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詞研究·詩學概念·理為法源
與詩學有關的古代文論概念。原是元郝經重義理而輕文法的創作觀點。宋元之際論文者好談詩法、文法,郝經遂作《答友人論文法書》,力倡“理為法源”之說,云:“為文則固自有法,故先儒謂作文體制之而后文勢。雖然,理者法之源,法者理之具;理致夫道,法工夫技:明理,法之本也。”對文、理、法三者的關系,郝經明確地把理置于第一位,“法在文中,文在理中”。他認為對此的態度是古今作文差異的大關鍵。“古之為文,法在文成之后,辭由理出,文自辭生,法以文著,相因而成也。”“后之為文,法在文成之前,以理從辭,以辭從文,以文從法,一資于人而無我,是以愈工而愈不工,愈有法而無法。”郝經此文洋洋數千言,反復辯論理與法的關系,務在抨擊“求人之法以為法”、“循規蹈矩”、“窺竊模寫”的現象,提倡自立法、自名家,所論自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所倡的“理為法源”之說,其局限也十分明顯,因為他所謂的“理”并非詩文的特定的內容、作者的一得之見,而是被儒家奉為萬世不移的倫理綱常。他說“六經,理之極,文之至也”。以《詩》而言,他認為“理”在性情教化,“法”在風賦比興,理為本,法為末,則比興之法的運用不過是樂而不淫、哀而不傷之理的體現,這顯然是傳統儒學的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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