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兵法散文·戰國兵法·尉繚子》原文鑒賞
[原文]
卷第一
天官第一
梁惠王問尉繚子曰:“黃帝‘刑德’可以百戰百勝,有之乎?”
尉繚子對曰:“刑以伐之,德以守之,非所謂天官時日陰陽向背也。黃帝者,人事而已矣。何者?今有城東西攻不能取,南北攻不能取,四方豈無順時乘之者耶?然不能取者,城高池深,兵器備具,財谷多積,豪士一謀者也。若城下池淺守弱,則取之矣。由是觀之,天官時日,不若人事也。按天官曰:背水陳為絕(紀)[地],向阪陳為廢軍。武王伐紂,背濟水向山阪而陳,以二萬二千五百人,擊紂之億萬而滅商,豈紂不得天官之陳哉?楚將公子心與齊人戰,時有彗星出,柄在齊。柄所在勝,不可擊。公子心曰:“‘彗星何知! 以彗斗者,固倒而勝焉。’
明日與齊戰,大破之。黃帝曰:‘先神先鬼,先稽我智。’謂之天(時)[官],人事而已。”
兵談第二
量土地肥磽而立邑。建城稱地,以城稱人,以人稱粟。三相稱,則內可以固守,外可以戰勝。戰勝于外,備主于內,勝備相應,猶合符節,無異故也。
治兵者,若秘于地,若邃于天,生于無。故(關)[開]之,大不窕,小不恢。明乎“禁、舍、開、塞”,民流者親之,地不任者任之。夫土廣而任則國富,民眾而(治)[制]則國治。富治者,民不發軔,(車)[甲]不出暴,而威制天下。故曰,兵勝于朝廷。
不暴甲而勝者,主勝也。陳而勝者,將勝也。兵起非可以忿也,見勝則(與)[興],不見勝則止。患在百里之內,不起一日之師。患在千里之內,不起一月之師。患在四海之內,不起一歲之師。將者,上不制于天,下不制于地,中不制于人。寬不可激而怒,清不可事以財。夫心狂、目盲、耳聾,以三悖率人者,難矣。
兵之所及,羊腸亦勝,鋸齒亦勝,緣山亦勝,入谷亦勝,方亦勝,圓亦勝。重者如山如林,如江如河。輕者如炮如燔,如垣壓之,如云覆之。令之聚不得以散,散不得以聚,左不得以右,右不得以左。[兵]如總木,弩如羊角。人人無不騰陵張膽,絕乎疑慮,堂堂決而去。
制談第三
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則士不亂,士不亂則刑乃明。金鼓所指,則百人盡斗。陷行亂陳,則千人盡斗。覆軍殺將,則萬人齊刃。天下莫能當其戰矣。
古者士有什伍,車有偏列。鼓鳴旗麾,先登者,未嘗非多力國士也。先死者,[亦]未嘗非多力國士[也]。損敵一人,而損我百人,此資敵而傷我甚焉,世將不能禁。征役分軍而逃歸,或臨戰自北,則逃傷甚焉,世將不能禁。殺人于百步之外者,弓矢也。殺人于五十步之內者,矛戟也。將已鼓,而士卒相囂拗矢折矛抱戟,利后發。戰有此數者,內自敗也。世將不能禁。士失什伍,車失偏列,奇兵捐將而走,大眾亦走,世將不能禁。夫將能禁此四者,則高山陵之,深水絕之,堅陳犯之。不能禁此四者,猶亡舟楫絕江河,不可得也。
民非樂死而惡生也。號令明,法制審,故能使之前。明賞于前,決罰于后,是以發能中利,動則有功。(今)[令]百人一卒,千人一司馬,萬人一將,以少誅眾,以弱誅強。試聽臣言其術,足使三軍之眾,誅一人無失刑。父不敢舍子,子不敢舍父,況國人乎?一賊仗劍擊于市,萬人無不避之者。臣謂非一人之獨勇,萬人皆不肖也。何則?必死與必生,固不侔也。聽臣之術,足使三軍之眾為一死賊。莫當其前,莫隨其后,而能獨出獨入焉。獨出獨入者,王霸之兵也。
有提十萬之眾,而天下莫當者誰?曰桓公也。有提七萬之眾,而天下莫當者誰?曰吳起也。有提三萬之眾,而天下莫當者誰?曰武子也。今天下諸國士,所率無不及二十萬之眾者,然不能濟功名者,不明乎“禁、舍、開、塞”也。明其制,一人勝之,則十人亦以勝之也。十人勝之,則百千萬人亦以勝之也。故曰,便吾器用,養吾武勇,發之如鳥擊,如赴千仞之溪。
今國被患者,以重寶出聘,以愛子出質,以地界出割,得天下助卒,名為十萬,其實不過數萬爾。其兵來者,無不謂其將曰:“無為天下先戰。”其實不可得而戰也。
量吾境內之民,無伍莫能正矣。經制十萬之眾,而王必能使之衣吾衣,食吾食。戰不勝,守不固者,非吾民之罪,內自致也。天下諸國助我戰,猶良驥騄之駛,彼駑馬鬃興角逐,何能紹吾氣哉?吾用天下之用為用,吾制天下之制為制。修吾號令,明吾刑賞,使天下非農無所得食,非戰無所得爵。使民揚臂爭出農戰,而天下無敵矣。故曰,發號出令,信行國內。
民言有可以勝敵者,毋許其空言,必試其能戰也。視人之地而有之,分人之民而畜之,必能內有其賢者也。不能內有其賢,而欲有天下,必覆軍殺將。如此,雖戰勝而國益弱,得地而國益貧,由國中之制弊矣。
戰威第四
凡兵有以道勝,有以威勝,有以力勝。講武料敵,使敵之氣失而師散,雖形全而不為之用,此道勝也。審法制,明賞罰,便器用,使民有必戰之心,此威勝也。破軍殺將,乘堙發機,潰眾奪地,成功乃返,此力勝也。王侯知此,[所]以三勝者畢矣。
夫將(卒)[之]所以戰者民也,民之所以戰者氣也。氣實則斗,氣奪則走。刑如未加,兵未接,而所以奪敵者五: 一曰廟勝之論,二曰受命之論,三曰逾垠之論,四曰深溝高壘之論,五曰舉陳加刑之論。此五者,先料敵而后動,是以擊虛奪之也。
善用兵者,能奪人而不奪于人,奪者心之機也。令者一眾心也。眾不審則數變,數變則令雖出,眾不信矣。故令之法,小過無更,小疑無申。故上無疑令,則眾不二聽。動無疑事,則眾不二志。
未有不信其心,而能得其力者; 未有不得其力,而能致其死戰者也。故國必有禮[信]親愛之義,則可以饑易飽; 國必有孝慈廉恥之俗,則可以死易生。古者率民,必先禮信而后爵祿,先廉恥而后刑罰,先親愛而后律其身。故戰者必本乎率身以勵眾士,如心之使四肢也。志不勵則士不死節,士不死節則眾不戰。勵士之道,民之生不可不厚也; 爵列之等,死喪之親,民之所營不可不顯也。必也,因民所生而制之,因民所(榮)[營]而顯之。田祿之實,飲食之親,鄉里相勸,死生相救,兵役相從,此民之所勵也。使什伍如親戚,卒伯如朋友,止如堵墻,動如風雨,車不結轍,士不旋踵,此本戰之道也。
地所以養民也,城所以守地也,戰所以守城也。故務耕者民不饑,務守者地不危,務戰者城不圍。三者先王之本務[也]。本務[者]兵最急(本者),故先王專于兵有五焉:委積不多則士不行,賞祿不厚則民不勸,武士不選則眾不強,備用不便則力不壯,刑賞不中則眾不畏。務此五者,靜能守其所固,動能成其所欲。夫以居攻出,則居欲重,陣欲堅,發欲畢,(闕)[斗]欲齊。
王國富民,霸國富士,僅存之國富大夫,亡國富倉府,所謂上滿下漏,患無所救。故曰,舉賢任能,不時日而事利;明法審令,不卜筮而事吉;貴功養勞,不禱祠而得福。又曰,一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圣人所貴,人事而已。
夫勤勞之師,將(不)[必]先己。暑不張蓋,寒不重衣,險必下步,軍井成而后飲,軍食熟而后飯,軍壘成而后舍,勞佚必以身同之。如此,師雖久而不老不弊。
卷第二
攻權第五
兵以靜勝,國以專勝。力分者弱,心疑者背。夫力弱,故進退不豪,縱敵不擒。將吏士卒,動靜一身。心既疑背,則計決而不動,動決而不禁。異口虛言,將無修容,卒無常試,發攻必衄。是謂疾陵之兵,無足與斗。
將帥者心也,群下者支節也。其心動以誠,則支節必力;其心動以疑,則支節必背。夫將不心制,卒不節動,雖勝,幸勝也,非攻權也。
夫民無兩畏也。畏我侮敵,畏敵侮我,見侮者敗,立威者勝。凡將能其道者,吏畏其將也,吏畏其將者,民畏其吏也,民畏其吏者,敵畏其民也。是故知勝敗之道者,必先知畏侮之權。夫不愛說其心者,不我用也;不嚴畏其心者,不我舉也。愛在下順,威在上立。愛故不二,威故不犯。故善將者愛與威而已。
戰不必勝,不可以言戰。攻不必拔,不可以言攻。不然,雖刑賞不足信也。信在期前,事在未兆。故眾已聚不虛散,兵已出不徒歸,求敵若求亡子,擊敵若救溺人。分險者無戰心,挑戰者無全氣,斗戰者無勝兵。
凡挾義而戰者,貴從我起。爭私結怨,應不得已。怨結雖起,待之貴后。故爭必當待之,息必當備之。
兵有勝于朝廷,有勝于原野,有勝于市井。斗則[得,服則]失,幸以不敗,此不意彼驚懼而曲勝之也。曲勝言非全也,非全勝者無權名。故明主戰攻[之]日,合鼓合[角],節以兵刃,不求勝而勝也。
兵有去備撤威而勝者,以其有法故也。有器用之早定也。其應敵也周,其總率也極。故五人而伍,十人而什,百人而卒,千人而率,萬人而將,已(用)[周]已極。其朝死則朝代,暮死則暮莫代。權敵審將而后舉兵。
故凡集兵,千里者旬日,百里者一日,必集敵境。卒聚將至,深入其地,錯絕其道,棲其大城大邑,使之登城逼危。男女數重,各逼地形而攻要塞。據一城邑而數道絕,從而攻之。敵將帥不能信,吏卒不能和,刑有所不從者,則我敗之矣。敵救未至,而一城已降。
津梁未發,要塞未修,城險未設,渠答未張,則雖有城無守矣。遠堡未入,戍客未歸,則雖有人無人矣。六畜未聚,五谷未收,則用未斂,則雖有資無資矣。夫城邑空虛而資盡者,我因其虛而攻之,法曰:“獨出獨入,敵不接刃而致之。”此之謂也。
守權第六
凡守者,進不郭(圍)[圉]退不亭障以御戰,非善者也。豪杰雄俊,堅甲利兵,勁弩強矢,盡在郭中。乃收窖廩毀折而入保。令客氣十百倍,而主之氣不半焉,敵攻者傷之甚也。然而世將弗能知。
夫守者,不失險者也。守法:城一丈,十人守之,工食不與焉。出者不守,守者不出。一而當十,十而當百,百而當千,千而當萬。故為城郭者,非妄費于民聚土壤也,誠為守也。千丈之城,則萬人之守。池深而廣,城堅而厚,士民備,薪食給,弩堅矢強,柔戟稱之,此守法也。
攻者不下十余萬之眾,其有必救之軍者,則有必守之城。無必救之軍者,則無必守之城。若彼[城]堅而救誠,則愚夫蠢婦,無不蔽城盡資血(城)者。期年之城,守余于攻者,救余于守者。若彼城堅而救不誠,則愚夫蠢婦,無不守陴而泣下,此人之常情也。遂發其窖廩救撫,則亦不能止矣。必鼓其豪杰雄俊,堅甲利兵,勁弩強矢并于前,(分歷)[幺么]毀瘠者并于后。
十萬之軍,頓于城下。救必開之,守必出之。(據出)[出據]要塞,但救其后,無絕其糧道,中外相應。此救而示之不誠,則倒敵而待之者也。后其壯,前其老,彼敵無前,守不得而止矣。此守權之謂也。
十二陵第七
威在于不變。惠在于因時。機在于應事。戰在于治氣。攻在于意表。守在于外飾。無過在于度數。無(因)[困]在于豫備。慎在于畏小。智在于治大。除害在于敢斷。得眾在于下人。
悔在于任疑。孽在于屠戮。偏在于多私。不祥在于惡聞己過。不度在于竭民財。不明在于受間。不實在于輕發。固陋在于離賢。禍在于好利。害在于親小人。亡在于無所守。危在于無號令。
武議第八
凡兵不攻無過之城,不殺無罪之人。夫殺人之父兄,利人之貨財,臣妾人之子女,此皆盜也。故兵者,所以誅暴亂禁不義也。兵之所加者,農不離其田業,賈不離其肆宅,士大夫不離其官府,由其武議在于一人。故兵不血刃,而天下親焉。萬乘農戰,千乘救守,百乘事養,農戰不外索權,救守不外索助,事養不外索資。夫出不足戰,入不足守者,治之以市。市者所以(外)[給]戰守也。
萬乘無千乘之助,必有百乘之市。
凡誅者所以明武也。殺一人而三軍震者殺之,(殺)[賞]一人而萬人喜者(殺)[賞]之。殺之貴大,賞之貴小。當殺而雖貴重必殺之,是刑上究也;賞及牛童馬圉者,是賞下流也。夫能刑上究、賞下流,此將之武也。故人主重將。夫將提鼓揮枹,臨難決戰,接兵角刃,鼓之而當,則賞功立名;鼓之而不當,則身死國亡。是存亡安危在于枹端,奈何無重將也!夫提鼓揮枹,接兵角刃,君以武事成功者,臣以為非難也。
古人曰:“無蒙沖而攻,無渠答而守,是為無善之軍。”視無見,聽無聞,由國無市也。夫市也者,百貨之官也。市賤賣貴,以限士人。人食粟一斗,馬食(粟)[菽]三斗。人有饑色,馬有瘠形。何也?市[有]所出,而官無主也。夫提天下之節制,而無百貨之官,無謂其能戰也。
起兵直使甲胄生蟣[虱]者,必為吾所效用也。鷙鳥逐雀,有襲人之懷,入人之室者,非出生,后有憚也。
太公望年七十,屠牛朝歌,賣食盟津。過七年余而主不聽,人人(之謂)[謂之]狂夫也。及遇文王,則提三萬之眾,一戰而天下定,非武議,安得此合也?故曰,良馬有策,遠道可致; 賢士有合,大道可明。武王伐紂,師渡盟津,右旄左鉞,死士三百,戰士三萬。紂之陳億萬,飛廉惡來,身先戟斧,陳開百里。武王不罷士民,兵不血刃,而[克]商誅紂。無祥異也,人事修不修而然也。今世將考孤虛,戰(城)[咸]池,合龜兆。視吉兇,觀星辰風云之變,欲以成勝立功,臣以為難。夫將者,上不制于天,下不制于地,中不制于人。故兵者兇器也,爭者逆德也,將者死官也。故不得已而用之。無天于上,無地于下,無主于后,無敵于前。一人之兵,如狼如虎,如風如雨,如雷如霆,震震冥冥,天下皆驚。
勝兵似水。夫水至柔弱者也,然所觸丘陵必為之崩,無異也,性專而角誠也。今以莫邪之利,犀兕之堅,三軍之眾,有所奇正,則天下莫當其戰矣。故曰,舉賢用能,不時日而事利;明法審令,不卜筮而獲吉;貴功養勞,不禱祠而得福。又曰,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古之圣人,謹人事而已。
吳起與秦戰,舍不平隴畝,樸樕蓋之, 以蔽霜露。如此何也?不自高人故也。乞人之死不索尊,竭人之力不責禮。故古者甲胄之士不拜,示人無已煩也。夫煩人而欲乞其死、竭其力,自古至今未嘗聞矣。將受命之日忘其家,張軍宿野忘其親,援(抱)[枹]而鼓忘其身。吳起臨戰,左右進劍。起曰:“將專主旗鼓爾,臨難決疑,揮兵指刃,此將事也。一劍之任,非將事也。”三軍成行,一舍而后成三舍,三舍之余,如決川源。望敵在前,因其所長而用之。敵白者堊之,赤者赭之。吳起與秦戰,未合,一夫不勝其勇,前獲雙首而還,吳起立斬之。軍吏諫曰:“此材士也,不可斬。”起曰:“材士則是也,非吾令也,斬之。”
將理第九
凡將,理官也,萬物之主也,不私于一人。夫能無(移)[私]于一人,故萬物至而制之,萬物至而命之。君子不救囚于五步之外,雖鉤矢射之,弗追也。故善審囚之情,不待箠楚,而囚之情可畢矣。笞人之背,灼人之脅,束人之指,而訊囚之情,雖國士有不勝其酷而自誣矣。
今世諺云:“千金不死,百金不刑。”試聽臣之言,行臣之術,雖有堯舜之智,不能關一言; 雖有萬金,不能用一銖。今夫(決獄)[系者],小圄不下十數,中圄不下百數,大圄不下千數。十人聯百人之事,百人聯千人之事,千人聯萬人之事。所聯之者,親戚兄弟也,其次婚姻也,其次知識故人也。是農無不離田業,賈無不離肆宅,士大夫無不離官府。如此關聯良民,皆囚之情也。兵法曰:“十萬之師出,日費千金。”今良民十萬而聯于(囚)[囹]圄,上不能省,臣以為危也。
卷第三
原官第十
官者,事之所主,為治之本也。制者,職分四民,治之分也。
貴爵富祿必稱,尊卑之體也。好善罰惡,正比法,會計民之具也。(均井地)[均地分],節賦斂,取與之度也。程工人,備器用,匠工之功也。分地塞要,殮怪禁淫之事也。守法稽斷,臣下之節也。明法稽驗,主上之操也。明主守,等輕重,臣主之權也。
明賞賚,嚴誅責,止奸之術也。審開塞,守一道,為政之要也。下達上通,至聰之聽也。
知國有無之數,用其仂也,知彼弱者,強之體也。知彼動者,靜之決也。官分文武,惟王之二術也。
俎、豆同制,天子之會也。游說(開)[間]謀無自入,正議之術也。諸侯有謹天子之禮,君(民)[臣]繼世,承王之命也。更造易常,違王明德,故禮得以伐也。
官無事治,上無慶賞,民無獄訟,國無商賈,何王之至[也]!明舉上達,在王垂聽也。
治本第十一
凡治人者何?曰: 非五谷無以充腹,非絲麻無以蓋形。故充腹有粒,蓋形有縷。夫在耘耨,妻在機杼,民無二事,則有儲蓄。夫無雕文刻鏤之事,女無繡飾篡組之作。木器液,金器腥。圣人飲于土,食于土,故埏埴以為器,天下無費。今也金木之性不寒,而衣繡飾; 馬牛之性食草飲水,而給菽粟。是治失其本,而宜設之制也。春夏夫出于南畝,秋冬女練[于]布帛,則民不困。今(短)褐不蔽形,糟糠不充腹,失其治也。古者土無肥磽,人無勤惰,古人何得,而今人何失邪?耕有不終畝,織有日斷機,而奈何(寒饑) [饑寒]!蓋古治之行,今治之止也。
夫謂治者,使民無私也。民無私則天下為一家,而無私耕私織,共寒其寒,共饑其饑。故如有子十人,不加一飯; 有子一人,不損一飯,焉有喧呼醉酒以敗善類乎?民相輕佻,則欲心(與)[興],爭奪之患起矣。橫生于一夫,則民私飯有儲食,私用有儲財。民一犯禁,而拘以刑治,烏有以為人上也?善政執其制,使民無私。為下不敢私,則無為非者矣。反本緣理,出乎一道。則欲心去,爭奪止,囹圄空,野充粟多,安民懷遠,外無天下之難,內無暴亂之事,治之至也。
蒼蒼之天,莫知其極。帝王之君,誰為法則?往世不可及,來世不可待,求己者也。所謂天子者四焉: 一曰神明,二曰垂光,三曰洪敘,四曰無敵。此天子之事也。野物不為犧牲,雜學不為通儒。今說者曰:“百里之海,不能飲一夫;三尺之泉,足以止三軍渴。”臣謂:欲生于無度,邪生于無禁。太上神化,其次因物,其下在于無奪民時,無損民財。夫禁必以武而成,賞必以文而成。
戰權第十二
兵法曰:“千人而成權,萬人而成武。權先加人者,敵不力交。武先加人者,敵無威接。”故兵貴先,勝于此,則勝彼矣; 弗勝于此,則弗勝彼矣。
凡我往則彼來,彼來則我往,相為勝敗,此戰之理然也。夫精誠在乎神明,戰(楹)[權]在乎道之所極。有者無之,無者有之,安所信之?先王之所傳聞者,任正去詐,存其慈順,決無留刑。故知道者,必先圖不知止之敗,惡在乎必往有功?輕進而求戰,敵復圖止我往,而敵制勝矣。故兵法曰:“求而從之,見而加之,主人不敢當而陵之,必喪其權。”
凡奪者無氣,恐者不守,(可)敗者無人,兵無道也。意往而不疑則從之,奪敵而無敗則加之,明視而高居則威之,兵道極矣。
其言無謹偷矣,其陵犯無節(被)[破]矣,水潰雷擊,三軍亂矣。必安其危,去其患,以智決之。高之以廓廟之(諭)[論],重之以受命之論,銳之以逾垠之論,則敵國可不戰而服。
重刑令第十三
將自千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國賊。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自百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軍賊。身死家殘,男女公于官。使民內畏重刑,則外輕敵。故先王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刑重則內畏,內畏則外堅矣。
伍制令第十四
軍中之制,五人為伍,伍相保也;十人為什,什相保也;五十人為屬,屬相保也; 百人為閭,閭相保也。伍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誅。什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誅。屬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屬有誅。閭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閭有誅。
吏自什長以上,至左右將,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者,皆與同罪。
夫什伍相結,上下相聯,無有不得之奸,無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況國人?聚舍同食,烏能以干令相私者哉?
分塞令第十五
中軍、左、右、前、后軍,皆有(地分)[分地],方之以行垣,而無通其交往。將有分地,帥有分地,伯有分地,皆營其溝域,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無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誅之; 伯不誅,與之同罪。
軍中縱橫之道,百有二十步,而立一府柱,量人與地。柱道相望,禁行清道。非將吏之符節,不得通行。采薪(之)[芻]牧者,皆成行伍,不成行伍者,不得通行。吏屬無節,士無伍者,橫門誅之。逾分干地者,誅之。故內無干令犯禁,則外無不獲之奸。
卷第四
束伍令第十六
束伍之令曰:五人為伍共一符,收于將吏之所。亡伍而行伍,當之;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殘。亡長得長,當之;得長不亡,有賞;亡長不得長,身死家殘;復戰得首長,除之。亡將得將,當之;得將不亡,有賞;亡將不得將,坐離地遁逃之法。
戰誅之法曰:伯長得誅十人,件長得誅什長,千人之將得誅百人之長,萬人之將得誅千人之將,左右將軍得誅萬人之將,大將軍無不得誅。
經卒令第十七
經卒者,以經令分之為三分焉: 左軍蒼旗,卒戴蒼羽; 右軍白旗,卒戴白羽; 中軍黃旗,卒戴黃羽。
卒有五章: 前一行蒼章,次二行赤章,次三行黃章,次四行白章,次五行黑章。次以經卒,亡章者有誅。
前一五行,置章于首,次二五行,置章于項,次三五行,置章于胸,次四五行,置章于腹,次五五行,置章于腰。如此,卒無非其吏,吏無非其卒。見非而不(誥)[詰],見亂而不禁,其罪如之。
鼓行交斗,則前行進為犯難,后行(進)[退]為辱眾。逾五行而前者有賞,逾五行而后者有誅。所以知進退先后,吏卒之功也。故曰鼓之前如雷霆,動如風雨,莫敢當其前,莫敢躡其后。言有經也。
勒卒令第十八
金、鼓、鈴、旗,四者各有法: 鼓之則進,重鼓則擊。金之則止,重金則退。鈴傳令也。旗麾之左則左,麾之右則右。奇兵則反是。一鼓一擊而左,一鼓一擊而右。一步一鼓,步鼓也。十步一鼓,趨鼓也。音不絕,騖鼓也。商,將鼓也。角,帥鼓也。小鼓,伯鼓也。三鼓同,則將帥伯其心一也。奇兵則反是。鼓失次者有誅,喧嘩者有誅,不聽金鼓鈴旗而動者有誅。
百人而教戰,教成合之千人; 千人教成,合之萬人; 萬人教成,會之于三軍。三軍之眾,有分有合,為大戰之法。教成試之以閱。方亦勝,圓亦勝,錯(邪)[斜]亦勝,臨險亦勝。敵在山,緣而從之;敵在淵,沒而從之。求敵若求亡子,從之無疑,故能敗敵而制其命。
夫蚤決先(敵)[定]。若計不先定,慮不蚤決,則進退不定,疑生必敗。故正兵貴先,奇兵貴后,或先或后,制敵者也。世將不知法者,專命而行,先擊而勇,無不敗者也。
其舉有疑而不疑,其往有信而不信,其致有遲疾而不遲疾,是三者,戰之累也。
將令第十九
將軍受命,君必先謀于廟,行令于廷。君身以斧鉞授將,曰:“左、右、中軍,皆有分職,若逾分而上請者死。軍無二令,二令者誅,留令者誅,失令者誅。”將軍告曰:“出國門之外,期日中設營,表置轅門期之,如過時則坐法。”將軍入營,即閉門清道。有敢行者誅,有敢高言者誅,有敢不從令者誅。
踵軍令第二十
所謂踵軍者,去大軍百里,期于會地,為三日熟食,前軍而行,為戰合之表。合表乃起,踵軍饗士,使為之戰勢,是謂趨戰者也。
興軍者,前踵軍而行,合表乃起,去大軍一倍其道,去踵軍百里,期于會地,為六日熟食,使為戰備,分卒據要害。戰利則追北,按兵而趨之。踵軍遇有還者,誅之。所謂諸將之兵在四奇之內者勝也。
兵有什伍,有分有合,豫為之職,守要塞關梁而分居之。戰合表起,即皆會也。大軍為計日之食,起,戰具無不及也。令行而起,不如令者有誅。
凡稱分塞者,四境之內,當興軍踵軍既行,則四境之民無得行者。奉王之命,授持符節,名為順職之吏。非順職之吏而行者,誅之。戰合表起,順職之吏乃行,用以相參。故欲戰先安內也。
卷第五
兵教上第二十一
兵之教令,分營居陳。有非令而進退者,加犯教之罪。前行者前行教之,后行者后行教之,左行者左行教之,右行者右行教之。教舉五人,其甲首有賞。弗教,如犯教之罪。羅地者自揭其伍,伍內互揭之,免其罪。
凡伍臨陳,若一人有不進死于敵,則教者如犯法者之罪。凡什保什,若亡一人而九人不盡死于敵,則教者如犯法者之罪。自什以上至于裨將,有不若法者,則教者如犯法者之罪。凡明刑罰,正勸賞,必在乎兵教之法。
將異其旗,卒異其章。左軍章左肩,右軍章右肩,中軍章胸前,書其章曰某甲某士。前后章各五行,尊章置首上,其次差降之。伍長教其四人,以板為鼓,以瓦為金,以竿為旗。擊鼓而進,低旗則趨,擊金而退,麾而左之,麾而右之,金鼓俱擊而坐。伍長教成,合之什長。什長教成,合之卒長。卒長教成,合之伯長。伯長教成,合之兵尉。兵尉教成,合之裨將。裨將教成,合之大將。大將教之,陳于中野,置大表三,百步而一。既陳,去表百步而決,百步而趨,百步而鶩,習戰以成其節。乃為之賞法,自尉吏而下,盡有旗。戰勝得旗者,各視其所得之爵,以明賞勸之心。戰勝在乎立威,立威在乎戮力,戮力在乎正罰。正罰者,所以明賞也。
令民背國門之限,決死生之分,教之死而不疑者,有以也。令守者必固,戰者必斗;奸謀不作,奸民不語;令行無變,兵行無猜;輕者若霆,奮敵若驚;舉功別德,明如白黑,令民從上令,如四肢應心也。前軍絕行亂陳,破堅如潰者,有以也。
此之謂兵教,所以開封疆,守社稷,除患害,成武德也。
兵教下第二十二
臣聞人君有必勝之道,故能并兼廣大以一其制度,則威加天下有十二焉:一曰連刑,謂同罪保伍也。二曰地禁,謂禁止行道,以網外奸也。三曰全車,謂甲首相附,三五相同,以結其聯也。四曰開塞,謂分地以限,各死其職而堅守也。五曰分限,謂左右相禁,前后相待,垣車為固,以逆以止也。六曰號別,謂前列務進,以別其后者,不得爭先登不次也。七曰五章,謂彰明行列,始卒不亂也。八曰全曲,謂曲折相從,皆有分部也。九曰金鼓,謂興有功,致有德也。十曰陳車,謂接連前矛,馬冒其目也。十一日死士,謂眾軍之中有材力者,乘于戰車,前后縱橫,出奇制敵也。十二曰力卒,謂經其全曲,不麾不動也。此十二者教成,犯令不舍。兵弱能強之,主卑能尊之,令弊能起之,民流能親之,人眾能治之,地大能守之。國車不出于閫,組甲不出于橐,而威服天下矣。
兵有五致: 為將忘家;逾垠忘親;指敵忘身;必死則生;急勝為下。百人被刃,陷行亂陳。千人被刃,擒敵殺將。萬人被刃,橫行天下。
武王問太公望曰:“吾欲少間而極用人之要。”望對曰:“賞如山,罰如溪。太上無過,其次補過,使人無得私語。諸罰而請不罰者死,諸賞而請不賞者死。”
伐國必因其變。示之財以觀其窮; 示之弊以觀其病。上乖者下離,若此之類,是伐之因也。凡興師必審內外之權,以計其去。兵有備闕,糧食有余不足,校所出入之路,然后興師伐亂,必能入之。地大而城小者,必先收其地;城大而地窄者,必先攻其城;地廣而人寡者,則絕其厄;地狹而人眾者,則筑大堙以臨之。無喪其利,無奪其時,寬其政,夷其業,救其弊,則足以施天下。
今戰國相攻,大伐有德,自伍而兩,自兩而師,不一其令。率俾民心不定,徒尚驕侈,謀患辯訟,吏究其事,累且敗也。日暮路遠,還有挫氣。師老將貪,爭掠易敗。
凡將輕、壘卑、眾動,可攻也。將重、壘高、眾懼,可圍也。凡圍必開其小利,使漸夷弱,則節吝有不食者矣。眾夜擊者,驚也。眾避事者,離也。待人之救,期戰而蹙,皆心失而傷氣也。傷氣敗軍,曲謀敗國。
兵令上第二十三
兵者兇器也,爭者逆德也。事必有本,故王者伐暴亂,本仁義焉。戰國則以立威抗敵相圖,而不能廢兵也。
兵者,以武為植,以文為種。武為表,文為里。能審此二者,知勝敗矣。文所以視利害、辨安危,武所以犯強敵、力攻守也。專一則勝,離散則敗。
陳以密則固,鋒以疏則達。卒畏將甚于敵者勝,卒畏敵甚于將者敗。所以知勝敗者,稱將于敵也,敵與將猶權衡焉。安靜則治,暴疾則亂。
出卒陳兵有常令,行伍疏數有常法,先后之次有適宜。常令者,非追北襲邑攸用也。前后不次則失也,亂先后斬之。常陳皆向敵,有內向,有外向,有立陳,有坐陳。夫內向所以顧中也,外向所以備外也,立陳所以行也,坐陳所以止也。立坐之陳,相參進止,將在其中。坐之兵劍斧,立之兵戟弩,將亦居中。善御敵者,正兵先合,而后扼之,此必勝之術也。
陳之斧鉞,飾之旗章,有功必賞,犯令必死,存亡死生,在枹之端。雖天下有善兵者,莫能御此矣。矢射未交,長刃未接,前噪者謂之虛,后噪者謂之實,不噪者謂之袐。虛、實、[袐]者,兵之體也。
兵令下第二十四
諸去大軍為前御之備者,邊縣列候,各相去三五里。聞大軍為前御之備戰,則皆禁行,所以安內也。
內卒出戍,令將吏授旗鼓戈甲。發日,后將吏及出縣封界者,以坐后戍法。兵戍邊一歲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軍。父母妻子知之與同罪,弗知赦之。卒后將吏而至大將所一日,父母妻子盡同罪,卒逃歸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執及不言,亦同罪。
諸戰而亡其將吏者,及將吏棄卒獨北者,盡斬之。前吏棄其卒而北,后吏能斬之而奪其卒者賞,軍無功者戍三歲。三軍大戰,若大將死而從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敵者斬,大將左右近卒在陳中者皆斬,余士卒有軍功者奪一級,無軍功者戍三歲。戰亡伍人,及伍人戰死不得其尸,同伍盡奪其功,得其尸罪皆赦。
軍之利害,在國之名實。今名在官而實在家,官不得其實,家不得其名。聚卒為軍,有空名而無實,外不足以御故,內不足以守國,此軍之所以不給,將之所以奪威也。臣以謂卒逃歸者,同舍伍人及吏罰入糧為饒,名為軍實,是有一軍之名,而有二實之出,國內空虛,自竭民歲,曷以免奔北之禍乎?今以法止逃歸禁亡軍,是兵之一勝也。什伍相聯,及戰斗則卒吏相救,是兵之二勝也。將能以威,卒能節制,號令明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勝也。
臣聞古之善用兵者,能殺卒之半,其次殺其十三,其下殺其十一。能殺其半者威加海內,殺十三者力加諸侯,殺十一者令行士卒。故曰百萬之眾不用命,不如萬人之斗也。萬人之斗[不用命],不如百人之奮也。賞如日月,信如四時,令如斧鉞,(制)[利]如干將,士卒不用命者,未之有也。
[鑒賞]
《尉繚子》是我國古代軍事史上具有一定地位和影響的一部兵書。它與《孫子》、《吳子》、《六韜》、《司馬法》、《黃石公三略》、《唐李問對》一起,于宋神宗年間(公元1078-1085年)合編成《武經七書》,成為當時研究軍事的必讀之物,可見它在諸多兵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尉繚子》也是一部爭論很多的兵書。特別是人們對這部兵書的著錄、作者、成書年代三個問題說法不一。
《尉繚子》的著錄,最早見于《漢書·藝文志》。書中在雜家類著錄《尉繚》29篇,并下注“六國時”;另在兵形勢家類著錄《尉繚》31篇。漢志把雜家類書籍的內容概括為“兼儒、墨、合名、法,知國體之有此,見王治之無不貫,此其所長也。及蕩者為之,則漫羨而無所歸心”。漢志又把兵形勢家類書籍的內容概括為:“形勢者,雷動風舉,后發而先至,離合背向,變化無常,以輕疾制敵者也”。從今本《尉繚子》的內容分析,它當屬于漢志中雜家類,而不是兵形勢家類。在隋書和《舊唐書.經籍志》以及《新唐書.藝文志》中,就只見雜家類有《尉繚子》的著錄,不見兵家類《尉繚子》的著錄。而隋書的主編魏征,在他另編的《群書治要》中收錄《尉繚子》的“天官、兵談、制談、兵令”四篇與今本《尉繚子》中的四篇大體相同,只是個別文字略有出入。這就證明,魏征在《隋書·經籍志》中所說的雜家《尉繚子》,實際上就是流傳到今天的這部兵書《尉繚子》。后來到了宋神宗年間把《尉繚子》列入《武經七書》后,人們一般只知道《尉繚子》是部兵書,而對漢志,隋志曾將它列入雜家類的情況就不太清楚了。因此明朝和清朝有的學者誤認為,雜家尉繚子已佚失,唯兵家尉繚子獨傳。事實上,不管把《尉繚子》列入雜家還是兵家,都不影響它是一部古代兵書。就連漢志也注明,雜家類著作都是“入兵法”的。
關于《尉繚子》的作者,一般都認為是梁惠王(公元前369-前319年在位)時期的軍事家尉繚。但由于史書中,梁惠王時并無有關尉繚其人的記載,而《史記.秦始皇本記》卻記載有秦始皇十年(公元前237年)有個大梁人尉繚,被秦始皇任為國尉。因此,有人就認為《尉繚子》可能是秦始皇時的尉繚所著。這個問題尚難定論。當然,仔細分析,還是能起到較好的甄別作用。首先是《尉繚子》開篇便有“梁惠王問尉繚子曰……尉繚對曰”的對話,全書前后語氣一貫,表明君臣身份的語句有十處之多,始終以問對形式出現,在無可靠根據說它是“偽托”之前,應該把它的作者看作是梁惠王時人。其次是尉繚在陳述政見和兵法中,反復強調農戰和“修號令”、“明刑賞”、“審法制”等思想,這反映了包括魏國在內的山東六國于商鞅變法之后,力求變法圖強的政治要求。這些政見如果獻給力挽敗局、圖謀中興的梁惠王就比較合適。如果獻給已經過變法、日漸強盛的秦始皇,則實屬無的放矢。而勸秦始皇“毋愛財物,賂其豪臣,以亂其謀,不過亡三十萬金,則諸侯可盡”(《史記.秦始皇本紀》)的那位尉繚的政治主張,在《尉繚子》中不見提及,說明秦始皇時期的那位尉繚與該書無關。再次是《尉繚子》兩次提到“吳起與秦戰”(武議第八),稱贊吳起“舍不平隴畝”。從避嫌的角度講,該書作者不應該是秦始皇時的尉繚。所以,隋志關于“尉繚,梁惠王時人”的說法,有一定道理,較為可信。
關于《尉繚子》的成書年代,無考。只能作個大概的推測。據《史記.魏世家》記載,公元前334年(周顯王三十五年,即梁惠王二年),“惠王數被于軍旅,卑禮厚幣以招賢者。鄒衍、淳于髡、孟軻皆至梁”。很可能就在此期間尉繚來見梁惠王,給梁惠王講理政之道、論用兵之法。《尉繚子》一書大概就是當時的談話記錄。很有戰國時期書文之風。
《尉繚子》共5卷作24篇,揚揚萬余言。其內容十分豐富且銜接緊密。
卷一有:天官第一、兵談第二、制談第三、戰威第四共4篇。
《天官第一》主要論述戰爭勝敗的根本因素在于能否充分發揮人的作用。反對當時兵陰陽家所散布的“天官、時日、陰陽、向背”等迷信說法。明確指出“先神先鬼,先稽我智。謂之天官,人事而已”。
《兵談第二》主要論述立國、建軍、用兵的指導思想。提出立國要適應本國的經濟條件;建軍要“寓兵于農”,把軍事力量蘊藏于民眾之中,以求國富兵強;用兵要根據戰爭的范圍,準備要充分,決戰要迅速,不宜曠日持久等等。
《制談第三》主要論述國家的政治、軍事制度對戰爭勝利的保證作用。明確指出“制必先定”。也就是說,要使天下都知道不耕種的人不能得食,無戰功的人不能得爵,國家一聲號令,人們就勇往直前奔赴戰場,必須有科學的制度和嚴明的紀律。
《戰威第四》主要論述構成戰斗力的精神因素和物質因素。作者特別強調士氣的重要性,并詳細地論述了提高士氣的方法。
卷二有:攻權第五,守權第六、十二陵第七、武議第八、將理第九共5篇。
《攻權第五》主要論述攻城的原則。作者認為攻城的原則:首先是決心堅定,集中力量;其次是軍隊必須有嚴格的紀律;再次是必須確有把握才能攻城作戰。
《守權第六》主要論述守城的原則。作者認為守城的原則:首先要在設防上擴大防御的空間,必須把城郊外圍要地守住;其次是守城的兵力部署要把守備部隊和出擊區分開來;再次是守城要避免孤立防守,要能及時得到援軍的解救和支援。
《十二陵第七》論述將帥的修養。從正反兩面提十二種經驗和十二種教訓,作為將帥在實踐中的自勵和警惕。
《武議第八》主要論述戰爭的目的和性質,戰爭與經濟的關系以及將帥在戰爭中的作用。作者認為戰爭的目的是平定暴亂,制止不義行動。他描述戰爭是暴力行動,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發起。并強調沒有雄厚的經濟基礎,不可能取得戰爭的勝利。還認為將帥在戰爭中身系國家安危。必須“受命之日忘其家,治軍宿野忘其親,援抱而鼓忘其身”。
《將理第九》是根據古代兵刑合一的體制要求,對將領提出兼管聽訟斷獄的原則、方法和要求等。
卷三有:原官第十、治本第十一、戰權第十二、重刑令第十三、任制令第十四、分塞令第十五共6篇。
《原官第十》首先論述了設官分職,各司其事是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根本措施。其次闡述了君臣職權及其施政方法。最后,他幻想達到一個“官無事治,上無慶賞,民無獄訟,國無商賈”的社會,這是不切實際的。
《治本第十一》是作者把發展耕織和使民無私作為在物質上和精神上兩個治國的根本問題之闡述,他認為治國的辦法是精神感召,其次是因勢利導,再次是不務農時,不竭民財。
《戰權第十二》主要論述作戰原則。認為兵少可用權謀,兵多可用力勝。主張先發制人,虛實結合,打有把握之仗。反對“輕進而求戰”。還指出軍事行動要嚴守秘密,作戰行動要有節制,戰場紀律要嚴格等等。
《重刑令第十三》主要論述以重刑來維護戰場紀律的問題。
《伍制令第十四》主要論述當時軍隊內部以伍為基礎的連保制度。
《分塞令第十五》主要論述軍隊營區的劃分、警戒、禁令等,以維持營區秩序和防止奸細潛入。
卷四有:束伍令第十六、經卒令第十七、勒卒令第十八、將令第十九、踵軍令第二十共5篇。
《束伍令第十六》具體規定了戰場上的賞罰制度和各級將吏的懲罰權限。主張用重賞重罰來督促軍隊奮勇作戰。
《經卒令第十七》主要論述部隊戰斗編組及軍旗、徽章的佩戴,用以識別約束部隊,使軍隊隊形整齊,行動有序、賞罰有據。
《勒卒令第十八》敘述金、鼓、鈴、旗等指揮工具的作用和使用方法;軍隊訓練的步驟和方法;以及軍隊指揮的堅定性、計劃性和靈活性。
《將令第十九》主要論述將帥受命時和受命后宣布軍令的儀式,借以強調軍令的嚴肅性。
《踵軍令第二十》主要論述軍隊向戰場前進時的區分和任務,以及安全、警戒、紀律等。
卷五有:兵教上、下;兵令上、下共4篇。
《兵教上第二十一》具體講述部隊的訓練方法、步驟、紀律和獎懲制度等。指出訓練的目的在于“開疆土,守社稷,除患害,成武德”。
《兵教下第二十二》主要論述國君應掌握的十二條必勝之道。
《兵令上第二十三》指出戰爭的目的是:“伐暴亂,本仁義,戰國則以立威”。戰爭的實質是“以武為值,以文為種”。
《兵令下第二十四》論述戰場紀律。主張用嚴法重刑,連保連坐以及株連家族等手段,來防止士卒逃亡,迫使其服從命令,驅使他們奮勇作戰。
《尉繚子》內容十分博雜,確如清代朱墉在《武經七書匯解》中所說:“引古談今,學問博洽”。但就其軍事思想來說,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
一、“盡人事”的“人和”思想
《尉繚子》首篇《天官第一》借梁惠王問尉繚的話說:“黃帝‘刑德’可以百戰百勝,有之乎?”尉繚針對梁惠王的發問回答說:“刑以伐之,德以守之,非所謂天官時日陰陽向背也。黃帝者,人事而已矣。”在尉繚看來;刑(古時兵刑合一)是指對敵人的討伐,德指的是對國家的治理,黃帝不注重天官時日陰陽向背,而強調的是人的作用。于是舉例說:現在有一個城,從東西兩面進攻,不能取; 又以南北兩面攻擊,也不能取,難道說四個方面都沒有順時可乘之機嗎?所以,尉繚說,這個城之所以不能攻取,是因為“城高池深,兵器備具,財谷多積,豪士一謀者也。”如果城低、池淺、守弱、自然可以攻下。這能是天官時日在起作用嗎?接著,他又援引武王伐紂為例。他說,按照天官的規定,“背水陳(陣)為絕紀(地),向阪(山坡)陳(陣)為廢軍”。可是,周武王伐紂時,就是背濟水向山坡而陣,而以22500人擊敗了殷紂王億萬(夸張說辭)之眾并翦商,這難道說紂王不得天官而陣吧?依照陰陽家之說,慧星“柄所在勝,不可擊”。一次“楚將公子心與齊人戰,時有慧星出,柄在齊”,第二天,齊不僅未勝,反被楚軍打得大敗。“由此觀之,天官時日,不若人事”。
尉繚主張不要依仗天官時日,要“盡乎人事”,即發揮人的積極作用。他借用黃帝的話進一步加以論證。黃帝說:“先神先鬼,先稽我智。”意思是說先去求神求鬼,不如先考查自己的智能。尉繚的觀點十分清楚:即既不要引天官時日、陰陽以為助,又不要寄希望于鬼神。同時,也不能乞法于古人、求救于來世,要立足于現實和自己的基點上。因此,他申明說:往世不可及,來世不可待,求己者也。”“求己”就在于發現人才、重用人才“舉賢任能”。國之治亂,軍之勝負,關鍵在于人,在于人的主觀作用能否得到正確的發揮。“有提十萬之眾,而天下莫當者誰?曰桓公也。有提七萬之眾,而天下莫當者誰?曰吳起也。有提三萬之眾,而天下莫當者誰?曰武子也。”齊桓公、吳起、孫武,他們本身都是賢能的雄杰之士,而且又能舉賢任能,群策群力,使國之大治,兵之大治,無敵于天下。對于戰爭來說,更能充分體現“盡人事”的“人和”作用。“凡兵,有以道勝,有以威勝,有以力勝”,在軍事行動過程中,不論采取哪一種取勝,而最終的實踐者即從事于戰爭的民(兵)、民(兵)之所以能戰者,是氣。“氣實(旺盛)則斗,氣奪則走”。所以說,善用兵者,是因為將帥能夠統一大家的意志,使其眾心歸一。最后尉繚作結論說:“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圣人所貴,人事而已。”
尉繚“盡人事”的“人和”思想,反映出唯物主義和求實精神的結合。戰國時代,戰爭的主體是廣大手持武器的民眾。只有民眾和洽如一,才能贏得戰爭的勝利。而尉繚“盡人事”的“人和”思想,正是反映了這樣一個客觀現實。與此同時,也是對殷周以來“天時”軍事思想一次有力的批判。春秋末期大軍事家孫武曾經指出,在軍事領域必須“禁祥去疑”。不允許天官時日陰陽迷信占卜一套唯心主義的東西插足。然而,由于種種原因,不僅沒能“禁”止和“去”掉,反而進入戰國。自于鄒衍等把陰陽家與五行雜合,泛起了陰陽家的狂潮,其波所及,濺入了軍事領域,在富有唯物主義傳統的兵家中竟出現了強調“順時而發,推刑德,隨斗擊,因五勝,假(借)鬼神而為助”。使軍事思想陷入“舍人事而任鬼神”的唯心主義泥潭。尉繚“盡人事”的“人和”思想,是對彌漫于軍事領域中的唯心主義“天時”思想一次重重的抨擊。這是尉繚重大的歷史功績。
二、“兵勝于朝廷”的治軍治本思想
《尉繚子.兵談第二》指出,“戰勝于外,備主于內,勝備相應”。“兵勝于朝廷”。就是說,兵戰勝于外,是由于內部有準備,二者的有機統一,關鍵還在于朝廷政治決策的正確,才能取得勝利。什么才算是朝廷政治決策的正確?尉繚提出:一個能使“國富”,一個能使“國治”,“富治者,民不發軔,甲不出暴,而威制天下”。這就不期然地告訴人們一個明晰的道理,治軍在于治本,本治才有助于兵治。
如何治軍治本,尉繚指出:“農戰”。“使天下非農無以得食,非戰無以得爵”。春秋時管仲相齊曾提出:“通貨積財”,“富國強兵。”戰國商鞅在秦國變法時提出“民喜農而樂戰”。尉繚繼承了他們的思想,認為發展生產,使“野充粟多”,才能“安民懷遠,外無天下之難,內無暴亂之事”。因此,他說:“土廣而任則國富,民眾而制則國治”。朝廷能使國家既富且治,“民揚臂爭出農戰,而天下無敵”。尉繚把農與戰的關系和重要性作了一個形象的闡述。他說:土地是養活人民的,城池是用來守衛土地的,打仗是為了保衛城池的。因此努力發展生產,人民就不饑困,注重城池的守備,就不會有失去土地的危險;積極搞好戰備,城池就不會被圍困。足見農與戰相輔而相成。但是,“農”是富國的基礎、“戰”的條件,只有“民眾而制則國治”。要使“民眾而制”,朝廷需要健全一系列制度。諸如“號令明.法制審,明賞于前,施罰于后”等。
尉繚同歷來兵家一樣,都主張以法治軍,強調執法嚴明。孫武曾提出“三令五申”,商鞅要求法治“任其人而不任其德”。提倡功利主義,不講禮義德教,強調“凡賞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立之約也。”賞是加思,所以為文。刑是用威,所以為武。刑賞并用,文武齊功,“興國行罰,民利且畏;行賞,民利且愛。”賞罰是法治的兩個有效的武器。尉繚治軍也如法主張賞罰,但他效法孫武,賞罰必行于教育之后,一經教育,賞罰必須嚴明、公正。如他所說:“賞如日月,信如四時,令如斧鉞,制如干將。”在尉繚看來,嚴明賞罰,不僅可以使士卒用命,而且也是禁止奸詐邪惡的辦法,“明賞賚(音賴,賞賜)、嚴誅責,止奸之術也”。尉繚提出:貫徹法制,應該“刑上究”、“賞下流”。所謂“刑上究”,就是“當殺而雖貴大必殺之”;所謂“賞下流”,就是該賞的定要賞到。尉繚認為,“殺之貴大,賞之貴小”,敢于殺掉其罪當殺的大人物,不忘記獎賞有功當賞的小人物,如此刑罰才能真正起到它應有的作用。這樣做,才能使軍隊整齊統一,士兵才能英勇作戰,刀山敢上,火海敢闖,做到“天下莫能當其戰。”
尉繚的治軍思想是總結歷史上治軍經驗的綜合。用他的話講,先王專于兵事掌握五個要素:“委積不多,則士不行。賞祿不厚,則民不勸。武士不選,則眾不強。備用不便,則力不壯。刑賞不中,則眾不畏。”但是,要做到這些,關鍵是首先應該由朝廷來實施,這就抓到了治軍的根本。它是商鞅“凡戰法必本于政勝”的延伸和發展,尉繚第一次把治軍提高到了戰略的高度。
三、“權敵審將而后舉兵”的“必勝”作戰原則
尉繚在作戰指導原則上,主張“權敵審將而后舉兵”。所謂“權敵”,就是衡量敵人,摸清敵人的情況。孫武叫“知彼”,吳起和孫臏均叫“料敵”。這都是說,作戰之前,必須對敵人情況有一個明確的了解,并根據敵情適當地運用兵力。只有這樣,才能有的放矢,戰則必勝。所謂“審將”是因為將是軍中的統帥,指揮作戰的司命,戰爭的勝負與將帥有著直接的關系。所以尉繚認為必須有嚴格的條件去衡量將帥。
尉繚在《十二陵第七》篇中,從正反兩面提出十二種經驗和十二種教訓,作為將帥在實踐中的自勵和警惕,亦作為衡量將帥修養、磨練的標準。必須具備和牢記的十二條經驗是:立威在于堅定不移,施惠在于恰合時宜,機變在于適應情況,作戰在于激勵士氣,進攻在于出敵不意,防守在于隱蔽部署,不犯錯誤在于考慮周密,不遭危困在于預有準備,慎重在于能警惕小事,明智在于能統籌全局,消除禍患在于勇敢果斷,能得人心在于禮賢下士。必須誡備和力避的十二條教訓是:后悔在于決心猶豫,罪惡在于濫行殺戮,偏袒在于私心過重,指揮失誤在于自以為是,用度不足在于耗盡民財,是非不明在于受人離間,沒有實效在于輕舉妄動,固執淺薄在于疏遠賢人,禍患在于貪財好利,受害在于接近壞人,滅亡在于沒有戰備,危險在于號令不明。綜觀以上的經驗教訓,如果將帥確能運用好這些經驗,力避這些教訓,無疑是一位德才兼備的指揮員。這種優秀指揮員指揮作戰,也必將攻無不克,戰無不勝。
相反,尚若一支軍隊沒一批優秀的將帥,那支軍隊是不堪一擊的。從某種意義上講,軍隊的交戰是敵我雙方將帥斗智力、斗謀略、斗勇氣……的角逐。尉繚說:“不暴甲而勝者,主勝也,陳(陣)而勝者,將勝也”。
尉繚“權敵審將而后舉兵”的“必勝”作戰原則,有它合理的地方。作戰“權敵”這是建立唯物“知彼”基礎上的,不能“權敵”,就無法實施制敵的策略,就不可能有戰勝敵人的把握。“審將”也是完全必要的,因為將是三軍司命,三軍的勝負安危在將帥指揮的正確與否,古人常說:“強將手下無弱兵”,就是這個道理。但是,過份強調并夸大將帥的作用,勢必貶低士卒的力量。必然陷入英雄創造歷史的唯心主義泥潭。尉繚也如同其他兵家一樣,也擺脫不了這個歷史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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