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者誅》原文與賞析
《正律》略曰:“殺人者誅,籍其家及其妻室;殺二人及其母氏。大盜,戍為守卒,重則誅。窺宮者臏,拾遺者刖,曰為盜心焉。”(《七國考·魏刑法》)
【注釋】籍:沒收罪犯的財產入官。臏(bìn):古代一種剔掉膝蓋骨的酷刑。刖(yuè):古代一種把腳砍掉的酷刑。
【譯文】《正律》的提要里說:“凡殺人的人應當被誅殺,同時要株連其家族以及妻子的家族。殺了兩個人,其母親的家族也要被株連。對于大盜,應當罰他去守邊,罪行嚴重的則要被誅殺。窺視宮廷的人,就挖掉他的膝蓋骨;撿拾別人掉在路上的東西,則要被處以砍掉腳的酷刑,這是因為他有盜竊之心?!?/p>
【評說】《法經》是第一部系統的以刑法為主,雜有訴訟法、民法以及其他法律內容的法典,被認為是我國成文法典的濫觴。但是其立法目的不是為了反映平民在政治、經濟、法律地位上的要求,而是為了維護帝王的地位和利益,所以,這種“法治”也只是為帝王的“人治”服務,所謂的法從一開始就是帝王手中的鎮壓工具,它幾乎與刑是同義詞。從“拾遺者刖”這樣具體的條文來看,即使僅有侵占他人財物的動機,也構成犯罪行為,這顯然是在以刑罰為手段來調整民事法律關系,其民法與刑法不分、刑重而民輕的立法傾向和特征十分突出。
上一篇:《殺之貴大,賞之貴小》原文與賞析
下一篇:《殺身成仁》原文與賞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