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敬順父母
《論語·為政》中有兩則孔子語錄:
子曰: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于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之?
子曰:色難。有事,弟子服其勞,有酒食,先生饌,曾是以為孝乎?
從這兩則語錄里可以看出:孔子認為,只是奉養父母,卻缺乏那種發自內心的敬意,就無以區別贍養父母與飼養犬馬牲畜的不同,即使奉上酒食美味,也還不是真正的、全部的孝。儒家的孝道,除了贍養父母之外,更注重尊敬和順從父母。孟子還稱頌過曾子“養志”之舉:“曾子養曾皙,必有酒肉;將徹,必請所與;問有余,必曰:‘有?!?,曾元養曾子,必有酒肉;將徹,不請所與;問有余,曰:‘亡矣?!瘜⒁詮瓦M也。此所謂養口體者也。若曾子,則可謂養志也。事親若曾子者,可也?!保?《孟子·離婁章句上》)同樣是以酒肉供奉父親,曾子的“養志”與曾元的“養口體”就有所不同,區別在于有無誠敬之心。
曾子也曾說過:
眾之本教曰孝,其行曰養。養可能也,敬為難;敬可能也,安為難:安可能也,久為難;久可能也,卒為難。( 《禮記·祭義》)
在曾子看來,“養”父母只是一種外在的孝的行為,孝道的內在的思想境界要求是要做到“敬”,它比“養”更難以達到,也就更為可貴?!鞍病币彩且环N“敬”,是內心的誠敬發而為外在的快樂的容色?!熬脼殡y”是說長久地做到恭敬快樂是很不容易的;“卒為難”是說一直到父母親去世都能這樣保持著恭敬就更不容易了。總之,一時半載地恭敬快樂還達不到“至孝”的境界,只有長久地這么做才是“至孝”。在儒家經典中,虞舜就是這樣的“至孝”、“大孝”,孟子說:“大孝終身慕父母。五十而慕者,予于大舜見之矣。”( 《孟子·萬章章句上》)
如果說,養親側重于物質上、肉體上的奉養,那么,敬親就是更注重于精神上、道德上的修煉與提升了。強調子女對父母的敬順,正是儒家孝道的倫理化、道德化的表現,或者可以說,正是因為儒家孝道更強調子女對父母的敬順這一方面,才使得父母子女之間緣于血緣關系的親情與愛,轉化為一種道德品性,轉化為一種禮教制度,也正是在這一點上,我們得以深刻理解《孝經·廣要道章》中的這句話:“禮者,敬而已矣?!?/p>
儒家的孝道,更強調子女對父母的敬順這一面,自有它在道德方面的價值和意義,但強調過頭了,也會產生流弊,它使得子輩與父輩的關系極不平等,“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子女則須無條件地敬順、服從父母。當然,如果父母慈愛、開明,子女們孝敬、服從,家庭和睦,上下相親,其樂融融,這樣兩全其美,自然是最為理想的了。但是,如果父母不仁不義,不慈不愛呢?儒家的孝道明確地表示:即使是這樣,子輩仍然要做到敬順、服從?!抖男ⅰ分?,有閔子騫的“單衣順母”,有王祥的“臥冰取鯉”,都是這種無條件地順從的例子,而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孔子、曾子、孟子及后代儒者都一致稱頌的虞舜事親盡孝的故事。
《孟子·萬章章句上》中記載:“父母使舜完廩,損階,瞽叟焚廩。使浚井,出,從而掩之。”這就是說:虞舜的父母叫虞舜去修繕儲糧的倉屋,等虞舜上去后,抽走梯子,虞舜的父親瞽叟就放火焚燒糧倉,加害于虞舜;后來又叫虞舜去淘井,等虞舜下井后,就往井里填土,加害于虞舜,其不仁不慈至此。但虞舜仍然敬父母,不敢怨?!渡袝ご笥碇儭飞险f:“帝(即虞舜)初于歷山,往于田,日號泣于旻天,于父母負罪引慝。祗載見瞽叟,夔夔齊慄?!弊詈?,虞舜的孝心終于感動了瞽叟。
從一般情況來說,父母對子女的慈愛,是天性,是本能,像虞舜的父母這樣狠毒對待子女的情形是極端的例外,但虞舜仍然能“克諧以孝”。因為虞舜做到了一般人都難以做到的死而無怨的“敬順”,所以才被儒家奉為“至孝”、“大孝”的典范。元代的許名奎所著的《勸忍百箴·孝之忍》中說:“蓋事難事之父母,方見人子之純孝,愛惡不當疑,曲直何敢較!”這正是這種“無條件敬順父母”的孝道觀念的表現。
儒家孝道強調“敬順父母”,也表現在勸諫父母的問題上。勸諫父母的過錯,儒家孝道并不反對,只不過勸諫仍然要以“敬順”為前提原則?!墩撜Z·里仁》中記載:
子曰: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無怨。
也就是說,子女對父母只能委婉地勸諫,父母不聽從勸諫時,子女仍然要尊敬父母并且服從父母,即使心中憂愁,也不能怨恨?!抖Y記》等儒家經典中關于勸諫父母的看法,與孔子“幾諫”的原則相同,如《禮記·曲禮下》中說:“子之事親也,三諫而不聽,則號泣而隨之?!薄抖Y記·內則》中說:“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諫。諫若不入,起敬起孝,說則復諫;不說,與其得罪于鄉黨州閭,寧孰諫。父母怒,不說,而撻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边@里的諫父母的行為,都是從“為人子之禮”的角度上說的。
與《論語》、《禮記》的有關說法有所不同,《孝經·諫諍章》明確地提出:子輩要當“爭子”,“父有爭子,則身不陷于不義。故當不義,子不可以不爭于父?!薄肮十敳涣x則爭之。從父之令,又焉得為孝乎!”《孝經》確實更強調為人子者諫諍父母的意義,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這是著重從父親的角度(即身不陷于不義的角度)來看待諫諍問題的。從儒家的孝道來說:諫諍是從屬于“敬順”的大前提的,是服從于“敬順”的大前提的。
儒家孝道中,還有“為親者隱”的內容,也屬于“敬順父母”的大范疇?!墩撜Z·子路》中記載了這么件事: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p>
孔子倫理哲學的基礎就在于“孝”與“慈”,父親偷了羊,兒子要為他隱瞞,而隱瞞尊長的過錯才是真正的“直”。元代的許名奎所著的《勸忍百箴·父子之忍》中曾引“證罪攘羊”的例子,其注解說:“父子,人之大倫,伸一己之細行,傷人道之大倫,非天理也?!边@倒是指出了問題的實質。后世的某些法律如《唐律》等還規定:“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的行為是“不孝”,也就是說,祖父母、父母犯罪允許子孫隱瞞,這叫做“容隱”。當然,這種“為親者隱”只限于一般的罪責。北宋司馬光所編撰的《家范·子下》中還把“諫諍”與“容隱”聯系起來分析:
或曰:“諫則彰親之過,奈何?”曰:“諫諸內,隱諸外者也。諫諸內,則親過不遠;隱諸外,故人莫得而聞也?!鼻倚⒆由苿t稱親,過則歸己。
司馬光的這種“諫諸內,隱諸外”及“善則稱親,過則歸己”的提法,總算是一種折衷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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