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倒提
魯迅寫過一篇《倒提》,說洋人在租界優待動物,不許倒提雞鴨,“有幾位華人便大鳴不平”,這些“自嘆不如租界的雞鴨者”是“沒出息的”;又說“我們的古人”想到過“人民的倒懸之苦”,卻“還沒有察出雞鴨的倒提之災”。廖沫沙對“沒出息”之說不以為然,作《論“花邊文學”》一文,力詆“花邊文學家的嘴和筆”;但對于引起爭議的由頭,即“不許倒提雞鴨”的行令者,是否只有租界的洋人,就沒有“我們的古人”呢?卻未置一詞。
魯迅視廖沫沙的文章為“暗箭”,特地將“掛在暗箭上射給我”的“花邊文學”四個字,作為自己文集的書名,以志不忘,又在文集的序言里對廖進行了反擊。這場筆墨官司本來就沒有多少意思,后來它上升為“意識形態領域里兩條路線斗爭”的大案,就更加使我覺得小題大做了。語云“不賢識小”,這里便來識一點小,“我們的古人”其實是干涉過倒提雞鴨這件事情的。清朝同治年間,海寧人陳其元著《庸閑齋筆記》,卷四末一則云:
先大夫署福建光澤縣時,鄰縣某因禁私宰,梏殺牛者,而以牛肉環置架上,暑腐臭爛,熏蒸致死,渠因生肖屬牛,故愛牛同于骨肉……。宋徽宗時宰相范致虛上言,“十二宮神,狗居戌位,為陛下本命,今京師有以屠狗為業者,宜行禁止”,因諭指揮禁天下殺狗,賞錢至二萬。元延佑間,都城有禁,不許倒提雞,犯者有罪,因仁宗乙酉生,本命也。明正德朝下詔,禁天下食豬,蓋武宗以“豬”與“朱”同音,為犯國姓也。古今事無獨有偶者乃如此。
“元延佑間”(公元一三一四年至一三二零年)在魯迅作文前七百二十馀年,都城(今北京)便曾經禁止過“倒提雞”,犯者有罪。延佑皇帝(元仁宗)生于至元乙酉,酉屬雞,于是禁止倒提雞(沒有提到鴨,恐怕與北方少鴨也有關系),這和某縣令屬牛禁殺牛,宋徽宗屬狗禁屠狗,明武宗姓朱禁殺豬一樣,都是迷信,也是統治者以意為法的表現,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但“不許倒提雞,犯者有罪”畢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當時也肯定下過詔令的。
魯迅說:“雞鴨這東西,無論如何,總不過送進廚房,做成大菜而已,即順提也何補于歸根結蒂的命運;然而它不能言語,無法抵抗,又何必加以無益的虐待呢?”租界上的洋人和大元朝的皇帝,大約也是這樣看的吧。愚如我者卻不禁要想:若是再搞運動又要將我吊起來,自然是寧愿頭朝上順吊,怕腳朝上倒吊;“雞鴨這東西”的感受則殊難揣測,順提是提脖子,倒提則提腿腳,究竟哪樣更難受,哪樣算“無益的虐待”,除非輪回入畜生道去親歷一番,還真無法回答。
一九五七年后的二十多年中,我一直從事體力勞動,也曾在長沙市毛家橋“雞鴨倉庫”干過活,“經手”過的雞鴨成千上萬,所以知道“鴨提頸根(脖子)雞提腳”乃是常規,這里根本不存在是虐待還是善待的問題。這樣做,乃出于人們的經驗,是從操作便利出發的,并未站在雞鴨的立場上考慮,但無論是提頸根(順提)還是提腳(倒提),都不曾發生過將雞鴨弄傷弄死的情況。
如果我是一只雞,當然希望在叢林中自由地飲啄。如果我是一只鴨,當然希望在池沼中自由地游弋。既不幸成了家禽,食人之粟,即不能不成為人之盤中餐,當然還會希望能遇到《儒林外史》中的范進,抱著我一步一踱,這比“倒提”的確要舒服一些,雖然他踱著也是將我“送進廚房,做成大菜”——但范進又豈是人人愿做、人人能做的呢?
現在的刑法和治安罰則中,都不見有懲辦倒提雞鴨的條文,可見元朝的禁令和租界的法規,并未能行之久遠,這也是“理之固然,勢所必至”的。善哉清雍正帝之言曰:“法令者,必其能禁而后禁之;明知法不能勝而禁之,則法必不行。”這是雍正三年八月上諭里的話,見《聽雨叢談》卷八。當時諸臣欲將臣民穿戴逾制(超等)者一概禁止,雍正卻不準行。穿戴逾制與倒提雞鴨毫不相干,雍正的話卻好像是講給“不許倒提雞鴨”者聽的。
在奪權不擇手段、殺人翻臉無情的暴君中,雍正是最令人憎惡的一個。但他知道禁令并非萬能,“必其能禁而后禁之”,這就比“明知法不能勝”偏要執法的愚蠢的統治者聰明得多。大元皇帝和租界洋官不更多地關心民生疾苦,卻來禁止本不必禁事實上也禁不了的“倒提雞鴨”,不管其動機是想當慈善家還是愛自己的“本命”,總是庸人自擾。文人要表示愛國愛民,或宣傳“文藝政策”,或者想抑人揚己,其實也可以選擇另外的題目呀。
(二零零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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