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勝于身,令行于民》原文與賞析
不法法則事毋常,法不法則令不行。令而不行則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則修令者不審也,審而不行則賞罰輕也,重而不行則賞罰不信也,信而不行則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勝于身則令行于民矣。(《管子·法法》)
【注釋】法法:前一“法”為動詞,即用法的手段執行;后者為名詞,指法度。以身先:以身作則。勝于身:約束自身。
【譯文】不依法實施法令,事情就沒有規范;法令不依法實施,就得不到推行;法令得不到推行,就不能成為法令。法令得不到實施的原因,是由于起草法令的人不夠慎重;如果慎重了還得不到實施,那是由于賞罰太輕;如果賞罰已經很重但還是得不到實施,那是由于賞罰不能夠兌現;如果賞罰能夠兌現卻還是得不到實施,那就是由于君主不愿以身作則。所以說:禁令如果能夠約束君主自身,政令就能夠推行到民眾中去。
【評說】正人先正己。運用賞罰措施強制推行政令,未必能夠讓人心悅誠服。處于管理職位的領導工作也是如此,一味強調嚴格的規章制度,自己卻不能帶頭遵守,會使規章制度成為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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