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技藝·欽定工部工程作法
簡稱《工程作法》。清政府頒布的管理土木工程的法典。刊行于清雍正十二年(1734)。其編撰目的是為了控制建筑營造的工料消耗,“以慎錢糧事”。全書共七十四卷,包括四個主要部分。第一部分從卷一到卷二十七,用長篇文字和少量附圖詳盡地說明了二十七種建筑的樣式、構件的尺寸以及確定這些尺寸的基本原則。這部分實際上是用文字詳細描述了二十七個典型設計,它是以后整個工料計算部分的基礎。第二部分從卷二十八到卷四十,敘述了斗拱的做法。其中詳細規定了以斗口為基礎的斗拱各部分尺寸,斗口尺寸的變化,各種斗口尺寸的斗拱應用范圍以及各種斗拱的具體做法,提出了以斗口作為有斗拱建筑的基本尺寸衡量單位的概念。第三部分從卷四十一到卷四十七,規定了確定各項裝修、石作、瓦作、發券、土作尺寸的原則。第四部分從卷四十八到卷七十四,敘述了各項用料,各工種勞動力的計算和定額。全書值得注意的幾點為:(一)《工程作法》所提供的二十七個典型設計中,關于大式做法的有二十三例,而定為小式做法的僅有四例。這一方面反映出有斗拱的建筑在制作上變化更多,一方面也反映出它是以封建統治者為主要服務對象的。
(二)清式建筑以斗口為模數單位與宋代的材分制不同,在斗口制中,也許是為了記憶和計算的方便,斗口間的差距變成為均勻的了。按《工程作法》在使用斗拱的建筑中,絕大部分建筑構件的尺寸可以用斗口來衡量。所謂斗口,是指平身科斗拱的坐斗上為了安翹或昂所開口的橫向尺寸,由于斗口的寬度,原則上等于翹頭(宋稱華栱)或橫拱的寬度,所以清代的斗口制與宋代的材分制之間有著明確的淵源關系。清代的斗口分為十一等:一等斗口,高八寸五分,寬六寸;二等斗口,高七寸七分,寬五寸五分;三等斗口,高七寸,寬五寸;以上三種斗口,未見實例。四等斗口,高六寸三分,寬四寸五分,使用在城樓上;五等斗口,高五寸六分,寬四寸;六等斗口,高四寸九分,寬三寸五分,用在大殿上;七等斗口,高四寸二分,寬三寸,用于小建筑;八等斗口,高三寸五分,寬二寸五分;九等斗口,高二寸八分,寬二寸,用于垂花門、亭子等;十等斗口,高二寸一分,寬一寸五分;十一等斗口,高一寸四分,寬一寸,用于藻井和裝修。清工部《工程作法》中的栱、方斷面有十四比十和二十比十兩種高度比,這種比例,接近于《營造法式》中的單材與足材的高度比例。可是在清代大式建筑中,很多構件的斷面尺寸不能用斗口來約盡,因此它們的斷面的高寬比與斗口的高寬比無關。如按《工程作法》,七架梁的斷面高寬比為六比五,這與《營造法式》中梁的斷面均為三比二相比,顯得過于肥胖。單從構件的力學性能來看,這不能不說是一項損失。
(三)《工程作法》應用范圍主要是針對官工“營建壇廟、宮殿、倉庫、墻垣、寺廟、王府一切房屋油畫裱糊等工程”,可對于與國家經費開支無關的民間房舍修建,它也起著建筑法規的監督限制作用。所以如此,是因為《工程作法》不僅負有控制工料消耗的任務,并且還有明確封建禮法、強調封建等級制度的目標。
(四)《工程作法》期望通過統一房屋的營造標準達到控制工程經費的目的。其具體做法是提供典型設計,并且作出嚴密具體的工料應用限額規定。這種做法在管理上更加簡便,但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匠們在技術上進行創造、改進的可能性。
(五)《工程作法》編輯體例以文字說明為主,極少附圖。建筑做法,采取條例規程與范例相結合的辦法逐款對照說明。條款的安排基本上是按安裝順序,由上而下,依次連貫排列,各條和尺寸相互對證。雖然缺乏詳圖,對于有相當官式建筑營造經驗的工匠,仍可依照條款和尺寸規定造出建筑物。也許是由于該書的對象是有相當經驗的工匠,因而書中也就缺乏對于工程具體操作方法的敘述。總之,《工程作法》作為在全國范圍內施行的建筑法規,不僅較為詳細地總結了當時的建筑工程經驗,而且深刻地影響到后來的營造活動。《工程作法》與《營造法式》交相輝映,是中國古代建筑史上最為重要的著作之一,是我們研究中國古典建筑形式與營造技術的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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