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詭辯的荀子與《荀子》·稽實定數》注釋|譯文
物有同狀而異所①者,有異狀②而同所者,可別也。狀同而為異所者,雖可合,謂之二實。狀變而實無別而為異者,謂之化;有化而無別,謂之一實。此事之所以稽③實定數也。(《荀子·正名》)
【注釋】①所:指所知或認識對象。②異狀:不同的形狀,不同的情態。③稽:核實。
【譯文】物有形狀相同而實質不同的,有形狀不同而實質相同的,這是可以區別的。形狀相同而實質不同的,雖然可以合用一個名稱,但指稱的是兩個實物。形狀變化而實質沒有區別,看起來又不一樣的就稱之為變化;發生了形式變化而沒有實質改變的,指稱的還是一個實物。這就是所以要通過考察、核實事物的情況來確定事物的數目,以便用恰當數量的名來指稱的道理。
【評說】命名的關鍵之五:稽實定數。
確定名稱時要“稽實定數”。所謂“稽實”就是考察客觀對象的實質,相同的歸為一類,不同的區分為不同的類??陀^事物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形貌相同而實體卻不同,有的形貌不同卻是同一實體,因此命名時要區別對待,不能混淆了名稱。所謂“定數”是通過考察對象的實質來決定“名”的數量?!懊迸c“實”在數量上可以是一致的,也可以是不一致的。總之,“稽實定數”就是要求在為事物命名時,必須注意稽查事物的變化,分辨同名異實、同實異名的復雜情況。荀子所提出的這個要求是合理的、科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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