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制度·均田
北魏至唐代官田分配的一種形式。公元五世紀,北魏孝文帝元宏采納大臣李安世的建議,下詔計口分配國有的空荒土地。凡男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女二十畝,奴婢同樣受田。露田不種樹,只許種植谷物,而且不得買賣,年老及身死,須將露田歸還官府。此外,男夫受桑田二十畝,供種植桑、榆、棗樹之用,不須歸還國家,可傳給子孫,但同樣不得買賣。一夫一婦的受田戶,每年要向國家交納租粟二石、調帛二匹。這種土地分配形式被北齊、北周、隋、唐沿用,具體做法略有變更。如唐代把露田稱為口分田,桑田稱為永業田,凡男年十八以上受口分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都不能買賣。均田制并未改變土地國有的性質,只是將使用權有償地分配給廣大農戶,一方面使耕者有其田,一方面也增加了國家的稅收。唐代中葉以后,土地兼并之風愈演愈烈,王公百官、富商豪強不顧法令,大量購置莊田,百姓的口分田和永業田,也被違法買賣。唐玄宗曾經頒發過一道詔書,禁止買賣口分田和永業田,但沒能產生多少實際影響。北宋以后,富豪個人占有的莊田比重越來越大,國家直接控制的土地為數已經非常有限,均田制也就壽終正寢。
上一篇:宗教學·佛教·四諦
下一篇:經濟學·制度·均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