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詭辯的荀子與《荀子》·共別有物》注釋|譯文
單與兼無所相避①,則共②;雖共不為害矣。……萬物雖眾,時而欲遍舉③之,故謂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則有共,至于無共④然后止。有時而欲偏舉⑤之,故謂之鳥獸。鳥獸也者,大別名也。推而別⑥之,別則有別,至于無別⑦然后止。(《荀子·正名》)
【注釋】①避:回避、抵觸。②共:指反映一類事物的概念,即共名。③遍舉:泛指。④無共:最大的共名,即反映最大的類的概念,也是外延最大的共名,即大共名,相當于范疇。如:“物質”、“意識”。⑤偏舉:僅僅指稱一類中的一部分對象。⑥別:反映一類事物中部分對象的概念,即別名。⑦無別:即大別名,是最小的別名,即個別事物的名稱。如:“黃山”、“黃河”。
【譯文】如果單名和兼名所反映的事物在類屬上不相抵觸,那么,它們就可以被命名為一個大類的名,即共名,共享一個名稱,這并不會造成混亂。事物雖然眾多,有時想要把它們全面概括起來,就統稱它們為“物”。物這個概念,就是一個大共名(反映普遍性最高的類的概念)。按照這種推論的方法,一步步往上推,共名之上還有更高的共名,可以一直推到無法再推的共名時為止。有的時候想要指稱事物中的一部分,就把它們叫做“鳥”、“獸”,所謂的“鳥”、“獸”,就是萬物中的“大別名”。按照這種推論的方法,一步步往下推,別名之下還有更小的別名,可以一直推到無法再推的別名時為止。
【評說】命名的關鍵之三:分清“共名”和“別名”。這里又說到了概念之間的屬種關系。名有“共名”與“別名”的不同,要想泛指(遍舉)一類東西,就用“共名”。一類的東西之上,還可以有更大的類,所以一個“共名”之上,還可以有更大的“共名”。“物”是最高的類,所以最大的“共名”就是“物”。要想特指(偏舉)一類東西中的一部分,就用“別名”。一類的一部分之中,還可以有部分,所以“別名”之下,還可以有“別名”。一類東西的名對于比它高的“共名”說,也是“別名”,但是這種“別名”與個體的名稱“大別名”又有不同。
這里不但提出了一個命名的方法,而且也是對概念之間的關系和分類理論的一個創造。首先,這里提出了“共名”即類概念,比如,“白馬”、“黃馬”這些兼名與“馬”這個單名所反映的事物,都屬于“馬”這個大類,那么,白馬、黃馬、馬就可以共享“馬”這個共名,都被稱為“馬”。“馬”就是一個類概念。共名是人類進行綜合思考的產物,是高度抽象思維的結果。
荀子不僅提出了遍舉用共名、偏舉用別名,還指出共名可以推到最大,直至沒有更大的共名為止,別名可以推到最小,直至沒有更小的別名為止。這里,荀子把概念的基本屬種關系分為兩級,高一級的稱為共名,低一級的稱為別名。共名相當于上位概念(屬概念),別名相當于下位概念(種概念)。他又認為事物的名并不限于共名(屬概念)和別名(種概念)兩個層次,可以沿著屬概念的方向推演,也可以沿著種概念的方向推演。所謂“推而共之”,就是概念的概括。概括的結果,使概念的外延擴大。所謂“推而別之”,就是概念的限制,限制的結果,使概念的外延縮小。荀子認為,這種概括和限制不是無止境的,而是有極限的。“共”至一定程度則不能再“共”,“別”至一定程度也不能再“別”,從而提出了高于共名、外延最大的“大共名”概念(即范疇),又提出了低于別名、外延最小的“大別名”概念(即單獨概念),這樣,就構成了一個多層次的概念體系,這可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的關于概念體系的觀點。對共名和別名這種邏輯關系的揭示,是荀子的重要創造和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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