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文學的內容·隋唐五代詞曲·隋唐五代音樂文學的種類
科學研究的第一步是進行事物或研究對象的分類。分類體系的成熟過程,也就是學科理論的成熟過程。在唐代音樂文學研究領域,最早的對象大略分為兩類:一是“詞”,代表納入音樂文學范圍的作家作品;二是“曲”,代表作為作家作品之早期形態的俗文學作品。前者被看做宋詞的本源,后者通常具有曲藝形式,故分別以“詞”“曲”為名。20世紀初以來,由于中國音樂史學的成熟,也由于敦煌俗文學資料的發現,在這一領域產生了“變文”、“曲子”、“講經文”、“聲詩”、“俗賦”等一大批新的音樂文學概念。1962年,任半塘在《唐代音樂文藝研究發凡》一文中,提出以“戲弄”、“聲詩”、“詞”(后改稱“雜言”)、“著辭”、“大曲”、“講唱”為唐代文藝的主要品種。1985年,王昆吾《隋唐五代燕樂雜言歌辭研究》在全面分析有關資料的基礎上,進一步以音樂體裁為單元,提出了以下一個分類體系:
這一體系的特點,是從歌唱方式的角度來理解音樂文學的分類,亦即以“歌辭”作為音樂文學的代稱。這意味著,音樂文學史研究的對象,主要是具備詩歌形式的歌唱作品。如果把具歌調、具旋律當作歌辭的特征,那么,隋唐五代的吟詞也屬音樂文學的范疇。因此,先秦的“歌詩”、“笙詩”、“弦詩”、“舞詩”,漢以來的“相和歌辭”、“清商曲辭”、佛教轉讀,以及歷代謠歌辭、琴歌辭、講唱歌辭,均可看做隋唐五代音樂文學的淵源。
這一體系的另一特點,是重視音樂體裁對于文學形式的規范作用。按照音樂學界的普遍認識,“雅樂”可理解為祭祀天地、祖宗、鬼神的儀式音樂,亦即舊樂或“先王之樂”;“燕樂”可理解為隋唐五代的流行音樂,亦即用于娛樂的新的藝術性音樂。若從燕樂或藝術性音樂的角度看,則隋唐五代有以下五種主要的音樂體裁。這一時期所有音樂文學作品,都可以納入這五種音樂體裁,并從體裁的音樂特性中得到解釋。
(一)謠歌:亦即徒歌。其特征是不配樂歌唱,結構不穩定,古稱“無章曲之歌”。民間謠歌往往具有集體創作的性質,在特定地區流行,多用方言和歌唱套式,人稱“吳歈”、“楚調”、“巴歌”或“秦音”。文人徒歌則往往是對民間謠歌或琴歌的仿效,或近于樂府,或近于吟誦。
謠歌作為即興歌唱,在歷代文獻中很少得到記錄。但我們可以通過曲子去認識隋唐五代謠歌的面貌。“胡夷里巷之曲”的提法,說明隋唐五代的曲子有兩大來源:其一是西域的器樂曲,其二就是民間謠歌。例如《竹枝》《紇那曲》《啰唝歌》《得體歌》《采蓮子》《泛龍舟》《漁父歌》《楊柳枝》《山鷓鴣》《回波樂》《夜半樂》《繚踏歌》《隊踏子》《吳吟子》《黃獐》等曲,其始即為民間謠歌。從劉禹錫等人關于《竹枝》的記敘中,我們還可以了解謠歌由民間而進入文人視野,轉變為曲子或詞調的過程。《隋唐五代燕樂雜言歌辭集》收錄了相當多的謠歌作品。
(二)曲子:即隋唐五代的流行歌曲。同謠歌相比,它經過樂工伎人加工,是有調名、有章曲、能入樂的音樂作品——所以又稱“曲度”。同前代的相和歌、清商曲相比,它是隋唐燕樂系統中的藝術歌曲,吸收了來自胡樂的曲體因素和節奏樂器的因素,具有結構規整、節奏鮮明的特點——所以有“曲子”的專名。《教坊記》所錄曲名,除少量大曲外,都是曲子。《云謠集》《尊前集》《花間集》《樂府詩集·近代曲辭》所錄歌辭,基本上是按因聲度詞之法創作出來的,因此都是曲子辭。
若從文學角度對唐代曲子辭作一分辨,則可發現其中有三類作品。其一是非作家的單首曲子辭,例如敦煌《云謠集》中的曲子辭;其二是作家的曲子辭,例如溫庭筠、皇甫松、韋莊等人的作品。后者往往作于酒筵,具酒令游戲的性質,稱“著辭”。大批唐著辭的存在,說明酒筵是文人參與音樂文學活動的重要場所。而前者(無主名的曲子辭)則不詠曲名,無嚴格而統一的格律,多用女子口吻,例如以下一首:
天上月,遙望似一團銀。夜久更闌風漸緊,與奴吹散月邊云,照見負心人。
——《望江南》,敦煌曲
在《云謠集雜曲子》33首作品中,這種婦女題材的作品占有25首,說明這是一個用于妓歌的曲子辭集。在以上兩類作品之外,《敦煌歌辭總編》還收錄了一批聯章形式的曲子辭。這些作品多用講唱口吻,多是僧侶之辭,說明佛教講唱是影響曲子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大曲:由歌、樂、舞的結合而形成的一種多曲段的音樂體裁。一般由器樂曲、歌曲、舞曲三部分組成,以器樂曲緩奏(配合緩舞)為“散序”,以節拍穩定、伴有歌唱的部分為“中序”,中序的曲子聯唱稱“排遍”,排遍之后的急舞之曲稱做“破”,破曲之后有送曲。大曲的每一部分都可以配辭,但同文學關系最密切的部分是中序部分或排遍部分。例如《樂府詩集·近代曲辭》所載五首成組的《水調》、五首成組的《伊州》,以及《涼州》排遍二首、《陸州》排遍四首,均為中序之辭。
唐大曲結構復雜有序,吸收并發展了魏晉大曲和胡樂大曲的特征。從魏晉大曲“艷”“曲”“趨”“亂”的序列中吸收了由緩而急的進行方式,從胡樂大曲中吸收了以舞曲為主干的結構方式。此外,同上述兩種大曲一樣,唐大曲常用選段的方式表演。在這種方式中,產生了一大批被稱做“摘遍曲”的曲子作品。例如后唐李存勖的《大石調歌頭》,其音樂取自大曲歌頭部分;前蜀毛文錫的《甘州遍》,其音樂是《甘州》大曲排遍部分的樂曲;南唐馮延巳的《后庭花破子》,其音樂是《后庭花》大曲入破部分的樂曲。
(四)琴歌:配合琴曲的歌唱。琴歌的傳統形式是相和歌唱,歌唱與琴樂相間,不完全入樂,又稱“弦歌”或“引和”。自曹魏時代起,琴歌受藝術歌曲的影響,嚴格按樂曲的旋律歌唱,人稱“歌弦”或“著辭”。唐代琴家發展了這種歌弦方法,倚曲而歌,創制了一大批琴歌曲。《教坊記》所載的三百多支曲子,40曲有同名琴曲,可見琴歌曲是唐五代歌曲的重要組成部分。
以上所說的是琴歌的粗略分類。若從辭樂關系的角度細分,則隋唐五代有四種琴歌。其一是相和形式的琴歌,例如《胡笳十八拍》。此辭各段辭式不一,據記載,其曲與辭并不嚴格配合。其二是相和形式的琴歌曲,例如《宛轉歌》。此辭各段辭式相近,說明是依歌曲之調填辭的;但據記載,其琴曲之調用于伴和,亦即用“扣琴弦而和之”的方式演唱。其三是因詩成調的琴歌曲,例如韓愈《琴操》。其創作方法是擬古題而成新辭,然后“聲其章句,以律和之”。其四是樂歌性質的琴歌曲,例如唐高宗的《白雪》。《舊唐書》說:“太常丞呂才造琴歌《白雪》等曲,上制歌辭十六首,編入樂府。”這種情況屬于依琴曲配辭。在《樂府詩集·琴曲歌辭》中,這四種琴歌均有較詳備的記錄。
(五)講唱:講敘、歌唱和表演相結合的通俗曲藝藝術。其作品大多見于中華書局1998年版《敦煌變文校注》。主要包括六種伎藝:一為“轉變”,即配合圖畫說唱故事,其文本稱“變文”。二為“俗講”,即以通俗手段演繹佛教經文,其文本稱“講經文”。三為“說話”,即雜有歌唱的故事散說,其文本稱“話本”。四為“唱詞”,以表演唱為主而間插說白,其文本稱“詞文”。五為“論議”,以相互問答、相互詰難方式進行的表演伎藝,其文本為“論議文”。六為“俗賦”,以韻誦方式進行的表演伎藝,作品有《丑婦賦》《韓朋賦》等。這六類作品的形式特點是韻散相間,這是由它們的伎藝特點(說講與唱誦相結合)決定的。
唐五代講唱藝術是魏晉以來中西文化交流的果實,是在佛教傳入及廣場藝術興起的條件下形成的。同樣,隋唐五代音樂文學的每一體裁都有其具體的生長環境: 謠歌是民間音樂特有的體裁,隨著市民藝術的發展而得到傳播;曲子以樂工、歌妓為載體,從屬于貴族莊園及庭院的藝術與經濟;大曲以教坊等專門音樂機關為搖籃,反映了宮廷燕樂以及上流社會燕樂生活的需要;琴曲則作為文人的自娛方式和琴師的獨奏藝術而存在,較多地保持了清商樂的傳統。因此,隋唐五代音樂文學在體裁上的差別,也反映了它們所對應的不同的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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