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機關或某一部門、某一單位制定的要求有關人員在某類事項上必須遵守的規則或程序。制度和章程、條例、規定、辦法等都是法規性文件,一般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或張貼出來。制定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工作、學習、生產等活動的正常進行。
制度必須符合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符合實際情況,它的適用范圍很廣,只要有必要,都可以定制度。有些制度適用時間較長,也較穩定;有些制度適用時間就較短。
擬寫這類文件,要求特別嚴謹、周密,必須充分考慮在現實條件下執行的可能性,還要考慮在一定時期內的穩定性,力求合理、規范和完備。不能寫脫離實際的空洞條文。屬于臨時性的、個別的問題,暫時還沒有條件實行的,都不要列入。因為規定性的文件不宜于經常變動和修改,一旦作出規定,就要執行。
規定的條文必須明確、具體,措詞不能含糊,使用的概念要準確、規范。規定允許做什么,不允許做什么;允許怎么做,不允許怎么做;必須完成什么,符合什么要求等等,都要界限分明,不能使用抽象籠統的詞句。一個文件里前后的條款不能發生矛盾或有前后解釋不完全一致的現象。
此類文件還要求確定和保證它的法律效力。如寫明制定這個文件的法律依據,批準和公布機關,生效日期,修改權與解釋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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