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作品簡析與讀后感
明代一部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法典,正式頒行于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現存于《明律集解附例》中。明太祖朱無璋為了“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于吳元年(1367)命丞相李善長等根據《唐律》撰律285條、令145條。洪武六年(1373)詔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次年頒行,篇目一準于《唐律》,共分30卷,606條,此后又經數次修改,不斷增損,至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大明律》的編撰工作,頒行全國。這一過程正如《明史·刑法志》所概括:“蓋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創于吳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齊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頒示天下,日久而慮精,一代法始定。中外決獄,一準三十年所頒。”《大明律》貫徹“法貴簡當”原則,共為7篇、30卷、460條,在體例上,它將《唐律》12篇加以改造,按封建國家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職掌分門歸類,概括為六律,仍以名例律冠于篇首,總合7篇。《大明律》以六律分目,是中國法律史上的一大創造,它使隋唐以來沿襲了800年之久的封建法律體系從此發生了新的變化。其具體篇目為:名例1卷,47條;吏律2卷,職制15條,公式18條;戶律七卷,戶役15條,田宅11條,婚姻18條。倉庫24條,課程19條,錢債3條,市廛5條,禮律2卷,祭祀6條,儀制20條;兵律5卷,宮衛19條,軍政20條,關律7條,廄牧11條,郵驛18條;刑律11卷,盜賊28條,人命20條,斗毆22條,罵詈8條,訴論12條,受贓11條,詐偽12條,犯奸10條,殺犯11條,捕亡8條。斷獄29條;工律2卷,營造9條,河防4條。從《大明律》的篇章內容看,其脫胎于唐律,又不同于唐律。它總結了唐、宋以來,特別是明初30年封建統治與司法鎮壓的經驗,增加和充實了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內容。《明史·刑法志》認為:“大抵明律視唐簡核,而寬厚不如宋。”它繼承唐律,但比唐律簡要,比宋律嚴謹、苛重,是一部比唐律更加有所發展的封建法典。該法典制定后,明太祖曾下詔:“令子孫守之,群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制之罪。”這充分說明朱元璋對該法典的重視程度,也反映出《大明律》在維護封建統治中的重要作用。正因為如此,《大明律》對國內外法典的制定曾產生過較大的影響,它不僅直接為大清律所承襲,而且也被東南亞如朝鮮、日本、越南等國的一些法律所依照,是中國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影響的一部封建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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