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制度·賦稅
古代國家向人民征收的人口稅、財產稅、田地稅、工商稅等,為古代國家主要的財政來源。春秋以前,土地屬國王所有,農戶按照一定比例交納貢賦。據《孟子·滕文公上》: “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貢、助、徹都是說的田稅制度,趙岐注: “民耕五十畝,貢上五畝; 耕七十畝者,以七畝助公家; 耕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稅率為十分之一,即什一稅。春秋戰國時代,土地開始私有化,各國也出現了 “履畝而稅”的新稅法,據 《左傳》記載,魯國在宣公十五年 (前594) “初稅畝”,即無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畝征稅。這只是田地稅,工商稅的征收不詳。“賦”和 “稅”在秦漢已有區別,賦指口賦即人頭稅,稅指田租即土地稅。《漢書·食貨志》: “有賦有稅,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共 (供)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 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顏師古解釋: “賦謂計口發財,稅謂收其田入也。……工商衡虞雖不墾殖,亦取其稅者,工有技巧之作,商有行販之利,衡虞取山澤之財產也。”漢代的人頭稅有口賦和算賦兩種名目,口賦是對未成年人征收的人頭稅,每人每年交二十錢; 算賦是對成年人征收的人頭稅,每人每年一百二十錢,商賈和奴婢加倍征收。土地稅則為三十稅一,即征收產量的三十分之一。漢武帝時代,開始向商賈征收 “算緡”,即財產稅。每價值二緡 (一緡為一千錢) 的財產抽一算 (一百二十錢); 馬車每乘抽一算; 五丈以上的船抽一算。魏晉南北朝時期,由于占田制和均田制的推行,加以戰亂之際,人口變動大,難以征收人頭稅,于是便廢除了秦漢以來的口賦和算賦,實行租調制度。租指田租,調即戶調,也就是戶稅,一般是交納帛、麻、綿等。這種稅制在唐代便發展為以丁定賦的租庸調制,丁指成年男子,租指田租(土地稅),調指戶調 (戶稅),庸指力役。按照唐王朝的規定,凡天下丁男給田一頃 (一百畝),每丁每年納粟二石為租,納絹二丈、綿二兩為調,服役二十天或以納絹代役為庸。唐德宗時的宰相陸贄將租庸調制的基本精神概括為:“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 唐代中葉,隨著土地兼并之風的盛行,均田制逐步瓦解,大量田地集中在少數人手中,而許多農戶則變為佃戶、莊戶、客戶,國家稅收大為減少,財政困難。宰相楊炎提出改革稅制的新方案,這就是以土地和財產為納稅主體的 “兩稅法”,因每年的賦稅分夏、秋兩季交納,故名。兩稅法規定,不管主戶、客戶,一律在現居住地立戶籍,不管人丁多少,一律以資產確定納稅高低。商人按財產納稅,稅率為三十分之一。在土地私有化加劇、貧富兩極分化的時代,以資產定稅的兩稅法顯然比以人丁定賦的租庸調制更為合理,其基本原則便構成了后代賦稅制度的基礎。明朝后期推行的賦役合一的一條鞭法,清朝前期確定的地丁合一、攤丁入地的政策,其特點都是按畝計稅,以資產的多少來確定納稅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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