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做法》的主要內容,《工程做法》導讀
《工程做法》是清代編纂的官式建筑規范專書。由工部會同內務府主編。始編于雍正九年,十二年(1734)成,工部刊行。雍正16冊刊本正卷前附“工程簡明做法”1卷。乾隆24冊刊本無雍正十二年奏疏及附卷。同治22冊補刻本無附卷,另附 “城垣做法冊式” 1冊,書口為 “城垣冊式”。
全書74卷,由做法條例和應用料例工限兩大部分組成,以規范條款成文,不述營造技術。前47卷為做法條例,包括大木作做法27卷,斗科13卷;石、瓦作各2卷;裝修、發券、土作各1卷。后27卷為料例工限,其中諸作用料13卷;諸作用工14卷。大木作做法中前23卷為大式大木做法,后4卷為小式大木做法。大式做法的卷1—卷6為九檁廡殿,九檁歇山轉角,七檁歇山轉角,九檁樓房,七檁轉角,六檁前出廊轉角等較高等第大木做法;卷7—卷12分別為九、八、七、六、五、四檁較低等大木做法; 卷13—卷23為五檁川堂,七檁三滴水,歇山正樓、七檁歇山角樓、七檁歇山箭樓,五檁歇山轉角閘樓、五檁硬山閘樓,十一檁桃山倉房、七檁硬山庫房、三檁垂花門、方亭、圓亭等其他建筑大木做法。小式建筑列七、六、五、四檁分載于卷24—卷27。大木作做法條例以單體 (單座)建筑通用做法為主,對屋宇框架每一構件制做取法及尺寸規定極為詳細。其小式建筑在檐宇上僅限單檐,結構上不許用斗栱、體制上沒有周圍廊,間架上最多不超過七檁,屋頂形式也只硬山、懸山、卷棚數種。大式建筑則各種形式都可以采取。斗科部分的內容除做法和安裝兩卷外,另從 一寸斗口起始以每五分遞增至六寸各為1卷,對平身科、柱頭科,角科所屬各名件的件數及相應尺寸逐一開具。卷41的各項裝修指的是建筑本身裝修,不包括室內花罩等細木裝修,所列如隔扇、簾架、窗、門、頂格之類,包括成物的制裝規矩,各部位分件名稱、制做取法及尺寸。石構件于42、45兩卷分大小式按部位名稱分載規制。卷43、46為瓦作大小式,載從基礎至墻體,屋項凡磚瓦之屬各式。卷44的發券做法主要是券伏的取法和計算。卷47土作做法,是指灰土的夯筑各項,包括行夯使硪的工序、做法、應該達到的質量標準等。用料方面、木作和斗科各占1卷木作以構件尺寸加荒給定,斗科以科屬每攢折墩木給定,其中大墩分四種規格,對鎦金、挑金斗科的桿件等物料臨期以廊深核算,其他如銅鐵、石、瓦、搭材、土作、油作、斗科油作、畫作、斗科畫作、裱作用料各成卷目依制定量支給。諸作用工中列大木(附鋸作),斗科(附鋸作)、裝修木作(附菱花作鋸作)、雕鑾作(附旋作)、錠絞作及石、瓦、搭材、土作、油作、斗科油作、畫作、斗科畫作、裱作各1卷,其中雕鑾作即大木雕刻之屬,錠絞作即銅鐵飾件 (如門鈸、看葉、釘、箍、鋦、網等)的加工。各作用料與用工所列繁細,各以類別或折丈尺,或計分厘,或以斤兩,或為件數逐一例舉說明。
《工程做法》具有法令的性質,屬于“事例”一類,清朝滅亡以后因還仍有以“工部律”沿稱其書的。他主要為“壇廟、宮殿、倉庫、城垣、寺廟、王府”等官工營建而設,目的是統一房屋營造標準,加強工程的管理并做為審核工程做法,工料經費的文書依據。雖然是新定條文并只為營建而設,對“修理工程仍照舊尺寸式樣辦理”,但全書74卷,3年而成,取資明清官檔或前朝遺例甚多,迤后營建而迄今猶存的建筑實例規制上也與其基本符合,仍可做明清建筑沿革研究參考。其編以斗口為單位權衡整座建筑設計及規制是中國古代建筑模數制在封建社會末期的最后一次確立,也是當時建筑更進一步向程式化發展的集中體現。其建筑規制大小式之分及其裝修、雕、飾所屬之別,小式限定嚴格、大式反而間可采取,是由于“上可兼下,下不得似上”的封建禮制所決定。全書稱《工程做法》附圖較少,又略于造作技術,是其所缺,也是當時編制目的所用不同而成。
有關《工程做法》的論文與專著以王璞子等諸氏所著《工程做法注釋補圖》最巨 (尚未出版),從前書脫簡的《工程做法評述》匯于《中國古代建筑技術史》建筑著作和匠師章節。
參考文獻
- 王璞子:《工程做法評述》,載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室研究所主編 《中國古代建筑技術史》,科學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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