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詞研究·詩學研究·毛詩正義
一名《毛詩注疏》。詩經注本。四十卷。唐孔穎達(574—648)等撰,是唐貞觀十六年(642)奉唐太宗詔所作的《五經正義》之一,為唐時政府頒布的官書。穎達,字仲達,冀州衡水(今屬河北)人,歷任國子博士、司業、祭酒等職。其時撰《五經正義》,孔穎達以年輩在先,名位獨重,受命主持其事,諸儒分治一經,《毛詩正義》出于王德韶、齊威等人之手,而由孔穎達總其成。《毛詩正義》主體部分是《毛詩傳箋》加上孔穎達等的疏文。《毛傳》、《鄭箋》被稱為“注”,孔穎達等所作的“正義”,被稱為“疏”,合稱《毛詩注疏》。《毛詩傳箋》本是先秦、兩漢《詩經》研究成果的代表著作,《孔疏》采取“疏”不破“注”的原則,全部保留《毛傳》、《鄭箋》的注文,并給這些注文,再作疏釋。它的疏釋都必須符合毛、鄭的《傳》和《箋》,不合的都不予采取。所以《毛詩正義》屬于嚴格的漢學體系。其中包括了漢魏時期學者對《詩經》的各種解釋,匯集了兩晉、南北朝學者研究《詩經》的成果,給《毛詩傳箋》補充了新的注解,豐富了義疏的內容。《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說:“其書以劉焯《毛詩義疏》、劉炫《毛詩述義》為稿本,故能融貫群言,包羅古義,終唐之世,人無異詞。”該書附有陸元朗(德明)的《毛詩釋文》。陸氏著《經典釋文》,綜合漢魏以來文字音訓研究的成果,考述經學傳授源流,收集漢魏六朝學者二百三十馀家所注五經文字的音切和訓詁,使五經的文字每字都有音切和訓義。《毛詩釋文》是《經典釋文》中的一種,它對《詩經》的文字作了簡明的音切和訓釋,《毛詩正義》把它作為文字音訓的標準,合編在一起,成為本書的一個特點,也是它超過以前《詩經》傳本的地方。《毛詩正義》以顏師古考定《五經定本》的文字為定本。從漢代以來,經學在發展過程中,有今古文各派之爭,鄭學、王學之爭,南學、北學之爭,師法多門,義疏紛紜,章句繁雜,連經文也互有出入。唐初為了實現經學的統一,先由顏師古考定《五經定本》,完成《五經》文字的統一;再由孔穎達等撰述《五經正義》,完成《五經》疏解的一致,都由朝廷頒行為官書。從此,誦讀《五經》和明經科取士,經文必須依據《定本》,義疏必須依據《正義》。自《毛詩正義》采用顏師古考定的文字為標準以后,《詩經》的文句就完全固定下來,不再產生因文字不同而解釋各異的弊病,一直流傳到現在。《毛詩正義》曾對《史記·孔子世家》所載孔子刪詩之說,表示懷疑。其言曰:“案書傳所引之詩,見存者多,亡逸者少,則孔子所錄,不容十分去九。司馬遷言古詩三千馀篇,未可信也。”(《正義·鄭玄詩譜序疏》)是歷代否定孔子刪詩說的第一家。關于“賦、比、興”的問題,《詩序》沒有說明它的涵義,直到《毛詩正義》,才在《詩大序》六義疏文中,引鄭玄《周禮·春官》六詩的注文,并補充說“詩文不譬喻者,皆賦辭也”;“諸言‘如’者,皆比辭也”;“詩文諸舉草木鳥獸以見意者,皆興辭也”。又總結說:“風、雅、頌者,詩篇之異體,賦、比、興者,詩文之異辭耳,大小不同,而并得為六義者,賦、比、興是詩之所用,風、雅、頌是詩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稱為‘義’,非別有篇卷也。”成為早期《毛詩》學派的權威論述。《毛詩正義》遵循“疏不破注”的原則,持論未能越出《毛傳》、《鄭箋》的范圍,對二者的分歧也不敢加以判斷,因而不可避免地承襲了《毛傳》、《鄭箋》的某些錯誤;在疏解方面,此書頗多煩言贅語,這是唐人義疏的共同缺點。《毛詩正義》收入《四庫全書》,又有《十三經注疏》本(阮刻本書后附阮元《毛詩校勘記》)。通行有《四部備要》本與中華書局影印阮元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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