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賞過者失民,用刑過者民不畏》原文與賞析
主過予,則臣偷幸;臣徒取,則功不尊。無功者受賞,則財匱而民望;財匱而民望,則民不盡力矣。故用賞過者失民,用刑過者民不畏。有賞不足以勸,有刑不足以禁,則國雖大,必危。(《韓非子·飾邪》)
【注釋】過予:錯誤地給予賞賜。偷幸:茍且,僥幸。徒?。喊装椎孬@取。匱(kuì):缺乏。
【譯文】君主錯誤地給予獎賞,臣子就會滋生僥幸的心理;臣子白白地獲得賞賜,那么功勞就不被看重。沒有功勞的人受到獎賞,國家財力就會匱乏而且民眾也會奢望得到賞賜;國家財力匱乏而民眾心存奢望,民眾就不為君主盡心盡力了。所以錯誤地進行賞賜,就會失去民眾,錯誤地使用刑罰,民眾就不會畏懼。設置獎賞不能達到鼓勵的目的,設置刑罰不能起到制約的作用,那么即使國家強大,也一定是危險的。
【評說】在法家看來,人的天性都是自私自利的。如果賞罰制度能夠運用得當,那么賞罰措施就會在民眾心理上形成條件反射;而濫施賞罰,會造成條件反射不夠敏銳而失效,致使賞罰措施難以驅動民眾,達不到鼓勵或制約民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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