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與和平法》作品簡析與讀后感
荷蘭著名法學家胡果·格勞秀斯著。格勞秀斯著作主要有《捕獲法》(1604—1605),《論海上自由》(1609),而《戰爭與和平法》則最為重要。該書發表于1825年。目前國內尚無中譯本。《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選譯了莫里斯編的《偉大的法律哲學家》一書中若干段。
全書分為3編。序言論述了權利和法律起源,第1篇論述了戰爭性質,主權含義,第2編論述了戰爭的起源,第3編論述了戰時合法行為。該書中,格勞秀斯用理性重新解釋了自然法,并把它當作他學說的理論基礎,“自然法是真正的命令,是一切行為的善惡標準”。自然法是永恒的,不變的,為人人所共有。人們可以循著理性自然法達到行為的正當規范。他將法律分為自然法與制定法,制定法分為國內法、國際法。后兩者都起源于自然法。他認為國際法是支配國與國之間相互交往的法律。國際法的目的是各國之間相互和平共處。他還分析了戰爭的動機、方式、結局,戰爭中的權利,對戰敗國處理、沖突、仲裁等許多復雜情況。關于國家主權,格勞秀斯認為國家起源于社會契約,國家主權應為君主持有。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第一次系統地論述了近代國際法原理,使國際法成為獨立學科,格勞秀斯本人也成為國際法的奠基人。對以后資產階級影響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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