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議》的主要內容,《唐律疏議》導讀
《唐律疏議》 是唐代重要法典和官方法律解釋全書。長孫無忌等19人奉敕撰。原名《律疏》。后人因其據唐律而“疏”,疏文皆冠“議曰”,故稱《唐律疏議》,一名 《唐律疏義》。鑒于中央及地方司法審判對唐律的“執行殊異”,“明法”考試也無“準憑”,唐高宗于永徽五年(652)命 “廣召解律人”就律進行 “定疏”,作為解釋和施行的統一根據。次年10月書成奏上,詔令頒行,史稱“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與律實際上渾然一體,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本書唐代寫本早佚。本世紀初在敦煌、吐魯番相繼發現唐律及律疏寫本的殘卷,絕大多數分別藏于法國、英國、德國、蘇聯,國內僅存個別。日本學者池田溫、岡野誠等所輯《敦煌和吐番文獻》 (1978、1980年東京東洋文庫版),搜集唐律及律疏的斷片、殘卷較多,原件影印,加以校訂,并有英文導言及說明。北京圖書館藏主要是有關的縮微膠卷和照片。本書現存版本有宋、元、清刻本及明鈔本多種。其中以《四部叢刊》三編所收上海涵芬樓影印滂熹齋藏宋刊本為最早。清嘉慶十三年孫星衍刊顧廣圻校 《岱南閣叢書》本及諸可寶重刻本、光緒16年沈家本重校刻本各有長短。商務印書館 《萬有文庫》本及《國學叢本》較通行,但錯訛較多。日本文化二年也有官版本。1983年中華書局刊行劉文俊點校本,匯集現存多種版本、寫本殘卷,參以有關典籍文獻和前人研究成果,進行校勘標點,頗精。
長孫無忌 (?-659)唐初重臣。字輔機,河南洛陽人。參與決策發動玄武門之變,輔助唐太宗奪取帝位,歷任顯職。貞觀初年,受命與房元齡等修定《貞觀律》。貞觀末受命輔立高宗。高宗即位,與李勣等修訂《永徽律》。永徽三年(652),又領銜編撰本書,次年完成。其后高宗欲立武則天為皇后,“無忌屢言不可”遭嫉,顯慶四年 (659) 以“謀反有端”被誣構流放,旋又被逼自縊而死。
《唐律疏議》分30卷12篇502條 (附《進律疏表》)。第1篇名例律,相當于現代刑法總則,集中體現唐代法制指導思想。主要規定五刑,十惡,貴族官員犯罪的優遇,定罪量刑的原則(如區分故意與過失、公罪與私罪,共同犯罪區別首從,自首減免刑罰,老小殘疾減免刑罰,同居有罪相為隱,對“化外人”相犯及斷罪無正條的處理等等),以及主要法律用語的解釋等。以下各篇相當于現代刑法分則:第2篇衛禁律,關于警衛皇宮、殿、皇帝陵墓、太廟,以及保衛地方城防、官署、關津要塞、邊防等。第3篇職制律,關于官吏的設置和職責,驛傳制度,以及贓罪的處理等。第4篇戶婚律,關于戶籍、田 上 、賦役,以及家庭婚姻等。第4、5篇廄庫律,關于官有牲畜的養護和使用,以及官庫財物的保管、出納等。第6篇擅興律,關于征調軍隊,保障軍需,防守和出征,以及興造工程等。第7篇賊盜律。關于懲治賊、盜。賊,主要指圖謀顛覆或背叛朝廷,毀壞皇帝陵墓、宮殿,也包括情節嚴重的殺害等;盜,指各種竊盜、強盜、劫奪或誘騙拐賣人口等。第8篇斗訟律,關于斗毆、傷、殺,以及告發人罪和誣告等。第9篇詐偽律,關于偽造皇帝印,偽寫發兵符、官私文書、印,以及詐取官爵和財物等。第10篇雜律,不便歸入其他諸篇的犯罪,如私鑄錢、違法交易、犯夜、縱火、決堤、強奸、和奸等。第11篇捕亡律,關于追捕逃亡罪犯和各種逃亡者,第12篇斷獄律,關于審判、執行和監獄管理等。綜觀唐律內容,主要可以歸為以下幾點:確保皇帝的至尊地位和無上權威,鞏固封建專制政權;確保貴族、官員種種特權,嚴格劃分良賤,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確保父權、夫權,從家庭婚姻方面維護封建綱紀倫常;嚴懲脫戶、漏口,將農民固著在土地上,保證封建課役,維護封建經濟基礎;懲治文武官吏違法失職和貪贓枉法,保證封建國家機器正常運轉;保障封建國家安全和經濟利益,懲治一切不利于封建統治秩序的行為。
疏議對律文(及注)逐條逐句進行解釋、剖析;遇可能發生疑難處,自設問答,辯歧解紛;必要時追溯歷史,考竟源流,表明立法意圖;或引用令、格、式,說明典章制度,以示法律依據;又援經據典,闡發封建法律義理,加以論證。解釋律文的如名例律關于“官當”的規定,對犯私罪與公罪的處理有所區別。疏議在律注的基礎上進一步解釋:“私罪,謂不緣公事,私自犯者;雖緣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對制詐不以實者,對制雖緣公事,方便不吐實情,心挾隱欺,故同私罪。受請枉法之類者,謂受人囑請,屈法申情,縱不得財,亦為枉法。此例既多、故云 ‘之類’ 也。” (加重點者為律注)。解答疑問的如名例律規定,70、80、90歲以上的“老”和不同程度的殘“疾”者犯罪,分別有一定照顧,又規定,“諸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問曰:依照律文,“事發以后未斷決,然始老、疾者,若為科斷?”答曰:“律以老、疾不堪受刑,故節級優異。七十衰老,不能徒役,聽以贖論。雖發在六十九時,至年七十始斷,衰老是一,不可仍遣役身,此是結役內老疾依老疾論。假有七十九犯加役流事發,至八十始斷,止得依老免罪,不可仍配徒流。……唯有疾人與老者理別,多有事發之后,始作疾狀,臨時科斷,順究本情:若未發時已患,至斷時成疾者,得同疾法,若事發時無疾,斷日加疾,推有故作,須依犯時,實患者聽依疾例。”分析入微。又疏議大量援引經典,著力論證律義,尤見特色,如名例律十惡條謀反,疏議引《公羊傳》“君親無將,將而必誅”,論證謀反罪必須在“將”行未行時嚴加鎮壓; 又引《左傳》“天反時為災,人反德為亂”,強調 “王者居宸極之至尊,奉上天之寶命,同二儀之載復,作兆庶之父母。為子為臣,唯忠唯孝。乃敢包藏兇慝,規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 ‘謀反’。”
《唐律疏議》在實踐和理論上總結以往封建立法的經驗,使傳統的綱常名教法典化,立法技術也空前完善。全書篇章結構井然有序,律條緊密相扣,邏輯嚴謹,概念明確,術語精當,文字簡要,疏議解釋詳明并有理論深度,因而歷來備受重視。宋元明清制定法典和解釋法律,奉為楷模。疏議對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的立法也有深遠影響。其中保存大量有關唐代典章制度的史料,甚為珍貴。本書不但是研究中國法律史的必讀要籍,而且是研究唐代政治、經濟、社會史的基本文獻。
參考文獻
- 1.戴炎輝:《唐律通論》,臺灣省正中書局,1970。
- 2.錢大群等:《唐律論析》,南京大學出版社,1989。
- 3. 葉孝信: 《試論唐律疏議》,《中國法律史論叢》第1輯,法律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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