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文學與科舉·宋代科舉制度的演變
“學而優則仕”,中國古代知識分子人生價值實現的唯一方式是出仕為官。歷代選官與任官制度的改變,影響著知識分子的思維和行為模式。文學創作,作為知識分子的情感與生活之形象體現,也隨之變化。隋唐以來,影響并改變著知識分子的生存生活方式以及他們的文學創作的最大外部因素是逐漸建立完善起來的科舉制度。唐宋之間,科舉制度大不相同。科舉制度的變化,最終會影響到文人的思維模式與文學創作。所以,討論宋代文學與科舉制度的關系,首先要明了制度的嬗變過程。
宋代帝王倚重文臣,以文治國,“揚文抑武”是宋王朝治國的基本國策。真正的文官制度就是在宋代確立起來的。宋代的大批文官,都是通過科舉制度選拔上來的。尤其是高層官僚,絕大多數出身科舉。《宋史·宰輔表》列宋宰相133名,科舉出身者高達123名,占92%。科舉制度的健全與完善,關系到國家命脈與前途。宋代帝王,對科舉制度的重視程度超乎尋常。在北宋一百多年的歷史過程中,屢有變革。
宋初科舉制度,沿襲唐朝。從宋太祖時開始,科舉制度就在逐步地進行變革。從制度形式方面考察,宋人廢除了“公薦”制、交納“公卷”制,取消了門第的限制,確立彌封、謄錄、殿試等制度,且大量擴充錄取名額。這個過程大約到宋真宗朝完成。從科舉內容方面考察,宋代對科舉考試的內容與科目也屢有變革。這個過程大致到宋徽宗朝完成。
唐人科舉制度處于發生發展階段,有諸多不完備的地方。如,唐朝科舉考生的卷子不彌封、不謄錄,閱卷者與主考官都清楚地知道手中的這份卷子是哪一位考生的。這容易助長考試過程中的“請托”之風。考生于是在考試之前紛紛托人情,跑關系,請人為自己在主考官面前美言。于是,唐人科舉考試的錄取名次,往往在考試之前就確定了。太常博士吳武陵在某次科舉考試之前向主考官崔郾推薦晚唐才子杜牧,崔郾便定杜牧為今科考試的第五名(詳見《唐語林》卷六)。這樣的公開推薦或試前定名次,都是被允許的。朝廷為了更好地選拔人才,又實行“納卷”、“行卷”制度,即“溫公卷”。所謂“納卷”,就是考生在考前要向禮部主考官交納一定數量的個人作品,以期讓主考官在試前對考生的才華有大致的了解;所謂“行卷”,就是考生將自己的作品投送給禮部以外其他社會名流,求得他們的揄揚與推薦。社會名流向主考官作試前的推薦,就是“公薦”。如果碰到一位公正廉潔、愛惜人才的主考官,這樣的“公卷”與“公薦”制度會有一定的良好作用,避免一次考試定奪一個人的前程。但是,在封建專制社會里,吏治腐敗,官官相護,上下左右是一張大關系網、金錢網。“公薦”的話語權往往被豪門權貴把持,科舉考試過程中弊端叢生。
宋代科舉考試,從宋太宗開始有了很大的改變。
首先,大量擴充科舉錄取的名額。宋太宗在位21年,共舉行了8次科舉考試,總共錄取進士1487名,平均每榜錄取186名。宋太祖在位17年,共舉行了15次科舉考試,總共錄取進士188名,平均每榜錄取13名①。太宗朝進士錄取的名額,比太祖朝平均增長了近十五倍。爾后,兩宋歷代皇帝錄取名額還屢有增加。宋真宗時一次錄取竟達1638人之多,宋仁宗時又規定一次錄取以400人為限,但時時被突破。這樣就能保證宋代官僚集團的主體部分是由科舉出身。
其次,取消考生的門第限制。唐人出仕,有一定的門第職業限制,規定“自執工商,家專其業,皆不得入仕”(《唐六典》卷二《吏部尚書》)。所謂樂師、百工、商人之類出身低賤的子弟,連出仕的資格也沒有,當然不必參加科舉考試了。類似的規定,雖然沒有被嚴格執行,但還是對部分出身微賤的子弟形成了束縛。宋太宗淳化三年(992)三月二十一日,朝廷頒布詔令:“如工商、雜類人內有奇才異行,卓然不群者,亦許送解。”(《宋會要輯稿·選舉》一四之一五)北宋徽宗朝的李邦彥,父親是“銀工”,屬于低賤的“百工”之類,他卻可以官至宰相。這在宋以前是難以想象的。宋代應舉的士子,已經沒有什么出身的限制了。更有甚者,在科舉取士過程中,宋代帝王有意識地抑制權貴子弟,故意讓更多的下層知識分子進入仕途。如開寶元年(968)三月,因翰林承旨陶榖之子陶邴試進士合格,名列第六,太祖“遽命中書復試”,并詔曰:“自今舉人凡關食祿之家,委禮部具析以聞,當令復試。”(《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九)太宗雍熙二年(985)三月,“宰相李昉之子宗諤、參知政事呂蒙正之從弟蒙亨、鹽鐵使王明之子扶、度支使許仲宣之子待問,舉進士試皆入等。上曰:‘此并勢家,與孤寒競進,縱以藝升,人亦謂朕為有私也! ’皆罷之。”(《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六)到了真宗朝,便確立“別試”制度。大中祥符元年(1008)四月,真宗“召所謂勢家子弟者,別坐就試”(《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六八)。而后規定,凡省試考官、州郡發解官和地方長官的子弟、親戚、門客,參加考試必須實行回避制度。朝廷或地方要另設考試場所,讓他們參加“別試”。
對試卷進行密封,開始于唐人,但不是一項經常性的制度,僅僅在選人注官的吏部試中實施過。宋代將其確立為必須執行的常規制度,稱之為“彌封”,又稱“封彌”或“糊名”。并與“謄錄法”相結合。具體做法是:“舉人納試卷,即先付編排官去其卷首鄉貫狀,以字號第之,封彌官謄寫校勘,始付考官再定等。訖,復封彌送復考官再定等。乃送詳定官啟封,閱其同異,參驗著定。始付編排官,取鄉貫狀字號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并試卷以聞。”(《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九十三)宋代“彌封”制的貫徹實施,也是一個逐步的過程,分成四個階段:殿試彌封始于太宗淳化三年(992),省試彌封始于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州郡發解試彌封始于仁宗明道二年(1033),開封府、國子監、別頭試彌封始于仁宗景祐四年(1037)①。至此,宋代各級、各類考試都要實行彌封與謄錄制度。
太宗淳化三年科舉考試,“命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等同知貢舉。既受詔,徑赴貢院以避請求。后遂為常制”(《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三)。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以后,并派遣人員伴宿,隔絕考官與外界的聯系。
殿試成為制度,則是更早的事情。宋太祖開寶六年(973),皇帝召對及第進士,發現權知貢舉李昉有舞弊嫌疑,又碰上落第進士徐士廉等擊登聞鼓,訴說這次考試的不公。太祖便從落第者中再選取360人,讓他們一起參加皇帝親自主持的殿試。“自茲殿試遂為常式”(《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四)。殿試錄取者,便是“天子門生”,革除了唐代知貢舉官與舉子之間形成的座主與門生的關系。
宋人在科舉制度形式方面的系列改革,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考場內外的徇私舞弊活動,以保證科舉考試中“一切以程文為去留”(陸游《老學庵筆記》卷五)的公平競爭原則的徹底貫徹實施,保障科舉渠道的暢通。朝廷從而可以通過科舉考試的途徑,為自己選拔優秀人才,落實“以文治國”的方針政策。
宋代在科舉考試內容方面也有諸多變革,反復多次。唐代到了玄宗開元、天寶以后,進士科便成為士人仕進的最佳途徑,進士科越來越成為科舉考試的主導方向。宋人對科舉考試內容的變革,也主要體現在這一方面。
唐代進士科考試,自高宗永隆二年(681)加試帖經及雜文,便逐漸側重文學,以文章取士。中宗神龍元年(705),進士科考試又首次以詩賦為試題。玄宗天寶以來,詩賦成為進士錄取的主要依據。宋初沿襲唐五代之制,進士試詩、賦、論各一篇,主要以詩賦取士。進士科考試重文學才能的傾向得以延續。
文學天賦高的才子不一定是經邦濟國之才,李白、杜甫一生并不是沒有從政的大好機會,事實證明詩人不等于政治家。進士科所重與將來的所用有相當的距離。上述科舉考試的弊端,宋人有清晰的認識。宋人勇于變革,對進士科的考試內容屢有更變,大致是朝著重經義、重策論的方向發展。仁宗慶歷年間,范仲淹任參知政事,主持朝政革新,“精貢舉”是其內容之一。科舉革新的目的是“教以經濟之業,取以經濟之才”,具體做法是:“進士先策論而后詩賦”(《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四三),以此求取經邦治國的人才。慶歷年間的新政,隨著范仲淹的離去而廢棄。北宋真正變詩賦取士為經術取士的改革,是王安石完成的。科舉變革是王安石的新政之一,神宗熙寧四年(1071)二月一日,根據王安石的建議,朝廷頒布“貢舉新制”,“進士罷詩賦、帖經、墨義,各占治《詩》《書》《易》《周禮》《禮記》一經,兼以《論語》、《孟子》。每試四場,初本經,次兼經并大義十道,務通義理,不須盡用注疏。次論一首,次時務策三道,禮部五道”(《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二○)。其后,還有一些細小的改動,大致不離其宗。“元祐更化”,罷試律義而加試詩賦;哲宗親政,復罷試詩賦而專治經術;高宗建炎二年(1128),則以經義、詩賦兩科取士①。這一系列的變動,重經義、策論的方向沒有改變,詩賦退居其次甚至被廢棄的方向也沒有改變。
朝廷依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文學人才,充任專門機構的官員,為朝廷起草詔書誥令。為了彌補進士科考試內容變更而帶來的闕失,哲宗以來又專門設置“詞科”,選拔文學人才。關于這方面的內容,在下文繼續討論。
注釋
① 詳見張其凡《論宋太宗朝的科舉取士》,《中州學刊》1997年第2期。太宗朝科舉錄取的名額,張文有更為詳盡的統計與比較,并論及原因與意義,可以參閱。① 詳見徐規、何忠禮《北宋的科舉改革與彌封制》,《杭州大學學報》1981年第1期。參見穆朝慶《北宋時期的科舉改革》,《史學月刊》1982年第5期。① 參見張希清等著《宋朝典章制度》第206—210頁,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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