】
有人說:“罪大惡極者的確是小人,如果把恩德施加到他們身上后,就可以使他們變成君子。恩德越深入人心,就能越快地改變小人的品質(zhì),才會(huì)出現(xiàn)這樣的事情。”我要說:“唐太宗之所以這樣做,是為了得到一個(gè)好名聲。然而誰又知道太宗釋放囚犯回家,不是估計(jì)到他們一定會(huì)如約回到獄中,來求得皇帝的赦免,所以才放他們的呢?又怎么知道被釋放回家的囚犯,不是估計(jì)到他們自動(dòng)回來就會(huì)得到赦免,所以才回來的呢?
【原文】
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67];意其必免而復(fù)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68]?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注釋】
[67]賊:這里是暗中窺測、算計(jì)之意。
[68]烏:同“何”,哪里。
【譯文】
如果估計(jì)到他們一定會(huì)回來而放他們走,那就是皇帝在算計(jì)民心;如果估計(jì)到會(huì)獲赦免而回來,那就是犯人在算計(jì)皇帝的信任。在這件事中,我只看到皇帝和犯人互相算計(jì)才得到這種好名聲,哪里有什么皇帝施恩德與囚犯懂信義的事情呢?如果不是這樣,那么太宗在天下施行恩德,到這次釋放囚犯回家的時(shí)候已經(jīng)有六年了,仍然不能使小人不去犯極惡的大罪,然而一天的恩德,卻能使犯人視死如歸,堅(jiān)守信義,這又是講不通的道理。”
【原文】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zé)o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69],必本于人情;不立異以為高[70],不逆情以干譽(yù)[71]。
【注釋】
[69]堯、舜、三王:古代的圣明君主。三王:指夏禹、商湯、周文王。
[70]立異:指建立“不常之法”。
[71]逆情:違背人情。干:求取。
【譯文】
那么,怎樣做才行呢?我說:“釋放了能主動(dòng)回來,照樣殺頭不予免罪,而后再釋放一批囚犯,而他們依然回來,這才可以知道他們是受了恩德的感化后才回來的。但是這必定是不會(huì)發(fā)生的事。釋放囚犯回家而回來后赦免他們,只能偶爾做做罷了。如果經(jīng)常這樣做,那么殺人的都可以不用死,這能夠作為國家的常法嗎?不能成為常法的,能稱得上是圣人之法嗎?所以,堯、舜和大禹、商湯、文王他們治理天下,必定以合乎人情為根本出發(fā)點(diǎn),不標(biāo)新立異來自稱高明,不違背人情沽名釣譽(yù)。”
【評析】
這是一篇史評,評論唐太宗的假釋死刑囚犯,犯人被釋歸家后又全部按時(shí)返回,從而赦免他們的史實(shí)。
全文可以分為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開篇提出“信義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的問題,為下文的展開定下了基調(diào)。分析問題時(shí),從唐太宗縱放死囚的史實(shí),以君子與小人相比較,反復(fù)論析,一針見血地指出唐太宗的做法有悖人情,違反法度,目的不過是為了沽名釣譽(yù)。文章步步分析,層層辯駁,縱收自如。從唐太宗、囚犯的不同的心理活動(dòng)中得出他們不過是“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同時(shí),他還從唐太宗登基六年來并沒有消弭小人犯極惡大罪的事實(shí),證明了偶爾的縱囚也解決不了實(shí)際問題。
歐陽修認(rèn)為唐太宗這樣做只是為了名譽(yù)而沒有實(shí)質(zhì)性的意義,其實(shí)這只是歐陽修一種偏執(zhí)的說法。唐太宗實(shí)行仁政取得了顯著的效果這是人皆共知的,即使他在這方面沒有想出更好的辦法,但至少在當(dāng)時(sh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所以看問題要全面分析,太偏激的思想容易造成極大的錯(cuò)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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