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子》的主要內容,《申子》導讀
《申子》是一部早期法家著作,戰(zhàn)國時期申不害著。《史記·老子韓非列傳》說:“申子之學,本于黃老而主刑名。著書二篇,號曰 《申子》。
申不害(約前385—前337),戰(zhàn)國中期法家。鄭國京 (今河南滎陽東南) 人。故鄭之賤臣,韓昭侯八年(前355年) 被任為相,達十五年,直至終年,使韓“國治兵強”。其著作《申子》,已失傳。現(xiàn)僅存唐 《群書治要》所輯《大體》一篇。另有片斷文字散見于《藝文類聚》、《意林》等書中。
據(jù) 《漢書 ·藝文志》記載: “《申子》六篇。”《史記 ·裴骃《集解》引劉向 《別錄》說: 《申子》“今民間所有上下二篇,中書六篇皆合,二篇已備,過太史公所記也”。這說是說,當時 《申子》一書,民間的二篇本同官府收藏的6篇本的內容 “皆合”,只是分篇不同。《隋書·經(jīng)籍志》說: “梁有《申子》三卷,韓相申不害撰,亡”。其具體篇目,現(xiàn)已無考。從 《太平御覽》卷221引劉向 《別錄》說: “孝宣皇帝重申不害 《君臣篇》”。《史記·萬石張叔列傳》 司馬貞 《索隱》又引《別錄》說:“申子學號曰刑名。刑名者,循名以責實,其薄君卑臣,崇上抑下,合于六經(jīng)也。宣帝好觀其《君臣篇》。”就是說,《申子》書中有 《君臣篇》。《淮南子·太族訓》 又說: “申子之 《三符》 ……。” 可見還有《三符》篇。唐初編纂的 《群書治要》卷23中,還保存了 《申子》的 《犬體篇》。另外,《韓非子》內 《宣法》、《難三》、《外儲說》諸篇保存著其散佚材料。有嚴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輯本,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輯本,王時潤輯本。
從目前保留的《申子》殘卷來看,申不害是主張法治的。即貴黃老而主刑名。書中說:“君必有明法正義,若懸權衡以稱輕重,所以一群臣也。”(《藝文類聚》卷54引)又說: “堯之治也,善明法察令而已。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shù)而不任說。黃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變,使民而安[不安] 樂其法也。”(同上) 《申子》思想的主要特點是講 “術”,即 “為主之道”。書中說: “故善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設于不敢,藏于無事,竄端匿疏,示天下無為,是以近者親之,遠者懷之。示人有余者人奪之,示人不足者人與之,剛者折,危者覆,動者搖,靜者安”。( 《群書治要》 引 《申子 ·大體》篇)這一段話的主要之點,就是 “無為”。為主的要無為,為臣的要有為。主之所以能無為,就是因為臣下有為。書中又說: “明君為身,臣為手;君若號,臣如響;君設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同上)按書中所說,善于為君的人什么事情都叫臣下辦了,他同臣下比較起來,好象是“愚”,沒有什么能力,好象是 “不足”,其實他的 “愚”正是他的智,他的 “不足”正是他的有余。“藏于無事,示天下無為”,就是說,他隱藏在 “有事”的背后,叫人看起來,他是“無為”。其實臣下的有事,都是替他辦事。臣下的有為,都是為他而為。所以他的“無事”正是他的 “有事”,他的 “無為”正是他的有為。書中還提出“刑名”統(tǒng)治術,也就是所謂 “名實”。書中說: “為人臣者,操契以責其名。名者,天地之綱,圣人之符。張?zhí)斓刂V,用圣人之符,則萬物之情無所逃之矣。(同上,其中 “為人臣者”,當作 “為人君者”。) “契”就是一種契券。這是說“名”就象一個契券,君主可以拿著它去要求臣下負責,向他算帳。后來的法家,稱這種方法為 “循名責實”,或 “綜核名實”。《申子》一書中還有提高生產(chǎn)以富國的經(jīng)濟思想,如“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號令不同,而俱王天下,何也?必當國富而粟多也”。( 《藝文類聚》卷54引) 又說: “四海之內,六合之間,曰: 奚貴? 曰: 貴土,土,食之本也。”( 《太平御覽》引) 這些思想是法家共同的主張。
總之,《申子》一書以刑名權術之學為主要內容,強調君主以 “術”考察駕馭群臣,主張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循名責實。成為法家政治學說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以后的法家,特別是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韓非法、術勢結合的法治思想產(chǎn)生過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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